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器和电感器检验测试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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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和电感器检验测试技术要求

目次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1 术语 (1)

1.1 Q值 (1)

1.2 自谐频率 (1)

1.3 直流电阻 (1)

1.4 类别温度范围 (1)

1.5 上限类别温度 (1)

1.6 下限类别温度 (1)

1.7 额定直流电流 (1)

1.8 电感温度特性 (1)

1.9 直流叠加特性 (2)

2 优选值 (2)

2.1 标称电感值及其偏差的优选值 (2)

2.2 标称电感值的优选值 (2)

2.3 标称电感值偏差的优选值 (2)

2.4 电感器引线间距的优选值 (2)

3 试验和测量方法 (2)

3.1 标准大气条件 (2)

3.1.1 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 (2)

3.1.2 恢复条件 (2)

3.1.3 仲裁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3)

3.1.4 基准的标准大气条件 (3)

3.2 外观检查和尺寸检查 (3)

3.2.1 外观检测 (3)

3.2.2 外形尺寸 (3)

3.2.3 标志 (3)

3.3 电性能 (3)

3.3.1 电感量 (3)

3.3.2 Q值 (4)

3.3.3 直流电阻 (4)

3.3.4 绝缘试验 (4)

3.3.4.1 电气强度试验 (4)

3.3.4.2 目的: (4)

3.3.4.3 程序 (4)

3.3.5 感应电压试验 (5)

3.3.6 损耗 (5)

3.3.7 电感量 (6)

3.3.8 漏感 (6)

3.3.9 电容 (7)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554-1998 电子和通信设备用变压器和电感器测量方法和试验程序SJ 2885-88 电子设备用固定电感器总规范

GB/T 14860-93 通信和电子设备用变压器和电感器总规范

GB/T 2423.2-81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T 2423.28-2005 试验T:锡焊试验方法

GB/T 2423.29-81 试验U:引出端及整体安装强度

GB/T 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1术语

1.1Q值

在正弦波作用下,电感在一周期内储存的能量于损耗的能量之比。

1.2自谐频率

当电感器加上交变信号,在最小阻抗频率(Fr)附近,存在一个电感分量为零,信号电压于电流同相位的频率,这个频率称为电感器的自谐频率,以fo表示。

1.3直流电阻

应使用低直流电压,在尽量短的时间内通电测量,以符合下式:

R=V/I

式中:

V——低直流电压;

I——直流电流;

R——直流电阻。

1.4类别温度范围

电感器设计所规定的,能连续工作的环境温度范围,该温度范围取决于它的相应类别的温度极限值。

1.5上限类别温度

电感器设计所规定的,在额定电流下,连续工作的最高环境温度。

1.6下限类别温度

电感器设计所规定的,在连续工作的最低环境温度。

1.7额定直流电流

a.电感器通以直流电流,使其电感值为零电流(直流电流为零)时电感值的90%时的电流值。

b.电感器通以直流电流,使其电感器温升为电感器的最高工作温度和环境温度之差时的电流。

注:当a和b定义的额定电流不等时,应取较小值。

1.8电感温度特性

电感器在给定的类别温度范围内出现的电感值最大可逆变化。通常以参考温度(20℃)的电感值与有关温度的电感值的百分比来表示。

1.9直流叠加特性

电感器在叠加直流电流后,引起电感值下降,该电感值与初始电感值相比其下降率不应大于10%。

2优选值

2.1标称电感值及其偏差的优选值

每个详细规范应规定用于该分类电感器标称电感值及其偏差的优选值。

2.2标称电感值的优选值

标称电感值的优选值,应从GB2741“电子设备用电阻器的标称值系列和规定电容器标称值系列及其允许偏差系列”规定的系数中选取。

2.3标称电感值偏差的优选值

标称电感值优选偏差见表1:

电感器引线间距应从GB/T 1360-78《印制电路网络》选取优选值。见表2

3试验和测量方法

3.1标准大气条件

3.1.1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

除非详细规范另有规定,所有试验应在GB 2421-1规定的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为:

温度 15~35℃

相对湿度 45%~75%

气压 86~106kPa

测量之前,电感器应在正常的测量温度下放置一段足够的时间,以便使整个电感器达到规定温度,同时也应规定试验后的恢复时间。

当在规定以外的温度下测量,必要时将其结果应校正到规定的温度下的相应值。

测量器件的环境温度,应在试验报告中写明。当有争议时,应在仲裁温度之一重新测量,而其它条件应按本规范规定。当依次进行各项试验时,一次试验的最后测量,可以作为下一项试验的初始测量。

注:在测量期间,电感器不能受到气流、日光直射或可能引起误差的其它影响。

3.1.2恢复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恢复是在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的,如果要在严格控制条件下恢复,应按GB 2421-81第4.4.1条规定的恢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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