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用药错误常见类型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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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用药错误常见类型及案例分析
作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药学部王晓玲
用药错误(MedicationError,ME),《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将其定义为: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及管理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可见,用药错误可发生在医疗行为的任何环节,并且,不管该错误是否导致不良后果,一旦行为发生即可判定为用药错误。
与成人患者一样,儿童用药错误也可发生在处方、转抄、调剂、给药等多个环节。
但由于儿童在疾病的种类、临床表现及预后与成人不尽相同、儿科医疗服务不足、儿童专用药稀缺、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信息严重不足、儿科用药“成人化”及超说明书用药现象普遍等原因,儿童患者可能更易发生用药错误。
给药剂量错误
剂量计算错误
临床医师在开具处方环节,需熟悉本专业儿童常用药物的用法用量,能根据患儿的年龄、体重或体表面积来准确地计算给药剂量。
不正确的年龄计算方式如“虚岁”,不规范的体重单位
如“斤”等均易导致剂量计算错误。
另外,需要注意超重儿童按体重计算给药剂量时可能超过儿童用量上限,造成超剂量给药。
例如,一名10岁患儿,体重70kg,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
医师处方头孢氨苄25——50mg/(kg?d),按体重计算即为600mg/次,一日4次。
由于患儿超重,按体重计算出的一次用量已超过成人剂量(500mg/次)。
药师审方时发现,拦截了该处方并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
修改给药剂量,未造成不良事件。
处方书写错误
医师处方时要确保医嘱书写清楚,不使用不规范、不明确的缩写,例如,应写“每天一次”
而不是“q?d”,后者可能被误认为“q?i?d”(一天四次),或被误认为“0?d”(右眼)。
使用规范的药物剂量单位如“mg”,而不写剂型单位如“片”或“瓶”.在小数表达时,使用引导零如“0.5ml”,而不使用末尾零如“5.0ml”,因为有可能误读导致10倍的过量用药。
“units”(单位)应拼写出全名,例如,10单位胰岛素,不缩写成“10u”,后者可能被误看为“100”.
给药剂量错误
医师处方正确,药师调配无误,依然可能发生实际给药剂量与医嘱不符的用药错误,为给药剂量错误。
由于市售药品缺乏适宜儿童规格,儿童用药常需要一次甚至多次稀释,稀释药品所涉及的计算和注射器精确量取,是发生用药错误的主要危险因素。
在注射剂复配和给药过程中,护士可能出现剂量计算错误、注射液量取错误、给药速度错误等。
一项研究收集了配制后注射器药液并测定其中药液浓度,发现7%的注射器药物浓度超出规定浓度50%.此外,依从性差,据服、漏服或擅自加大剂量,也属于给药剂量错误。
例如,一名1岁5个月“川崎病”患儿,医师处方阿司匹林泡腾片40mg,每日一次。
药师常规交代将阿司匹林泡腾片0.1g/片溶入50ml水,一次服用20ml.但给药过程中,因患儿不配合,母亲每次喂药不足5ml,实际给药剂量不足医嘱剂量的1/4,病情控制不理想。
给药品种错误
给药品种错误,意即给予患儿与治疗无关或不适宜的药物,包括儿童禁用的药物、患儿疾病症状与药物适应证不符的药物、医生处方时错开缩写名相同的药物或错误品规的药物、药师调配错误药品、护士或者监护人给药品种错误等。
一品多规药品、缩写名相同的药品易发生给药品种错误因儿童期包含从新生儿到18岁青少年,临床用药需要“一品多规”.例如,阿司匹林有50mg普通片、25mg及100mg肠溶片和500mg泡腾片等多种制剂规格,医师检索药品目录开具处方,或药师调剂发药时,若不仔细辨别,极易发生品种错误。
医师采用电子医嘱系统开具处方时,一般将药品名称拼音首字母设为检索词,有的医疗机构通用名和商品名同时开放。
如二甲双胍片的检索词可为“EJSG”或“GHZ”.某医院曾出现因药品缩写名相同,错将妊娠糖尿病患者的口服降糖药“艾汀”(吡格列酮)开为抗肿瘤药“艾达”(阿那曲唑),所幸药师审核处方及时发现,拦截了这一用药错误。
“听似”、“看似”药品易发生混淆,导致给药品种错误“听似”药品是指药品名称相近,包括商品名和通用名,例如“皮肤康洗液”与“儿肤康搽剂”、“醋酸泼尼松片”与“醋酸泼尼松龙片”等。
“看似”药品是指药品的外包装相似,此类药品通常是由同一厂家生产。
“听似”和“看似”药品是导致儿科急诊药师发药错误的最常见原因。
“国家用药错误报告项目”统计显示,将近1/4的用药错误是由于药名混淆所致。
例如,用于儿童退热的“泰诺林”和用于治疗感冒的“泰诺”,二者商品名仅一字之差,极易发生品种错误。
“泰诺林”为单方制剂,有效成分是对乙酰氨基酚。
“泰诺”(通用名为酚麻美敏混悬液)是复方制剂,含4种成分,除了对乙酰氨基酚外,还含有盐酸伪麻黄碱、氢溴酸右美沙芬和马来酸氯苯那敏。
禁忌症用药
由于不同年龄段儿童的药代动力学特性不同,适用于某个年龄段的药物可能禁用于另一个年龄段儿童,相当一部分药品有不同的年龄限制。
医师若不熟悉药品说明书禁忌证信息,可能发生超禁忌证用药。
例如,一名5岁患儿,体温39℃,被诊断为“扁桃体炎”,医师开具阿司匹林泡腾片(巴米尔300mg/片),300mg/次,必要时口服。
药师发现该药品最新版的说明书标明16岁及以下儿童和青少年不宜服用,除非有明确的适应证,如川崎病。
但即使川崎病患儿,仍禁用于3个月以下婴儿。
药师建议医师修改处方,更换为对乙酰氨基酚或布洛芬。
给药方式或给药技术错误
不同制剂剂型给药方法不同,正确地使用药品,可以发挥应有疗效,避免或减少药物不良事件,但错误的给药方式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例如,2007年埃塞俄比亚除虫运动期间,4名不满36个月的儿童被用于除虫的阿苯达唑药片梗阻窒息而亡。
用药错误也可能因为未对患者充分进行合理用药教育而造成。
例如,哮喘患者使用喷雾吸入剂,因用法不当而未能将药充分吸入,影响疗效。
一名哮喘发作期的3岁患儿,医师处方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和储雾罐配合使用。
由于药房不发放医疗器械,药师仅向患儿监护人交代了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的使用方法,未告知监护人如何将储雾罐和气雾剂配合使用,使得装置未获恰当使用,患儿吸入药品量不足,哮喘控制不理想而住院。
小结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大众对医疗保健的要求不断提高,儿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特殊人群,其健康状况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严重的用药错误可能导致患儿及其家庭无法抚平的创伤。
同时,儿童处于不断生长发育阶段,具有独特的生理特点,对药物有特殊的反应,药动学、药效学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
因此,儿童用药错误是医疗实践中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需要引起广大儿科医务工作者的重视,积极承担各自的责任,为儿童用药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