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相关环保单行法亦摒弃了“违法性要件”。但法律之间的矛盾使得司法、执法实践中往往以“违法性”为侵权污染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从而不利于对权益人的保护。

【不需有主观过错】

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自己的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即使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原则包含四层含义:

一是不以过错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是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实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到污染者一方。据此,“作为被告的污染者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受害人(原告)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则被告应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制度免去了其证明污染者有无过错的困难,有利于诉讼和仲裁;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受害者对于污染因果关系证明的难度,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但对于损害事实,我国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上仅以“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一句带过。尽管学术上观点不一,但如果从《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的立法目的出发,采“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而损害主要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伤亡、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精神损害”说,更有利于对被害者的权益保护。该观点将损害事实从“对人身造成的实际损害”“财产损失”扩张到对受害者精神层面合法利益的保护。在现实中,环境污染侵权因其广泛性、持续性,常常让受害者在经历身体的痛苦时,更遭受精神上的摧残,由污染者对其进行补偿方符合法律公平之要义。

【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最难认定的莫属“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了,原田尚彦曾经说过“决定公害诉讼的成立与否的最重要的争点是原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见因果关系对于公害行为之一——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认定之重要。

现实中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常常“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致使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加之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采取严格的因果关系客观性来认定;有的采取在大量事实的佐证下推定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推定说;有的不要求严格的因果关系证明,只要受害人举出损害事实,而加害人又无法证明损失不是由自己行为造成的,法院即可推定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例内容有哪些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例内容有哪些 1、财产损害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如原告因住宅附近的噪声污染而致神经衰弱。在英美法中,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得主张精神损害,而在对人身或人格侵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均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精神方面的损害主张救济。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 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与人类息息相关。随着环境损害的日益加剧,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普遍关注的大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例层出不穷,那么环境污染损害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环境损害的特性是什么?承担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下面将针对这些问题向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环境污染的概念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 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二、环境污染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工厂排出的废烟、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 (2)、人们生活中排出的废烟、废气、噪音、脏水、垃圾; (3)、交通工具(所有的燃油车辆、轮船、飞机等)排出的废气和噪音; (4)、大量使用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物质的农田灌溉后流出的水。 (5)、矿山废水、废渣。 (6)、机器噪音,电磁辐射,二氧化碳污染 (7)、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粒子状污染物、酸雨。 三、环境污染损害产生的原因

1、人口过度增长:庞大的人口对粮食等农产品需求大增,迫使人们高强度使用耕地,乱砍滥伐,以致大量土地被破坏,森林被毁,生态失衡,自然灾害频繁,污染危害加重。 2、环境法律意识淡薄。 3、环境执法不严。 四、环境损害的特性 1、社会危害性。 2、价值性。 3、环境损害的间接性。 4、环境损害的复杂性。 5、环境损害的多元参与性。 6、环境损害的缓慢性。 五、环境损害赔偿的确立 1、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及主要污染物来源

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及主要污染物来源 环境工程1001 冯振山 2010011385 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 环境问题一直以来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全球变暖、能源匮乏、大气污染、人口膨胀和物种灭绝时时刻刻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问题同样不容小视。 ▲ 自然环境污染 一、水污染。 目前中国正面临的不得不解决的最可怕的环境危机之一是缺水和水污染。中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银行连续统计的153个国家中居第88位。我国江河湖泊普遍遭受污染,全国75%的湖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污染造成的;对我国118个大中城市的地下水调查显示,有115个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其中重度污染约占40%。水污染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加剧了水资源短缺,未来我国水资源紧缺的形势依然严峻。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由政府包揽,使政府不堪重负,以至于拿不出钱搞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甚至建成污染处理设施也因经费来源问题没解决而难以正常运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些经济发展政策有悖于环境保护。我国一度“遍地开花”的“十五”小企业,布局分散,规模不经济,生产工艺落后,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大气污染 中国大气污染的程度和危害度丝毫不亚于我国的水体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污染:

