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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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汇编
通信信号
《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8-2003)
1、第8.2.4、9.5.1、9.5.3、10.2.6、12.4.3条中,有关监
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理单位见证检验10%”。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159号
《铁路GSM-R数字移动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63号)
1、表6.2.2修改为:
表6.2.2 漏泄同轴电缆单盘直流电气性能标准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 [2009] 62号
《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10007-2006)
1、第2.1.1条增加“双线自动闭塞区段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
方应设置预告标”。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2、取消第2.1.6条条文讲明中第三段的内容。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3、表2.3.1-1中第12项的名称和用途中取消第三款驼峰信
号机(高柱)。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4、第8.3.3条修改为“……CTC区段的专用调车机车应配套
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及监控装置”。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5、第14.1.8条修改为“交流电力牵引区段,室外电缆钢带
(铝护套)应采取分段单端接地点式,每段电缆长度不宜超过1000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6、第1.0.10条条文讲明中删除讲明表1.0.10-4交流电力牵
引区段高柱出站信号机安装限界和讲明表1.0.10-5交流电力牵引区段高柱信号机安装限界。增加“在交流电力牵引区段,高柱信号机的设置受接触网的阻碍,其安装位置除了要符合铁路建筑限界的要求,还要满足信号机上方的信号机构外缘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mm、与回流线之间不得少于700mm的要求,当不符合上述距离要求时,需采取调整信号机构位置、改变信号机构背板尺寸、调整相邻两线接触网导线‘之’字值拉零或相反方向等措施以达到上述要求,或加装有可靠接地的防护网。若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满足要
求,可设置矮型信号机”。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7、第15.1.1条修改为“车站信号设备用房应设有电缆井或
电缆引入室、机械室(含机房、电源及继电器等)。信号机械室的净高应满足设备安装及正常维护的需要,并不宜大于
3.2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8] 147号
《铁路驼峰信号设计规范》(TB 10069-2000)
1、第3.1.11条第1款改为“驼峰辅助信号机及驼峰复示信
号机,均采纳色灯双机构的高柱信号机,灯光排列三显示区段为黄、绿、红、白,四显示段为绿、红、黄、白,驼峰复示信号机在机构上带方形背板以示区不”。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2、第6.4.4条改为“信号机械室(含机房、电源及继电器等)
应考虑防尘、防潮、防震、防火、防鼠等要求,设备间的相互位置应引线方便、配线最短、方便维护”。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3、表6.4.5中“距离要求”改为“净距离要求”。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铁路信号站内联锁设计规范》(TB10071-2000)
1、第2.1.5条改为“……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
前方第一、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不涂三条、一条黑斜线”。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2、第2.1.8条改为“非自动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
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进站信号机为臂板信号机时,宜设预告信号机。预告臂板信号机应采纳电动臂板。
遮断信号机和非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应装设预告信号机。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线路,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000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3、第2.3.1条改为“色灯信号的机构、灯光配列方式和用途,
应符合《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10007)中表2.3.1-1、2.3.1-2
的要求及下列规定:……”;并取消表2.3.1。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4、表3.1.4的注修改为“1 不符合表3.1.4中的低道砟电阻
道床,道砟电阻可按0.5Ω·km计算;2 当道砟电阻为0.5~1Ω·km时,应采纳轨道电路分割方式;3 道砟电阻低于0.5Ω·km时,不宜单独采纳轨道电路”。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5、第10.3.4条修改为“信号机械室(含机房、电源及继电
器等)应考虑防尘、防潮、防震、防火、防鼠等要求,设备间的相互位置应引线方便、配线最短、方便维护”。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8] 147号
6、表10.3.5中“距离要求”改为“净距离要求”。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7、第2.1.12条条文讲明图4、5的方向进路表示器图改为:
讲明图4 四方向进路表示器图
讲明图5 五方向进路表示器图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03)
1、表3.2.6-2分部工程“轨道电路”中增加“补偿电容”分
项工程内容。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2、第4.2.6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
理单位见证检验的数量,每站、区间按类型各抽检10%,但至少2处”。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 159号
3、第5.3.
