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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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1 农药登记制度
1.1 农药管理法规
1978年根据国务院对《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报告》[农林(保)字第26号]批转报告的精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恢复建所,负责农药管理等工作。1982年,农业部、林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农药登记规定》([82]农业保字第10号),并成立了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同年,农业部发布《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实施登记管理制度。该《条例》明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正在修订《条例》,其修改的最大变化将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完善登记的再评审制度等。
1.2 农药登记程序
目前,农药登记可分为药效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阶段。药效试验证有效期3年,临时登记证有效期1年(可续展3年),正式登记证有效期5年(可续展)。
根据农业部第517号公告(2009年第971号公告修订)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农药临时登记、农药正式登记、农药分装登记、农药续展登记和农药广告审查6项农药行政许可纳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应当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定办理。
申请人按农药登记程序,首先由省所农药检走机构初审,通过后送交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境外的直接在综合办公大厅办理),经受理后转农药检定所。随后,农药检定所所各专业处室(生测、分析、毒理、环境、残留、监督和药政综合)审批通过,对特殊的药效试验、所有的临时登记和新农药分别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讨论(见图l)。对通过的上报农业部批准,并分别颁发批准证书和登记证。
根据农药检(药政)[2010]35号文,自2010年6月1日,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和山东6省市(直辖市)开展农药登记网上审批试点。
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由18名专家组成(任期三年),每月开会对每个产品进行审查,超过2/3票数的产品才能通过评审。
农药正式登记评审委员会由农业部、五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林业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粮食局等单位的35名专家组成(任期三年),另外还有1名特邀毒理学专家,每年开会对每个新产品进行审查,超过2/3票数的产品才能通过评审。
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10号令,废止2001年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农发[2001]8号。
1.3 试验单位管理
(1)根据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农发[2001]25号),125个具有农药登记田间药效
试验资质的单位和37个具有农药登记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资质的单位被批准(农业部第745号公告,200 6.11.13);37个农药登记室内活性验证试验单位被批准(农业部第992号公告,2008-02-29)。
(2)根据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农发[2002]10号),60个具有农药登记残留试验资质的单位被批准(农业部第802号公告,2007-01-19)。
(3)根据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74号公告2004.5.14),8个具有农药登记环境试验资质的单位被批准(农业部第980号公告,2008-01-31)。
(4)根据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药检(环毒)[2006]62号),35个具有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资质的单位被批准。
(5)根据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农业部第525号公告,2005.7.27),9个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被批准(农业部第1279号公告,2009-10-19)。
(6)公布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第739号公告,2006-11-8),经考核合格,批准6个单位为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实验室(农业部第1386号公告,2010-05-07)。
(7)公布47家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名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的国质检监联[2004]198)。
1.4 农药标准化建设
目前,已制订国家和行业标准产品标准200多个,方法标准近400个,安全标准近100个,中毒急救和环境安全10多个。
1.4.1 主要基础标准
主要基础标准有农药中文通用名称(GB 4839-2009,Chinese conimon name for pesticides)、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GB/T 19378-2003,Nomenclature and codes for pesticide formulations)、真菌农药母药、粉剂、可湿性粉剂、油悬浮剂和饵剂产品标准编写规范等[GB/T 21459.1~5-2008,pecification guidelines for fungal pesticide (TK、DP、WP、OF、RB)]、农药产品标准编写规范(HG/T 2467.1~20 -2003,Guidelines on drafting specificatlons of pesticides)、农药登记管理术语(NY/T 1667.1~ 8-2008,Terfmnology of pesticide resistration management)、农药通用名称及制剂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HG 3308-2001,Principles and procedure of the nomenclature for conimon names of pestic ides and pesticide formulations)、农药残留试验准则(NY/T 788-2004,Guideline on pesticide r esidue trials)和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Guideline on sampling for pestic ide residue analysis)等。
2 登记管理现状
2.1 出台相关政策,完善登记管理
(l)为加强农药标签管理,规范电子标签和标签样张,农业部发布第8号令《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为解决“一药多名”问题,取消农药商品名,农业部发布了第944号公告。同时为规范农药名称,使用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945号公告。
(3)为规范农药市场,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对产品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