1、二氧化硫。中国的资源消耗主要以煤炭为主,随着煤炭消耗量的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急剧上升,由二氧化硫排放引起得酸雨污染范围也不断扩大,直接造成我国粮食、素菜和水果减产,林木死亡,土壤和水体酸化。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甚至引起人体呼吸系统疾病,造成人群死亡率增加。 2、烟尘、粉尘。烟尘的主要排放源也是火电厂和工业锅炉,由于我国目前许多电厂使用的大多为低效 除尘器,因此烟尘排放量居高不下,严重危害大气环境。3、机动车排气污染。受经济增长的推动,我国机动车近年来数量增长迅速,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总量逐年上升。此外汽车排放的铅也是城市空气中重要的污染物。铅的排放对居住在城市的居民身体健康将造成严重威胁。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 目前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而对于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又明显不足,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储存状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并且老的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新问题接踵而来:废弃电器产品等新型固体废物不断增长,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 室内环境污染 自然环境污染固然不可小视,但室内环境污染同样威胁着人类健康。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和现代家电与办公器材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人们健康的一大杀手,由此产生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及静电干扰、紫外线辐射等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现状统计显示,中国每年有11万人死于室内污染,几乎所有新装修办公室、居室、新购买的车辆都存在室内污染问题,某些污染物甚至超过了国家标准几倍几十倍。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环境污染案例水俣病公害讨论参考答案.docx

环境污染案例水俣病公害讨论参考答案

实习三环境污染案例讨论【目的要求】熟悉环境污染案例的调查分析方法;了解环境污染所致公害事件的危害性及防治。 【案例】水俣病公害事件 【资料1】水俣湾位于日本九州岛西侧不知火海东岸。水俣市是以新日本氮肥厂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市镇,人口大约10万。 1956年4月,一名5岁11个月的女孩被送到水俣工厂附属医院就诊,其主要症状为脑障碍:步态不稳,语言不清,谵语等。在以后的五周内,病儿的妹妹和近邻中的四人也出现了同样的症状。1956年5月1日,该院院长向水俣市卫生当局作了报告,说“发生了一种不能确诊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流行”。因这些人的症状和当地猫发生的“舞蹈病”症状相似,又因病因不明,故当地人称这为“猫舞蹈病”或“奇病”。 经过工厂附属医院、市卫生当局、市医院及当地医师会的调查,发现儿童及成年人中都有病例发生,初步调查共发现了30例患者,其中一部分自1953年就已发病并多数住在渔村。过去对这些患者的诊断不一,有的被诊断为乙型脑炎,有的被诊断为酒精中毒、梅毒、先天性运动失调及其它。因患者发病时期正赶上各种传染病流行期,且呈地方性和聚集性,故判定为一种传染病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问题讨论1] 1.为什么当时会判定在人群中流行的病为传染病?(因患者发病时期正赶上各种传染病的

流行期,且呈地方性和聚集性,故判定为一种传染病。) 2.要找出引起本事件的原因,应作哪些调查? (应做病例-对照研究和现况研究,获得病因线索后,再用群组研究和实验研究证实)请设计一个调查方案?(调查目的:寻找该病的致病因素,疾病在人群中的分布规律及疾病前的状态,并证实病因,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源,改造环境,控制并消除疾病的发展。调查方法:采用病例-对照研究和现况研究,获得病因线索后,再选用群组研究和实验研究证实。调查内容:水俣湾环境污染源调查及环境监测;人群患病情况调查;致病因素的调查及实验证实。具体方法:1、选择病例:医院病例、人群中的全部病例、新发病例、死亡病例;2、对人群进行询问,了解其饮食、劳作等习惯与情况;3、对患病及暴露人群、暴露环境中的表现出病态的生物,如鱼鸟猫等进行监测,如体液、组织中的有害物质浓度; 4、人群中患病率的测量,人群及动物机体功 能的测量;5、水俣湾一带水域及居民生活居住地区周围环境中污染源的调查。) 【资料2】 1956年8月熊本大学医学部成立水俣病研究组,对流行原因进行了调查。他们发现早在1950年,在这一水域就曾发现异常现象:鱼类漂浮海面,贝类经常腐烂,一些海藻枯萎。1952年发现乌鸦和某些海鸟在飞翔中突然坠入海中。有时章鱼和乌贼漂浮于海面,呈半死状态,以至儿童可直接用手捕捞。到1953年,发现猫、猪、狗等家畜中出现发狂致死的现象。特别引人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是什么 自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环境污染就已经开始,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的速度已经远远大于环境自身的修复能力,从而造成了一些损害,我们称之为环境损害,那么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律师365小编就为您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热门城市:驻马店律师秦皇岛律师聊城律师平顶山律师安阳律师白城律师九江律师辽宁律师石家庄律师自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环境污染就已经开始,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的速度已经远远大于环境自身的修复能力,从而造成了一些损害,我们称之为环境损害,那么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他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各专家学者对此众说纷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也正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创了我国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先河。

