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_困境和对策

合集下载

浅议民行检察职能发展现状及建议

浅议民行检察职能发展现状及建议

浅议民行检察职能发展现状及建议[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好民行检察监督职责,应当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要进一步体现效率价值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当事人化解纠纷。

笔者就当前民行检察在发展的现状做几点浅议,以及对今后民行检察工作开展作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检察职能;监督方式及程序;工作建议民行检察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审判、执行等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的配置而言,仅享有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抗诉权,严重阻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甚至遭到种种质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及人文素质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越来越需要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发挥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

笔者就当前民行检察发展存在的问题展,以及今后对发展民事检察职能作用开展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民行检察职能发展现状检察监督是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其首要价值重在监督与纠错,检察监督的范围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根据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设定的,其职责是监督法律的统一实施。

具体就民事领域的监督而言,不仅应当包括对民事程序法的法律监督,而且也应当包括对民事实体法律的监督即主张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检察监督不仅针对法院执行部门,而且应该接受检察监督的主体还包括执行活动中的当事人。

对这些主体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察院都可以监督。

还有的主张检察院的监督不仅是纠法院执行部门的错,也包含着从化解“执行难”的角度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二是狭义说。

认为检察院作为一种公权力机关,其监督范围应限定于法院的执行活动,是检察权对执行权的制约。

从宪政理论来看,首先,检察院是公权力机关,应是对机关及公务员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

其次,检察监督的实质是检察权对法院执行权的制约,检察监督应限定在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上。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及出路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及出路
件 。而一 旦知 道 又往 往 没有 相应
院 《 关于如何处理人 民检察院提 出的暂缓执行建 议问题的批复》 规定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 的规定 , 人民检察 院对人 民法院生效民事 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 。 为, 司法权与检察权是独立并行 的, 最高人民法院 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限制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 权显然属于超越其职权的行为且有违宪之嫌。最
有了当事人 申诉这一渠道 , 检察机 】 对法 院执 行活 动监督 就缺少基
开展 。
亍 察监督 的 出路 检 展 对法 院 民事 执行 活 动 的监 督 不 隹、 执行 乱 ”规 范 民事 执行 活 动 的 、
包 有一定的法理基础。 我国《 宪法》
电: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人 民检察 院 “ : 督机关 ” 、第 11 3 条规定: 民检 “ 人
GU Y N S IA G t
民事执行
执行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

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
司法 公正 和 司法权 威 。 如果说 , 司
平正义的底线 , 案件执行可以说
尽管新 民事诉讼 法对执行程 序j 改, 以解决长期 以来民众反映强
乱问题 ,法院内部也采取了一系
行活动的公正 、 有效进行 , 民孽 但 现象并没有 明显好转 , 反而愈演 到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形象
作上均为空 白。


民事执行 检 察监督 困境
( ) 一 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民事检 察 监督 的 主要法 律 依
共和国宪法》 2 条规定 :中华 第19 “
检察院是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第 l条规 4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民事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民事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民事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陆超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2期摘要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

但目前而言,此方面的法律规定仍处于原则性阶段,没有细化到制度操作层面。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因为没有细则加以规范,且法检达成的共识还不够深入,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认为应当尽快完善立法,建立法检工作联络机制,加强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规范,促使检察机关真正履行好这项法律监督职责。

关键词民事执行监督新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作者简介:陆超慧,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19-02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对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依法纠正违法、不当的执行行为,查处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使受害者合法权益得以救济,促使判决、裁定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执行。

之前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但对民事执行方面的监督权却没有提及。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涵盖民事执行活动的全过程,由此也把法律监督的范围扩展到整个诉讼过程。

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如何具体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民事执行监督职责,仍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必要性一方面,由民事执行存在的客观现实决定了其必要性。

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在实践中长期存在,严重影响司法权威。

首先是执行体制和机制上的乱,执行审判权归于一体,某种程度上导致为了实现审判结果和追求案件整体结案数量,而重审判轻执行的情况,有的案件明明有执行的可能,为了体现结案数而急于执行终结。

其次是执行秩序和执行行为乱,执行随意性大,有的案件久拖不执,执行程序比如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和执行款项的分配、管理等不够透明;执行法官滥用权力、腐败现象严重,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法律行为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职能,然而在当前的社会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其中包括各种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的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下面我们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究,提出治理对策。

一、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政策和法规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在监管权力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导致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然而,监管权力一直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核心问题。

