11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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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会采用两院制,并增设国务委员会,作为国会的
常设机关。 • 继续采用责任内阁制
(三)《中华民国约法》
1、《中华民国约法》的产生
1914年5月1日公布,又称袁记约法,10章68条
2、《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
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赋予大总统以至高无上的权力 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纯属大 总统咨询机构的参政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 行政性法规 政府组织法规 整顿吏治的法规 整饬军纪的法规
(三)保障人权、华侨、财权的法规
1、保障人权的法规 取消良贱差别 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2、保护华侨的法规 3、关于保障财权的法规
(四)民族宗教法规
• 《大总统布告国民消融意见蠲除畛域文》 • 《大总统复美以美会商翼圣韦亚杰论中国自 立耶教会函》
3、对《中华民国约法》的评价
1911年12月制定通过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特点
共四章,二十一条 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基本上采用了总统 制共和政体 国家中央机关之内的权力分配实行资产 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 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参议院是类似 西方国家国会的立法机关。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意义与局限
这是一部政府组织法,而不是严格意义的国家根
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性质
• 《临时约法》共有7章56条,总纲、人民、参议院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 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确定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4、权能分治论
• 四大民权 :选举、 罢免、创制、复决 • 五大治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考试权、监察权
二、南京临时政府立法
(一)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产生的背景和经过
武昌起义的爆发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召开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起草与公布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设置 1、中央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 • • • • • • 禁止非法逮捕拘禁 罪刑法定,不溯既往 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 废止体罚制度 罪人不孥,反对株连 公开审判 律师辩护制度
第二节 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北京政府时期的立法思想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上)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孙中山思想与中华民国方略
1、三民主义与民国国家制度预设
孙中山“创立民国”思想,始于 1894 年创设兴 中会时。他第一次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国, 创立合众政府”的主张。
1904年,孙中山在美洲的致公堂的章程中,提 出了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 权
本法。因为它没有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
度,也没有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它否定了 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采取了体现民主 共和的三权分立制度,为孙中山组建南京临时政 府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大纲也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是缺乏民主性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的制定和颁布
1912年3月制定通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 过于简单,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即将让位于袁世凯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组织大纲还是一个政府组织法,尚未规定 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而临时约法列有人民 专章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和局限
(1)历史意义: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性 质的宪法文件,在中国历史及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 碑的地位。 《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向国内外庄严宣告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否定了君 主专制制度。 《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将 广大民众通过革命应取得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以 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2)局限:《临时约法》没有明确反帝及彻底反封 建的规定。
1905年,孙中山在民报的发刊词上中,提出了 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 1906年军政府宣言更明确地规定了中华民国的 基本原则和组织结构。
2、五权宪法
初次提出于1906年、孙中山参照欧美资本主义 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提出立 法、司法、行政、考选、纠察“五权分立”的制
度。由于五权分立是立宪政体的精义,因此以五
(五)社会性立法
1、革除社会陋习的法规
剪辫:规定于令到之日,限20日一律剪除净尽, 违反者依法论处。 劝禁缠足:鉴于缠足多自幼女始,规定有故违禁 令者,惩罚家长。
2、禁烟禁赌的法规 3、提倡男女平等破除迷信的法规 4、改革发展教育的法规
(六)经济法规
•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 私有财产、振兴实业的法令,以适应资产 阶级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要求。
1、采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
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3、隆礼和重刑
二、 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1912年8月10日施行,22条
确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规定国会职权分单独行使和共同行使两类
规定宪法实施之前,两院同时行使临时参 议院职权
(二)《天坛宪草》
1913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 法草案》,由于它是在天坛祈年殿完成的, 所以在法制史学界一般通称为天坛宪草。天 坛宪草共11章113条,主要包括两个内容:
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宪法,称作五权宪法。
3、建国三时期
1906年同盟会军政府宣言中,将同盟会政治纲领的顺 序分为三时期:第一时期为军法之治,军政府总摄地 方行政,以3年为期限;第二时期为约法之治,以6年 为期,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揽国事之时 代;第三时期为宪法之治,军政府解除权柄,制定宪 法,选举总统,召集国会。 1914年7月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重新分为三时 期:军政时期,以武力扫除一切建立民国的障碍,奠 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督率国民建立地方自治;宪 政时期,国民选举代表、建立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 胡汉民 训政保姆论