我国目前主要环境问题与解决对策

我国目前主要环境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目前主要环境问题 我国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多,但人均占有量少,开发难度大,这是我国的又一基本国情,从这方面看,中国无疑是“地大物博”,这是我国自然资源的优势,也是中国人引以为自豪的。然而,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致使人均资源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又是我国自然资源的劣势。“总量大”与“人均占有量少”形成强烈反差,加之自然资源的分布不平衡,气候、地理条件的限制,以及多年来一切利用不尽合理、科学,造成资源的巨大损失和浪费,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面临严峻的资源紧缺形势。所以,如何开发利用和有效地保护资源,已成为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要重视环境问题,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在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环境问题,造成环境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来自人口的压力,构成了对中国生态环境最大的威胁。加之中国的工业化起步晚、起点低,而且面临快速发展的形势容易使人们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注重经济而忽视生态,以损害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繁荣,种种原因导致了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目前的环境状况主要数据如下: 1〕大气环境污染 * 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997年,我国城市空气质量仍处在较重的污染水平, m范围之间,全国年均值为北方城市重于南方城市。二氧化硫年均值浓度在 3~248 微克/3 m。以下是近期一些图表显示了污染的程度。(图 1 和图 2) 66 微克/3 * 我国目前的空气污染相当于发达国家五六十年代污染最严重时的水平。大气污染以煤烟性污染为主,主要污染物为烟尘和二氧化硫,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70%。大气污染对气候的影响很大,大气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对局部地区和全球气候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尤其对全球气候的影响,从长远的观点看,这种影响将是很严重的。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增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作者:日期:2011-06-2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光电、噪音污染; (五)自然灾害; (六)硅、石棉及其制品;

我国环境污染现状

ANSHUN UNIVERSITY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选修课论文 题 目: 我国环境污染现状分析 院 别: 特殊教育学院 专业班级: 特殊教育2013级 学生姓名: 张源平 学号: 201306034016 指导教师: 冯开禹 职称: 教授 起讫日期: 2014.3~ 2014.6

我国环境污染现状分析 专业:特殊教育学号:201306034016 姓名:张源平 摘要 当人类使用火,开始农业耕作,人类对自然的施加影响便开始了。环境问题起源于史前时期,然而,掀起了第一次环境浪潮的则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科学发明和技术进步使社会生产力迅速提高,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人类干预和改造大自然的能力和规模突飞猛进,社会经济、文化艺术因之空前繁荣。但是,现在工业生产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物质交换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已使其难以恢复和再生;急剧增加排向环境的有害、有毒废物导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化肥、农药的过度使用造成对其他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这正如美国女海洋生物学家加卡逊(R.Carson)所著的《寂静的春天》描述的那样。长期以来,一味追求经济产值的发展模式,使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以及建立在资源废墟上的文明正面临危难。当我们拥有主宰地球的能力并用以进行自毁家园的畸形发展时,不堪重负的地球生态环境总是报之以一次次沉重的打击,并唤起人类应有的环境意识。 关键词:环境污染资源工业生产环境意识解决措施