因此,如何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需要面对的书面。

为了解决监管权力被限制的问题,我们应该改革检察监督制度,打破现有监管机构的垄断,加强人民检察机关的权力,逐步拓展行政监管的范围。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立法上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完善各类法规和条例,推进法制建设,确保行政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监管有限目前,行政监管的人员和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的,这直接导致了行政监管的不足和盲区的存在,进而使得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度加大。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行政监管的人员的培养和宣传,提高他们的监管能力和效率,逐步加强行政监管的力度,确保监管工作的开展和向全覆盖的局面发展。

三、专业能力不足行政监管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专业能力,这也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在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专业能力缺乏,会导致监管出现失误或盲区,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和各种问题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加强专业培训和学习,完善行政监管的知识体系,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主要包括政策和法规的限制、监管不足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开展,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论民事检察监督

论民事检察监督

t.egal Syst em~_l d So c i et y堡垒I』查垒垒一一..三里!!堡型!!震翌置翟莲乏论民事检察监督吴志坚大,D土摘要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已经经过学界和实务界多年的争论与探讨,其价值和意义已经被普遍予以接受。

本文在对检察监督的意义及现有检察监督的缺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检察监督的相关见解。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诉讼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1.02一、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缺陷民事检察监督存在是完善我国宪政的需要。

我国是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国家权力结构,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就民事领域而言,它既代表着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力,还应当享有制约审判权的民事诉讼程序监督权,拭j J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权,以充分体现我国司法权的制衡性。

同时,检察监督具有直接性、法定性、强制性、中立性的特征.这是其他监督方式所不具有的。

7再者,民事检察监督在我国现行存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也有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是监督范围不明:二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抗诉案件无期限:三是抗诉再审案件中检察院主体地位不明:四是抗诉案件审级不明:五是检察院监督手段措施匮乏。

二、确立科学的监督原则及方式第一,确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全面监督原则,将《民事诉讼法》第1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使民事检察监督回归到诉讼监督本位,并与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保持一致,将民事执行程序及民事调解纳入到民事检察监督范围。

第二,同级监督原则。

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应由同级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改变现行民事诉讼中由上一级或最高检察机关监督的做法,以保证同级,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完整性。

第三,及时监督原则。

要求对违法审判行为及时进行监督,以克服“事后监督”的弊端。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难点及对策

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难点及对策

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难点及对策一、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与价值(一)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中的定位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已经成为检察权的一种执行方式。

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权行使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是我国司法领域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和运用的一种监督职权。

在我国“人大”政体架构下,检察权的宪法定位比西方国家高得多,为独立于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权成为与行政权、审判权并列的独立第三权,共同对人大立法权负责。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对其赋予了监督权的公权力的外衣,代表着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

然而现行的法律实务中,虽然检察监督权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不足。

检察权被细化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后,在保留本质的同时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权的一种,是检察权的发展及延伸,但是民事检察监督权由于长期的程序性及实质性缺位,产生的便是在实际操作中,立法与实务不能完全对接,致使职能转变下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时也存在着一系列的工作难题。

(二)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中的功能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权力,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予以监督和抗衡。

检察机关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其次,在监督和制约的同时,检察监督也保障了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减少外界对法院诉讼活动的不法干预,维护了审判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判权的监督并不是为了削弱人民法院的裁判力和权威性,而是为了督促人民法院更好的运行审判权。

同时,民事检察监督更为预防犯罪提供保障,对司法程序予以规范,对司法活动进行综合治理。

二、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与成因(一)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需求大人民检察院对于程序性、实质性法律法规的“刚性需求”难以解决。

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需求主要原因是相应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和完善。

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如何解决

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如何解决

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如何解决在民事司法领域,民事执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和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中常见的困难和障碍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一)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变更法定代表人,甚至假离婚等手段,逃避执行义务。

他们可能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者将资金转移至难以追查的账户,使得法院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财产查找和处置困难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多样、分布广泛,查找难度大。

例如,一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存在于异地,或者是无形资产,如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价值评估和处置较为复杂。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财产,如唯一住房,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限制和困难。

(三)执行协助机制不完善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助,如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

但由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协作配合不够紧密,导致执行工作效率低下。

例如,银行可能拖延提供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可能在办理房产查封、过户等手续时拖延。

(四)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给被执行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对于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法律制裁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五)执行人员素质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工作任务繁重,而执行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导致执行工作压力大。