4、7.3.11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
改为“监理单位见证检验10%”。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 159号
4、增加第6.7节补偿电容
主控项目
6.7.1补偿电容进场前应进行验收,生产厂家资质应符合铁道部
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引接线无锈蚀、断
股现象。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检,监理单位抽检许多于10%。
检查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观看、测量检查。
6.7.2补偿电容的安装位置、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检,监理单位抽检许多于10%。
检查方法:观看、测量检查。
一般项目
6.7.3塞钉引线朝下并与水平面约成450~600夹角,塞钉头露出钢
轨内侧1~4mm;塞钉两端应涂漆防护;电容卡具、引接线卡具安装完好。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抽检许多于20%,监理单位抽检许多于5%。
检查方法:观看、测量检查。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5、第7.2.1条检验方法改为“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观看、用
500V高阻兆欧表(一般电缆可用500V兆欧表)、直流电桥、电容测试仪测试检查”。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6、取消第7.4.6条及第7.4条文讲明。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7、第8.7.8条改为“电源端子配线应焊接(或压接)牢固,
端子无松动,配线两端的标志齐全”。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8、第10.2.4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监
理单位见证检验”。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 159号
9、第11.1.2条改为“信号设备接地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
求。当与电力、房屋建筑分用接地体时,其接地体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当埋入地中的引接线达不到此距离时,应加绝缘防护或采纳电缆。
当分用接地体时,信号设备的各种接地体间及与通信接地体间的距离不小于15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10、第11.2.3条取消“或扼流变压器中间连接板处”。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11、第11.3.4条改为“……,计轴室外操纵单元的引接线端子
朝向传感器(隧道内两端进线的室外操纵单元的引线口可平行于钢轨安装)。……”。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铁路CTCS-2级列车运行操纵系统应答器工程技术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23号)
1、第1.0.2条修改为“本暂行规定适用于200km/h客货共线
铁路CTCS-2级列控系统应答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施工质量的验收”。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2、取消第2.2.2条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3、第2.3.2条改为“200km/h客货共线铁路出站信号机处,
依照需要,可设置由有源应答器和无源应答器组成的应答器组”。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4、第1章条文讲明取消“、时速200~250km客运专线”。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电力及电力牵引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
1、表7.7.9序号5关于500kV及以下电线路杆塔外缘距铁路
轨道中心的最小水平距离,其中的数字由原“3.0”改为“3.1”。
条文讲明:与《铁路技术治理规程》(第十版)的规定一致。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2、第10.2.5条关于疏散照明的照度修改为“疏散照明最低
照度值不应低于0.5lx”。
条文讲明:与《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07)的规定一致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3、第11.2.5条第一款修改为“布置在隧道洞内的变压器宜
采纳干式,高压成套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43。”第4款修改为“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固定照明宜选用气体放电灯、紧凑型荧光灯、无极灯、LED等高效节能光源”。增加第8款“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的隧道电气设备应考虑风洞效应的阻碍”。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4、第11.2.6条第2款关于固定照明灯具至轨面的安装高度,