总论 1.1绪论 在浩瀚无垠的宇宙中,地球是人们迄今发现存在智能生物的唯一天体。地球自然条件丰富多样,适合生物的生存:江河湖海中有丰富的水;阳光照射大地,源源不断地供给生物所需的能量;地表上覆盖着一层土壤,为植物生长提供营养的基地;大气中含有一定浓度的氧和二氧化碳,使地表保持适中的温度,有利于生物的生长。高空有臭氧层,保护地球不受高能紫外线的侵袭。人类正是在地球特定的环境中,经过漫长的进化,才得以产生、繁衍和发展,并创造了日益灿烂的文明。 人类出现的时间虽然比地球上其他生物晚得多,但依靠自己不断发展的智慧,俨然成了地球的主宰。人类以环境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条件,通过对自然的开发利用创造财富,使环境在某些方面按人类的意志得到改善;同时,由于人类的不合理生产和消费,对环境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特别是20世纪中叶之后,许多国家相继走上了以工业化为主要特征的发展道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人类加速了物质财富的创造。但是,人类在建设工业文明的同时,却使发展的方向偏离了正确的轨道:滥用自然资源以满足消费欲望;急功近利地追求发展速度而忽视对环境的长远影响。造成的结果是地球资源过度消耗,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自然环境日趋恶化,如水体和大气污染、森林和草原减少、土地沙漠化、臭氧层变薄、酸雨增多……。环境的恶化已越来越严重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面对严峻的现实,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社会经济行为,对传统的发展观、价值观、环境观进行深刻反思。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被迫理性地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试图寻求一条既能保证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又能维护生态良性循环的全新发展道路。 人类怎样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科学命题。这一命题的解决,涉及人类社会的许多领域,如经济、法律、文化、道德;涉及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多种学科,如生物学、化学、物理学、管理学。但是我们要说,保护环境和资源是每个地球公民都应具有的意识和不容推辞的义务。正如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所指出的:“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

公报判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裁判规则12条.doc

公报判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裁判规则12条 1.对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主张者只需证明被主张者存在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不存咋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由被主张者承担——陈汝国与泰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陈汝国举证和有关鉴定报告证明,被告天源公司与陈汝国所承包的鱼塘相毗邻,排水口相联通且为野徐镇工业园内唯一使用氰化物的单位。2012年4月20日至次日所降中到大雨导致含有氰化物的污水排入原告承包的鱼塘造成鱼受污染而死亡的可能性较大。 本案中,原告证明天源公司系鱼塘周边氰化物使用者的唯一性且有相联通管道排泄雨水及氰化物外泄的可能性,由排污口氰化物浓度高于鱼塘内水可以推定,外源性污染物介入导致鱼死亡的较大可能性。而天源公司对原告渔业用水水质标准提出质疑,国家制定的水质标准,是环保、水利部门对水体进行监测、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

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或界限。 因此,本案中鱼塘水中的氰化物含量是否符合二类水质的标准以及是否应当用渔业用水的标准衡量,与排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必然之关系,天源公司的抗辩不足以否定本案因果关系的存在。综上,可以认定本案中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较大,而天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2.水产养殖物灭失后,可以根据实际养殖状态与条件,参照地方性行政规章对国有渔业水域因工程建设占用补偿标准确定经济损失——陈汝国与泰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告陈汝国就鱼塘水被污染所主张鱼死亡所造成的损失。陈汝国在鱼死亡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死鱼进行计量称重,而是进行了掩埋处理,从而导致死鱼的损失无法计算。虽然原告提交了关于购买鱼苗的证据,因养殖条件较差,养殖技术水平较低,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水污染造成的鱼类损失。鉴定人扬州市江都区渔业环境监测站结合陈汝国的实际养殖状态、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参照内陆养殖水域占用补偿标准所确定的经济损失9450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形,在陈汝国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

环境污染及例子

环境污染及相关例子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对生态系统有害的物质进入环境后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干扰和损害的现象,简称污染。具体来说就是,有害物质或有害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发生扩散、迁移、转化,并跟生态体统的诸要素发生作用,使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它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环境污染有各种分类: 按环境要素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环境污染导致全球10大环境问题 第一、气候变暖 首先导致炎热。全球温度增长实际测量表明,全球总体温度的增长趋势十分明显。近年来,气温在持续地激烈上 升。热浪已经开始出现,科学家们认 为,如果全球变暖问题没有得到处 理,此类热浪将更为常见。2003年夏 天,欧洲遭受了一股强大的热浪, 35000人因此丧生。 其次气候变暖会导致冰川消融,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冰川都在融化,其 中很多融化得特别快。坦桑尼亚的乞 力扎罗山,过去白雪皑皑,冰川覆盖, 久负盛名,现在积雪融化,冰河退缩 严重。 还导致生物锐减。世界上许多物种如今正受到气候变化的威胁,其中有一部分已经灭绝。