同时,部分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有待提高,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解决民事执行困难和障碍的对策(一)加强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查控网络,整合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各类财产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

同时,加大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二)完善财产处置机制优化财产评估和拍卖程序,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对于特殊财产,如唯一住房,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利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执行方案。

浅论民事执行制度的缺陷与检察监督的必要

浅论民事执行制度的缺陷与检察监督的必要

浅论民事执行制度的缺陷与检察监督的必要[摘要]在民事执行阶段,民事检察监督立法的缺位导致民事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上和适用实体产生诸多瑕疵,基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论基础,提出了建立民事执行程序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是私法诉讼,强调私法自治”。

但民事诉讼领域缺乏第三方力量的监督,同样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于是便将民事检察监督的司法机制融入民事诉讼领域。

总体看来,民事诉讼各阶段在民事检察监督的有效参与下,均能得到良好的开展。

但是,作为民事诉讼的末端——民事执行阶段,民事检察监督的参与性不甚理想。

一、民事执行制度具有缺陷与不足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通过,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作了重大的修改,增加了立即执行、财产报告、执行联动、执行异议等方面的制度,同时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和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加大了执行力度,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纵观整个执行程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从制度层面上有力地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但有些制度在执行实践的可操作性层面上尚存着不明确或难以操作的缺陷,还需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以便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1.执行程序异议可操作性不强影响法院执行效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执行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该条是专门规定对违法执行提出异议的制度,虽明确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对于哪些具体执行行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提出时间、异议审查机构和程序、复议审查程序和期限、异议审查期间执行程序如何进行等,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刍议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刍议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刍议[摘要]目前,“执行难、执行乱”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从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针对当前制约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原因,探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关键词]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方式民事执行,是指为了保障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由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公权力,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活动。

[1]法律的生命在于实现,执行是法律得以实现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确立和展示的纽带。

但是,目前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违法执行和执行不公的现象较为严重,“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成为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是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的重要原因。

从法律规定上看,由于现行法律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缺乏力度。

而执行程序作为审判权的一部分,一旦失于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

一、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一)解决民事执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法院违法执行的现象突出:(1)程序违法。

在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定程序办事,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如互争管辖和推诿管辖。

(2)滥用执行权力。

尤其是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如超额查封和重复查封;滥用强制执行措施,粗暴执行。

(3)怠于执行。

对待部分执行案件态度消极,行为怠慢,坐失良机,造成法律白条的大量存在,侵犯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许多的当事人、案外人到检察机关申诉,反映法院怠于执行及违法执行问题。

可见,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开展监督,是解决民事执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客观需要。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迫切需要公正的审判必须以公正的执行作为圆满的结局,民事执行是对民事生效裁判的实际兑现,是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应该怎么写?你是不是在为这个问题而烦恼?不要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范文模板,有需要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一起来看看吧!01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8和第209条规定,除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以外,将检察建议也列入监督方式中,并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三)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下降20XX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常山县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受案数逐年降低(见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了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难与对策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难与对策
第 3 O卷 第 2期
2 0 1 3 年 3 月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 ( 社 会 科 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S u z h o u U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制度保 障


民事 执 行检 察 监 督 面 临 的 困 难
础上 , 积极 探讨 各种 路径 的可行 性 , 通过 比较 分析 和实 践检 验 , 来 寻 求 最佳 改 革 方 案 ’ , [ 引。另 外 , 此
( 一) 理论 研 究不 够 深入 , 民事 执 行 检 察监 督
的正 当性 有待 实践检 验
面。 ①新《 民事诉讼 法 》 为检 察 机关 开 展 民事 执 行
普 遍规 律 、 权 利救 济 的现实 需要 、 现有 监督 机制 的
缺陷、 宪法 关 于 检 察 机 关 是 “ 国家 的法 律 监 督 机 关” 的定位 、 民诉 法 关 于 “ 人 民检 察 院 有权 对 民事 审判 活 动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的 规 定 等 方 面 来 论 述。 [ 2 - 4 3 但是 , 民事 执 行 活 动需 要 监 督 不 等 于需 要 由检 察机关 来 监督 , 检察 机关 的性 质 定 位 也并 不