常设机关。 • 继续采用责任内阁制
(三)《中华民国约法》
1、《中华民国约法》的产生
1914年5月1日公布,又称袁记约法,10章68条
2、《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
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赋予大总统以至高无上的权力 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纯属大 总统咨询机构的参政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 行政性法规 政府组织法规 整顿吏治的法规 整饬军纪的法规
(三)保障人权、华侨、财权的法规
1、保障人权的法规 取消良贱差别 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2、保护华侨的法规 3、关于保障财权的法规
(四)民族宗教法规
• 《大总统布告国民消融意见蠲除畛域文》 • 《大总统复美以美会商翼圣韦亚杰论中国自 立耶教会函》
3、对《中华民国约法》的评价
1911年12月制定通过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特点
共四章,二十一条 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基本上采用了总统 制共和政体 国家中央机关之内的权力分配实行资产 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 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参议院是类似 西方国家国会的立法机关。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意义与局限
这是一部政府组织法,而不是严格意义的国家根
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性质
• 《临时约法》共有7章56条,总纲、人民、参议院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 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确定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4、权能分治论
• 四大民权 :选举、 罢免、创制、复决 • 五大治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考试权、监察权
二、南京临时政府立法
(一)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产生的背景和经过
武昌起义的爆发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召开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起草与公布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设置 1、中央司法机关 2、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 • • • • • • 禁止非法逮捕拘禁 罪刑法定,不溯既往 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 废止体罚制度 罪人不孥,反对株连 公开审判 律师辩护制度
第二节 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北京政府时期的立法思想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上)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孙中山思想与中华民国方略
1、三民主义与民国国家制度预设
孙中山“创立民国”思想,始于 1894 年创设兴 中会时。他第一次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国, 创立合众政府”的主张。
1904年,孙中山在美洲的致公堂的章程中,提 出了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 权
本法。因为它没有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
度,也没有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它否定了 延续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采取了体现民主 共和的三权分立制度,为孙中山组建南京临时政 府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大纲也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是缺乏民主性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的制定和颁布
1912年3月制定通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 过于简单,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即将让位于袁世凯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组织大纲还是一个政府组织法,尚未规定 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而临时约法列有人民 专章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和局限
(1)历史意义: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性 质的宪法文件,在中国历史及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 碑的地位。 《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向国内外庄严宣告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否定了君 主专制制度。 《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将 广大民众通过革命应取得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以 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2)局限:《临时约法》没有明确反帝及彻底反封 建的规定。
1905年,孙中山在民报的发刊词上中,提出了 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 1906年军政府宣言更明确地规定了中华民国的 基本原则和组织结构。
2、五权宪法
初次提出于1906年、孙中山参照欧美资本主义 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提出立 法、司法、行政、考选、纠察“五权分立”的制
度。由于五权分立是立宪政体的精义,因此以五
(五)社会性立法
1、革除社会陋习的法规
剪辫:规定于令到之日,限20日一律剪除净尽, 违反者依法论处。 劝禁缠足:鉴于缠足多自幼女始,规定有故违禁 令者,惩罚家长。
2、禁烟禁赌的法规 3、提倡男女平等破除迷信的法规 4、改革发展教育的法规
(六)经济法规
•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 私有财产、振兴实业的法令,以适应资产 阶级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要求。
1、采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
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3、隆礼和重刑
二、 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1912年8月10日施行,22条
确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规定国会职权分单独行使和共同行使两类
规定宪法实施之前,两院同时行使临时参 议院职权
(二)《天坛宪草》
1913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 法草案》,由于它是在天坛祈年殿完成的, 所以在法制史学界一般通称为天坛宪草。天 坛宪草共11章113条,主要包括两个内容:
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宪法,称作五权宪法。
3、建国三时期
1906年同盟会军政府宣言中,将同盟会政治纲领的顺 序分为三时期:第一时期为军法之治,军政府总摄地 方行政,以3年为期限;第二时期为约法之治,以6年 为期,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揽国事之时 代;第三时期为宪法之治,军政府解除权柄,制定宪 法,选举总统,召集国会。 1914年7月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重新分为三时 期:军政时期,以武力扫除一切建立民国的障碍,奠 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督率国民建立地方自治;宪 政时期,国民选举代表、建立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 胡汉民 训政保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