气候变暖还导致洪水、干旱、飓风等极端天气。例如今年泰国的洪水,美国的飓风,都导致大量的人物和财产的损失。 第二、臭氧层破坏 臭氧层是地球的保护伞,它阻挡了太阳99%的紫外线辐射,保护地球上的生灵万物。臭氧层浓度每减少1%,太阳紫外线辐射增加2%,皮肤癌就会增加7%,白内障增加0。6%。现在全世界每年死于皮肤癌症的有几十万,患白内障的病更多。紫外线辐射还能破坏植物光合作用和授粉能力。最终降低农业产量。现在科学家考察发现,在北美洲,欧洲,新西兰上空,保护地球的臭氧层正在变薄,南极上空的臭氧层已经出现了一个"空洞",科学家真的要"补天"了。 第三、生物多样性减少 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生态功 能。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 严重破坏,从而导致生物多样性减 少。据科学家统计,现代生活中物 种以100~1000倍的自然速率消 失,这是从6500万年前白圣纪末期 恐龙绝迹以来,动植物最大量灭绝 的时期。物种灭绝的根本原因是人 类导致了动植物生存自然环境的恶 化。导致畸形 第四、酸雨蔓延 酸雨危害是多方面的,包括对人体健康、生态系统和建筑设施都有直接和潜在的危害。酸雨可使儿童免疫功能下降,慢性咽炎、支气管哮喘发病率增加,同时可使老人眼部、呼吸道患病率增加。酸雨还可使农作物大幅度减产,特别是小麦,在酸雨影响下,可减产 13% 至 34%。大豆、蔬菜也容易受酸雨危害,导致蛋白质含量和产量下降。酸雨对森林 和其他植物危害也较大,常使森林和 其他植物叶子枯黄、病虫害加重,最 终造成大面积死亡。 例如,在德国西部,估计近10 年来已有12%的森林受害;瑞典每年 由酸雨造成的木材损失达460万立方 米。 还有30多年来,瑞典1/5左右 的湖泊严重酸化,湖水PH值降至5。 0以下,鱼卵多已不能正常孵化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草稿 一、总则 (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 (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 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3) (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0); (11; (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2011.06; (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三、标准 1、资历与信誉

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

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 一、自然环境污染 1、水污染 我国江河湖泊普遍遭受污染,全国75%的湖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污染造成的;对我国118个大中城市的地下水调查显示,有115个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三门峡市以黄河为水源,由于受市区污水排放的影响,源水水质劣于V类水质标准,藻类大量繁殖生长,“三氮”含量严重超标,且有逐年加重的趋势。汉江是长江最大的支流,近年污染也明显加重,90年代的水质监测表明,氯化物、硫酸盐、化学耗氧量、“三氮”含量显著高于80年代。 中国七大水系的污染程度依次是:辽河、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珠江、长江,其中42%的水质超过3类标准(不能做饮用水源),全国有36%的城市河段为劣5类水质,丧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库)和城市湖泊水质普遍较差,75%以上的湖泊富营养化加剧,主要由氮、磷污染引起。 全国生活饮用水水质也存在一定问题,全国水质普查全项合格率很低,约在10%。我国目前还有1.2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卫生条件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南方仍有部分地区的农村饮用沟塘水、河水,其“三氮”含量高,与上消化道瘤高发密切相关。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形象化的表述是:“有河皆干,有水皆污”。 2、大气污染 中国大气污染的程度和危害度丝毫不亚于水体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污染: (1)二氧化硫。中国的资源消耗主要以煤炭为主,随着煤炭消耗量的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急剧上升,由二氧化硫排放引起得酸雨污染范围也不断扩大,直接造成我国粮食、素菜和水果减产,林木死亡,土壤和水体酸化。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甚至引起人体呼吸系统疾病,造成人群死亡率增加。 (2)烟尘、粉尘。烟尘的主要排放源也是火电厂和工业锅炉,由于我国目前许多电厂使用的大多为低效除尘器,因此烟尘排放量居高不下,严重危害大气环境。 (3)机动车排气污染。受经济增长的推动,我国机动车近年来数量增长迅速,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总量逐年上升。此外汽车排放