要 :新《 民 事诉 讼 法 》 为检 察机 关 开 展 民 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提 供 了 法律 依 据 , 但 民 事 执 行 检 察监 督 仍 然
面 临 着 理论 研 究 不 够 深入 、 缺 乏 可 供 借 鉴 和 参 考 的 的成 熟模 式和 经验 、 外 部 阻力 较 大 而 自身 实 力薄 弱 等 困难 。 应 当以 促进 民 事执 行 活 动 规 范 化进 行 , 维护 民 事执 行 各 方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为基 本 目的 , 根 据 预 防 性 监 督 和 普遍性监督等基本原则 , 明确 区分 监 督 范 围与 对 象 , 通过构建检法沟通协调机制 、 推 进 民 事执 行 案 件 资 源 法 检 联网共享 、 实施 重 大疑 难 民 事执 行 案 件 情 况通 报 制 度 、 提 高专 业 化 办案 水 平 等 一 系列 保 障性 对 策 , 促 进 民事 执

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几点思考

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几点思考

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几点思考摘要: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环节,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证,直接关系诉讼目的的实现,离开正确的执行,诉讼将失去它的现实意义,裁判就变成一纸空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权力的行使具有监督的职责,但现行法律对执行监督并未明确,司法上也存在缺位的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思考一、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开展执行监督的必要性1、现行的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民事执行监督没有专门的规定,导致了直接性、衔接性法律依据的缺乏。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中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

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

这个批复排斥和规避了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检察权,检察监督无法再实施。

2、法院和检察院执行监督人员配合问题。

一些审判和执行人员认为,检察院只能监督审判活动,不应参与执行活动,执行活动是法院独立行使的职权,不需要检察机关插手,故产生抵触情绪。

但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内部监督不够,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大的问题,出现执行乱的现象,对法律的尊严不能有效的维护,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督。

3、检察机关缺乏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人才。

检察机关虽然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并不是所有法律监督的机制都十分健全,在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规定就很不充分,对这方面的人才培养也不到位,重视程度较刑事检察方面相差很大,单位内部配备此类人员偏少,针对大量的民事执行案件常出现管不过来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

工作总结: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开展的现状与思考

工作总结: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开展的现状与思考

工作总结: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开展的现状与思考201X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12家省级法院、检察院试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

同年,XX检察院被确定为试点单位,迈出了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第一步。

201X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被赋予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标志着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正式确立。

一、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一)基本情况201X年3月,XX检察院被确定为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试点单位,其中,201X 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4件,201X年受理20件,201X年受理30件,201X年上半年受理13件,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

(二)主要特点1.从监督类型来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从检察院三年多来受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情况看,主要集中在反映法院执行行为违法以及不执行或怠于执行方面。

同传统的民事申诉案件种类的多样化相比,执行监督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不利于检察机关执行监督职能的全面发挥。

同时,反映法院执行行为违法又大多集中于涉及查封、评估、拍卖环节。

由于此类财产多为房屋、设备等价值较大资产,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直接关系百姓的切身利益,案件办理中息诉维稳压力较大。

2.从监督内容来看,以监督法院执行程序规范为主。

在审查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不少案件缘于法院执法程序存在瑕疵或执行程序不公开所致,并不存在明显的实质违法,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也未产生实质影响。

对该类行为依法进行监督,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但仅就执行的程序性瑕疵展开监督,难以根本扭转执行乱、执行难的现状。

3.从案件反映的问题看,呈现交叉性、复杂性特点。

受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反映的执行问题错综复杂,呈现交叉性、复杂性的特点。

如金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中,申请人反映的执行问题多达8项,包括法院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拍卖程序违法、未经执行听证、法律文书未送达、低价拍卖涉案房屋等。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意义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意义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意义核心内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该条法律明确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查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

新《民事诉讼法》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一)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诸如监督的效力不强、方法单一,等诸多问题;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实践中法检两家的认识和做法有所不同。

新《民事诉讼法》以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方式统一了实践中的分歧,解决了法检两家的矛盾,破解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无依据的难题,法院不得再以法律无规定为由抗拒检察院的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生效以后,与此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自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自动废止。

新《民事诉讼法》还解决了旧《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与不能监督民事执行之间的矛盾。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第14条的同时在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效解决了旧《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与不能监督民事执行之间的矛盾。

(二)为破解民事执行难题提供了方法民事执行领域存在的执行乱、执行难、怠于执行、违反当事人意志强行和解、虚假和解等问题一直缠绕着我们挥之不去,严重影响司法权威。

此次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监督能有效弥补法院内部监督的失效和不足。

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则是一种有效的可操作性的外部监督,对法院执行领域的沉疴不失为一剂良药。