由原“不应小于3.5m”修改为“在满足建筑限界的前提下,不应大于3.0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 10009-2005)
1、第5.1.4条第3款修改为“开行双层集装箱的线路,接触
线距轨面最低高度不应小于6330m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8] 147号
2、第5.1.8条中“各类悬挂的接触线弛度均不宜大于250mm”
修改为“链型悬挂的接触线弛度不宜大于150mm;简单悬挂的接触线弛度不宜大于250m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3、第5.1.9条中增加“既有低净空和长大隧道内经技术经济
比较合理时,可采纳刚性悬挂。”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4、增加第5.1.11条“集装箱装卸线上方的接触网应满足集
装箱装卸作业的技术要求,宜采纳可移动式架空接触网,并应单独电分段”。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5、第5.3.2条第1款中增加“污秽特不严峻地区的接触网绝
缘泄露距离不应小于1400m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6、第5.4.9条中采纳大型机械化养护路段,接触网支柱的侧
面限界由原来的“不应小于3000mm”修改为“不应小于3100m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8] 147号
7、增加5.4.9A条“车站接触网平面布置应注重车站美观,
宜在车站股道外侧及线间距大的股道间设立支柱。”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8、第5.5.1条中增加“无站台柱雨棚区段,应充分利用雨棚
结构柱或横梁悬挂接触网,并应注重接触网与雨棚结构的整体协调和美观。”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9、增加5.5.25条“腕臂支柱在平腕臂以上的柱顶外露长度
不应大于300mm”。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9] 62号
10、补充第5.4.10条条文讲明“行车与供电专业的设计配合对列车顺利通过电分相至关重要。在设计确定线路纵断面和设置电分相位置时,行车、变电及接触网等专业需共同研究确定,尽
量幸免分相设置于大于6‰的长大坡道地段,否则应合理调整线路纵断面和合理确定过分相位置。接触网电分相位置依照牵引供电设施分布情况确定,一般与车站保持足够距离,幸免列车低速过分相。关于时速250km及以上的高速铁路,线路最大坡度可达20%,且坡道较长(一般在几公里以上)。为了保证牵引供电能力的均衡,经校验后,电分相的位置可能不得不设在大坡道线路上,因此要求相关专业配合,通过优化行车牵引计算,使列车顺利通过电分相。当牵引质量、无电区长度和位置等参数设计变更时,有必要重新进行行车牵引检算,防止列车坡停在无电区。
目前,在接触网自动过分相设计中,针对个不情况下司机操作不当,导致列车停在无电区时,可通过采取向无电区供电等技术措施,使列车驶出无电区”。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8] 147号
《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0-2003)
1、第4.3.1~4.3.4、5.2.1、5.3.1、5.4.1、5.5.1、5.6.1、
5.7.1、5.8.1、5.9.1、5.10.1、5.11.1、
6.2.1、9.2.2、9.3.1、
9.4.1、9.5.1、10.2.1、10.3.1、10.4.1、10.5.1、11.2.2、
12.2.1、12.3.2、12.4.2、12.5.2、12.6.2、12.7.1、13.2.1、
13.3.1、13.4.1、14.2.1、14.3.1、15.2.1、15.3.1、15.4.1、
15.5.1、15.6.1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定,改为
“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进行外观检查”。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 159号
2、第 4.2.2、4.2.4、4.2.6、4.2.7、4.3.5~4.3.7、
5.2.3~5.2.6、5.3.4、5.4.3~5.4.10、5.5.2、5.5.4~5.5.6、
5.6.4、5.7.4、5.7.6~5.7.8、5.8.3~5.8.5、5.9.2、5.9.4、
5.10.2~5.10.5、5.11.2、8.2.2、8.3.2~8.3.4、9.2.3、9.2.4、
9.3.2、9.3.3、9.4.2、10.2.2、10.2.8、10.3.4、10.5.3、
11.2.3、11.2.4、12.2.2~12.2.6、12.3.4、12.3.5、
12.4.3~12.4.5、12.5.3~12.5.5、12.6.2~12.6.5、
12.7.3~12.7.5、13.2.2、13.2.3、13.3.2、13.3.4~13.3.8、
13.3.14、13.4.2、14.2.2~14.2.6、14.3.2、15.2.2~15.2.4、
15.5.2、15.5.3、15.6.2~15.6.4、15.6.6、16.2.3~16.2.6、
16.3.2、16.3.3、17.2.3~17.2.6、17.2.8、17.3.2、17.3.3、
17.3.5、19.2.2、19.2.3条中,有关监理单位抽样检验的规
定,改为“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见证检验”。
[备注] 修订文号——铁建设[2007] 159号
3、第12.3.7条修改为“交流单芯电缆的刚性固定,宜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