最近环境污染案例

广西紧急处置贺江水污染事件 广西贺江水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于6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全力确保沿江及下游地区群众饮用水安全。 据自治区有关方面介绍,7月1日,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市环保局立即对水质进行检测,未发现水质异常。6日凌晨4时左右,自治区环保厅对贺州市送来的水样检测结果发现,其中贺州市(贺江上游)与广东省(贺江下游)交界断面扶隆监测点水质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指示立即启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成立自治区处置工作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目前,各项处置工作已在开展中。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应急联动机制要求,广西立即将此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报广东省政府。 广东停饮贺江水 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最新检测结果,6日上午6时发现的广西贺江上游水体污染,初步认定有害物质是铊和镉。目前广东未接到人畜伤亡报告。 当天上午,贺江下游的广东封开县南丰镇河段出现少量鱼类死亡现象。当天15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水质应急监测车到达现场,对贺江水质进行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贺州南丰交界断面铊浓度为0.00022毫克/升,超出标准1.2倍;镉浓度为0.0034毫克/升,达到II类水标准限值;封开贺江江口电站断面铊浓度为0.00005毫克/升,镉浓度为0.0001毫克/升,未超标。 据封开县委宣传部介绍,封开县已紧急通知贺江、西江沿线下游群众和自来水厂,要求停止饮用贺江水源、不要食用贺江鱼类等水产品。省环保厅领导及专家组已赶到封开县开展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了有关应急监测方案,从贺州、南丰交界断面至西江德庆水厂吸水口设定了11个监测断面,每小时采样一次并监测。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及治理对策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及治理对策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一样,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是与工业化相伴而生的。50年代前,我国的工业化刚刚起步,工业基础薄弱,环境污染问题尚不突出,但生态恶化问题经历数千年的累积,已经积重难返。50年代后,随着工业化的大规模展开,重工业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初见端倪。但这时候污染范围仍局限于城市地区,污染的危害程度也较为有限。到了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渐呈加剧之势,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使环境污染向农村急剧蔓延,同时,生态破坏的范围也在扩大。时至如今,环境问题与人口问题一样,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两大难题。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多项进展,但形势仍然非常严峻。大气污染程度在加剧,北京成了世界上尘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水环境污染也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从城市向农村扩展。某些物种灭绝、植被破坏、土地退化,以及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正严重地威胁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善。据我国专家偏保守的估计,每年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元,占我国1992年国民生产总值(GNP))的9%左右。国外有的报道称,中国正在成为“公害大国”。 1.1城市环境污染态势 (1)大气污染十分严重。 我国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二氧化硫)污染危害最大,并呈发展趋势。城市尘污染。据参加全球大气监测的北京、沈阳、西安、上海、广州5个城市的监测资料表明,总悬浮颗粒物年日均浓度分别在200~550μg/m3范围内,超过世界卫生组织(WHO)卫生标准60~90μg/m3约3~9倍,这5个城市全被列入世界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之中,北京是世界上尘污染最严重的首都之一。 酸雨污染。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对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采取有效措施,而煤炭消耗量不断增加,造成区域性大面积酸雨污染严重。广东、广西、四川盆地和贵州大部分地区形成了我国西南、华南酸雨区,已成为与欧洲、北美并列的世界三大酸雨区之一。酸雨危害十分严重。除西南、华南酸雨区之外,近年来又逐渐形成了以长沙、南昌为代表的华中酸雨区,以厦门、上海为代表的华东沿海酸雨区和以青岛为代表的北方酸雨区。

环境污染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以下简称定扒纸厂)自2003年起经常将生产废水偷偷排入南明河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多次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但该纸厂仍采取夜间偷排的方式逃避监管,向南明河排放污水。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排污水,消除危险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即依原告申请采取了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了证据,并裁定责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排污。经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中心监测站对定扒纸厂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废水中氨氮含量等指标均严重超过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其排污口下游的南明河水属劣五类水质。经原告申请,法院协调由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从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中先行垫付上述检测费用。清镇法院确定由一名审判员与两名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被告的排污行为进行论证,依法采信了专家意见。该院还针对其她几家纸厂排污行为提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纸厂进行查处的司法建议,将南明河的污染问题一并解决。 (二)裁判结果 清镇法院一审认为,定扒纸厂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其能够排放的污染物仅为二氧化硫、烟尘等,不包含废水。但定扒纸厂却采取白天储存、夜间偷排的方式,利用溶洞向南明河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从直观上、实质上都对南明河产生了污染,严重危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其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清镇法院于2011年1月作出判决,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污水,消除对南明河产生的危害,并承担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及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垫付的检测费用。 (三)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案例三