(三)有利于制约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执行为其中的重要环节。

作为解决纠纷最后环节的民事判决如果得不到执行,胜诉方就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上访、非法拘禁对方、严重的也有可能通过黑社会进行解决,造成的社会矛盾有可能更多。

浅议民事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浅议民事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 ) 二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的特征
从其 概 念 可 以看 出 , 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具 有 以下 四 个特 征 : 民 1 民 事 执 行 检 察 监 督 的 监 督 权 力 主 体 是 依 法 具 有 执 行 监 督 权 的 .
机 关。这 里对 民事执 行活动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应当是享有检 察监督 权 的人 民检察院。因此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即由民
事执 行 权 行 使 主 体 之 外 的 机 关 进 行 的 监 督 。
领域, 人民检 察院的检察监 督权 已经 受到了应有 的重 视, 刑事诉讼检 察监督体系 日趋 完善 。但是 , 民事诉讼领域 , 在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 督权仅表现为人民检察 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监督, 至于民事执行 活动是 否为检 察监督 的对象 , 法律 并没有作 出明确规 定。因此可见 , 我国目前的民事检 察监督体系仍 不完整 , 民事执行领域 中检察监督制 度的缺 失就是其 中一个很大 的缺 口。 这个缺 口的存在 , 使得民事执行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e y S
{占 l 缸会 ; J
2O.( ) 5中 O9
三 父民 事 裁 判 执 , 戈 亍的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王 慰
摘 要 综观 整 个 民事诉 讼 的各 个环 节 , 最重要 的阶段 是 审判和执 行 两个 环节 。但 是 , 正 的裁 判并 不意味 着合 法 民事权 公 利 的最终 实现 , 需要 通过执 行来 实现 当事人 的权 利 , 它 尤其是 在 大量 的给 付 财产 内容 的诉讼 中 , 审判机 关的执 行程序 运 用更
在 民 事 司法 改 革 实 践 的推 进 中 , 改 现 行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修 中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困境和对策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困境和对策
具有 重大的现 实意义 。
监督在 实施 过程 中仍存 在 很多 困境 。主要有 如下几 点:
( ) 法不 完善 一 立
( ) 一 有利 于法律 的统一 正确 实施
人 民检 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 监督机 关, 是宪法 贼予检 察机关 的 权利 , 承担维护 国家法律 正确统一 实施 的耳 责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j 《 {
中图 分类 号: 9 6 D 2. 3
检 察 院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0 ) 1 8 - 1 0 .5 22 9 1. 40 0 1 2
不 民事执行 检察监 督是 指 由人 民检 察 院依法 对 民事执行 行 为 院执法 方面的 原因 , 可否认 的是 由于民事执 行的监 督机制 不理
往往 由于缺乏相应 有效 的监 督而 时有腐败现 象发 生, 民检 察院 事裁 定提 出抗 诉人 民法 院应 当如 何审理 问题批 复》 人 规定 :对 于人 “
作为 国家 的法 律监 督机 关 ,负有对 民事 执行 活动进 行监 督 的职
民法 院在 案件审 理过程 中作 出先 予执 行裁定 , 因案件 尚未审 结,
责, 其对 民事执行 活动 实行监督 , 有利 于保 障法律 的统~ 正确实 不涉及 再审 , 民检 察院提 出抗 诉 , 人 于法 无据 , 如其 坚持抗 诉 , 人
施。
民法 院 以书面通 知形 式将 抗 诉书退 回抗 诉 的人 民检察 院。 由于 立 法上 的不 完善 , 大削 了检 察机 关对 民事执 行监督 的开展 , 大
2o 11(巾 ) 9. 0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 困境和对策
温 远 智
摘 要 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由于目前立法、 意识等主客观原因, 造成民事执行检

浅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至此,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有了法律的依据。

然而,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要想具体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目的;原则民事执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得不是很好,“执行难”、“执行乱”更是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

此次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一项具有进步意义的条款,这使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正式踏入法院的执行领域。

然而,该法第235条的规定抽象,我们仍然需要更深一步的研究。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后用“民事诉讼”替代“民事审判”,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已不仅局限于民事审判,同时这一修改也为该法第235条的增加埋下了伏笔。