案例三:北京1月份持续25天雾霾天气 2013年北京的雾霾和空气污染治理 (分析知识点: 政府经济职能、外部性、公共物品等) 北京1月份持续25天雾霾天气 2013年北京的雾霾和空气污染治理 2013年1月份,北京持续雾霾天气,一个月北京市雾霾天气的天数达到25天,只有5天空气是相对比较干净的。2013年北京雾霾天气是北京市区和周边的污染排放造成的。北京市应对雾霾天气启动应急减排措施,空气污染治理已非常严峻。 北京雾霾天气成因 今年北京天气空气污染特别严重,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会出现这样重度污染呢?北京雾霾天气成因都有哪些?现在的气候特点,北方给北京带来沙尘暴的地区很多在冰雪覆盖下,2013年北京雾霾天气是北京市区和周边的污染排放造成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机动车排放的尾气污染,在当前气象条件下,机动车排放是大气污染最主要的来源。 第二、工业废气,北京市的工业废气排放是造成北京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

第三、各类工地的土石方、渣土运输和拆迁企业,是扬尘污染的最主要来源。 第四、燃煤排放的废气,虽然1月份正处于采暖季,燃煤污染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但是,北京市历年来都是如此,以前都没有这么严重的雾霾天气,原因是以前前面三点原因的印象小一些,所以综合起来,各方面的因素加在一起,就形成了北京长时间持续的雾霾天气。 针对北京的雾霾形成原因,针对性的空气污染治理 今年1月以来,北京市出现了两次明显的空气重污染过程,其中,1月27日至今,北京市已经连续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形势严峻。知道了形成雾霾天气的原因,就可以进行针对性的空气污染治理。 以下就是北京市专门针对雾霾天气的治理措施:北京市三成公务车停驶,103家重点排污企业停产,所有渣土运输车停止上路行驶。昨日上午,北京市政府召开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电视电话紧急会议,要求在此前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基础上,立即启动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并至少实施到周四24时。 根据市政府要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30%的公务用车。市交管局将对已经报至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停驶牌号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停驶规定的公务用车,要每天上报市政府,给予处罚。

浅谈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

浅谈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一般认为损害事实包括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但是在环境侵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损害事实即环境权益损害。 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决定的,侵权行为之构成,必须以损害事实为要件。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其补偿性,即对受到侵害的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侵权行为法只能要求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而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未产生任何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要求行为人赔偿。[1]可见,损害事实是任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因此,在实践中,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认定侵权行为能否成立的关键。但是损害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一些特殊的侵权领域,也对损害事实进行着修正和发展。传统侵权法上,一般认为损害事实包括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但是在环境侵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损害事实即环境权益损害。 一、问题的提出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1、案情概要 原告陆耀东因与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

发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陆耀东的居室西侧与被告永达公司经营场所的东侧相邻,中间间隔一条宽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永达公司为给该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外部环境照明,在展厅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位于陆耀东居室西南一侧的路灯,高度与陆耀东居室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陆耀东居室20米左右,其间没有任何物件遮挡。这些路灯开启后,灯光除能照亮永达公司的经营场所外,还能散射到陆耀东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在陆耀东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路灯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陆耀东为此于2004年9月1日提起诉讼后,永达公司已于同年9月3日暂停使用涉案路灯。 2、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的规定,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路灯灯光当然被涵盖在其中。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不仅包括那些症状明显并可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还包括那些症状不明显且暂时无法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光污染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目前已为公众普遍认识。夜间,人们通常习惯于在暗光环境下休息。永达公司设置的路灯,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

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分析 近些年来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日益繁荣,国力日益强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带来大量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触目惊心,并呈增长之势,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造成恶劣影响。现对近些年来发生在国内的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梳理,挑选五则,总结如下: 一、案例 (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 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

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2 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六是国家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据此,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其中: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吉林省环保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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