那么为何要将监督权涉入到执行领域,增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关于此,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分成这样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是解决法院“执行乱”的问题,而认为“执行难”是由各种复杂的社会原因共同作用而成,即使法院的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去执行仍然不能避免“执行难”的存在。

[1]由于“执行难”的促成原因复杂多样,因此不宜用检察监督加以控制。

而“执行乱”是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公权力的不当使用所致,检察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就是一种公权力,应当由公权力来制约公权力,所以这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是要解决“执行乱”。

另一种观点认为检察监督的目的既要解决“执行乱”,也要解决“执行难”。

这种观点是杨荣馨教授首先提出的,他将监督的目的归纳为:支持、纠错与共进。

具体来说,民事执行是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检察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阻碍执行而是为了促进执行的有效落实。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具有启动再审程序或纠正 违法行为的建议权,但不 具有阻止原判决、裁定执 行的效力。
移送涉嫌职务 犯罪线索的…
具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或 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作用 。
0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申请程序
01
02
03
申请条件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 误,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 申请检察监督。
增强社会监督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认 识和意识。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提高 监督的广泛性和公正性。
完善社会监督渠道
完善社会监督渠道,如设立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等方式,方便社 会公众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反映问题。
06
总结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 2 3
1.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 笼统,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和标准,导致实践中 难以把握和操作。
2. 观念认识不到位
一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影响了监 督效果。
3. 监督能力不足
一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相关知识 掌握不够,监督能力不足,难以有效地开展监 督工作。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2023-11-05
contents
目录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践问题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 总结
0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定义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 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天地・
2009.11(中)
浅议民事执行检Leabharlann 监督的意义、 困境和对策温远智
摘 要 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由于目前立法、 意识等主客观原因, 造成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的不畅, 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才能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深入开展下去。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 D926.3 文献标识码: A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行为 进行监督的活动。 民事执行监督需达到以下目的: 通过排除民事 执行的障碍, 纠正不当执行行为等监督措施, 保障民事执行的法 律效果。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部 分, 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监督, 具有本身的特性, 现就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的意义、 困境和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 由于民事执行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 其在社会生活中占 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民事执行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无论是法院 内部还是外部的监督都不理想, 在现阶段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是宪法贼予检察机关的 权利, 承担维护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 《 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 129 条规定: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 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 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亦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 理所 当然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执行环节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具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为光有公正的裁判并不能保证合法权益的 实现, 只有通过执行这一环节才能实现当事人的权益, 执行环节 往往由于缺乏相应有效的监督而时有腐败现象发生, 人民检察院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职 责, 其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有利于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 施。 (二) 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近几年来 “执行难, 执行乱” 已日益成为社会上群众反映强烈 的热点问题, 报纸、 杂志、 电视、 电台、 电脑网络等媒体不断报道。 一些债权人为追债而去跳楼、 跳桥、 跳海、 甚至做出报复社会的行 为, 其已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损害司法权威, 造成这一局面 的有多种因素, 既有人们素质观念因素和地方部门因素, 也有法
・司法天地・
决。对一些确有错误的执行案件, 而法院拒不改正的, 可商请人 大出面进行监督或向政法委汇报协调解决。 (三) 采用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针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般的程序错误 或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提出纠正或者改进意见的一种监督方 式。 在执行环节中采用检察建议可有效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在 发出检察建议前可先与法院提前沟通, 发出检察建议后, 要及时 跟进, 督促落实。 (四)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对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 可向法院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要求其纠正错误, 并将纠正结果回复给检 察机关, 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之前, 也 可先与法院有关部门沟通, 取得一致意见, 再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效要更好。 (五) 实行现场监督 为确保及时依法监督执行案件,可实行现场同步监督的方 式, 对一些诸如拍卖、 查封、 扣押等执行措施有很好的监督效果。 对违法违规操作, 可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将事后监督变为过程监 督, 将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 有效地从源头上防范违法执行问 题的发生, 确保执行取得实效。 (六) 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监督 民事案件的执行都是由法院的执行人员来执行, 执行人员是 否依法执行对案件是否公正执行非常重要, 对于执行人员的违法 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可有效保证执行依法进行, 维护法律的公正 实施。 (七) 加强民行部门的资源配置 俗话说 “打铁还需自身硬” 要有效对民事执行实行监督, , 必 需具备一定的软件和硬件: 首先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要把一 些精通民法、 民事诉讼法的高学历人才安排到民行部门, 同时针 对民事执行案件的增多, 相应地增加民行部门的人数。 其次要增 加民行部门的物质资源, 因为民事执行牵涉面广, 过程复杂, 要有 效监督必需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做保障。 (八)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针对目前群众法律意识不高的情况,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 度, 让群众自觉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要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 让 群众在碰到执行不公的时候, 懂得向检察机关申诉, 这样才能及 时发现民事执行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及时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力求使每一件民事执行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办理, 尽量减少社会 的不稳定因素。 尽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之路漫长而又艰辛, 但由于它具 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 法律的完善, 以及 人们意识的提高,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必将得到深入开展。
作者简介: 温远智,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2009.11(中)
支持, 对诸如: 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不理不采, 对调阅卷 宗不配合, 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开展不顺利。 (三) 学术界有分岐 虽然大多数学者都赞成对民事执行实行检察监督, 认为执行 是审判一部分理应置于法律监督框架之内, 落入民事检察监督之 内, 但也有一些学者从片面的理论层面认为: 对执行活动进行 1. 检察监督必然会破坏审判独立。2. 检察机关的介入将使执行程 序难以正常运行。 这些观点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民事执行检 察监督同民事审判一样, 都是追求法律的公正性, 只要执法公平 公正, 丝毫不会影响审判权威。由于理论界的分岐, 导致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的氛围不浓, 一定程度上影响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 (四) 监督部门人员业务水平有限 由于一些检察机关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 将大多数年青高学 历的业务骨干安排到刑检和反贪侦查部门, 而民行部门人员相对 来说人数较少, 年龄偏大, 业务水平相对有限, 造成执行检察监督 心有余而力不足, 事实上要监督法官工作, 必须要具备相当的业 务水平和能力才能胜任。在此种情况下要民行部门全面有效地 监督民事执行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五) 执行监督案件来源有限 虽然 “执行难, 执行乱” 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但由于大多数 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在碰到不公执行时不懂得向检察机关申 诉, 而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而按有关法律规定, 民事行政检 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 检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参与, 又给 人一种 “于法无据” 的感觉, 法院也有抵触情绪, 从而导致民事执 行监督的案件来源不足, 这也是造成了执行监督难以开展的原因 之一。 三、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策 在目前情况下, 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和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一) 加强和完善立法 由于 《宪法》 民事诉讼法》 、 《 等法律法规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 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 致使法院认为执行监督是其内 部事情, 从而排斥和抵触检察机关的监督, 因此, 有必要对 《民事 诉讼法》 予以修改, 增加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 以及如何行使执 行监督权的具体条文, 使执行检察监督有法律依据。 同时针对执 行工作的重要性, 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监督执行活动的法规, 以 保证监督执行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 (二) 加强与法院、 人大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由于检察机关与法院在职能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 在目 前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 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和沟通犹为重要, 检 察机关尽可能与法院会签有关文件, 使执行监督工作有据可依, 双方可定时或不定时地召开会议, 互通情况, 对一些群众反映强 烈的或有问题的案件双方及时进行交流沟通,以利于案件的解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11-184-02
院执法方面的原因,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民事执行的监督机制不理 想, 导致很多法官在执行方面违法犯罪, 这也应验了一句话, 绝对 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应当对民 事执行进行监督, 除对不当的执行行为提出纠正外, 还可以维护 正确的执行行为, 维护司法权威, 同时还可以向群众宣传法律知 识, 因此对民事执行实行检察监督, 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这也是 社会形势所需, 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 按高检院的要求, 近年来, 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人民法 院的民事执行监督,从各地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践中来看, 确实取得不错的成效, 但由于立法等主客观因素, 民事执行检察 监督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困境。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 立法不完善 尽管 《宪法》 《民事诉讼法》 和 原则性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及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或如何对民事执 行进行监督, 从而导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于法无据” 最高人民 。 法院甚至用二个 《批复》 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行限 制: 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 受理的批复》 规定: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不属于抗诉 的范围。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 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批复》 规定:对于人 “ 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因案件尚未审结, 不涉及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于法无据, 如其坚持抗诉, 人 民法院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抗诉书退回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由于 立法上的不完善, 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开展, 这也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一大遗憾。 (二) 法院不配合 由于立法以及法官意识等因素, 一些法院从维护其部门利益 出发, 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消极对待, 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执行会 削弱其权威, 影响其工作秩序, 进而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配合、 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