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公布日期】1992.05.18

【实施日期】1992.05.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1992年5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中心城规

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

(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按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无锡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

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分区规划依据总体规划,原则规定城市土地利用和使用性质,人口分布与密度,建设用地的容量等控制指标,主要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城市详细规划应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地区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可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直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

第九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各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近期建设规划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每五年编制一期。

城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重要的详细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无锡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属无锡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的乡镇的规划,由无锡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规划区和近郊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详细规划,由所属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分区规划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规划局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凡涉及用地布局和分区功能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二条城市新区和旧区的具体范围按照《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界线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居住新区开发范围不宜小于小区级,旧区改建范围不宜小于1公顷。

第十五条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低洼区及交通堵塞、基础设施简缺、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第十六条城市旧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工厂,污染环境的工厂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严重污染环境、无法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须限期转产或迁移。

第十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容量。在按统一规划建成的地区,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经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旧区内居民不得占用空地新建私人住房。原有私人住房的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或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

第十九条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改造区和规划道路红线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经有关部门鉴定,因房屋危险确需翻建的,应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翻建不得超过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高度不得超过7米。

第二十条中心城规划区和近郊规划区重要道路红线外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私人住房。

第二十一条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应严格控制建设锅炉房、厨房、烟囱、各种架空管道、垃圾道出口、化粪池等辅助建筑物、构筑物。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围墙应建透空围墙,高度控制在2.2米以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妥善保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护的具有历史或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

第二十三条城市综合开发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包括简易建筑、亭

棚以及改变建筑物外形和承重结构的维修装饰工程)、小品建筑(包括宣传画廊、广告牌、公交候车亭等)、人防工程、消防工程、防洪工程、公用设施、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码头、广场、停车场、公园、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包括环形岛、滨河绿地、住宅绿地等)、管线工程、水源井、人工渠和构筑物(包括烟囱、水塔、发射台、输电线塔)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行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中心城规划区和近郊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核发,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中心城规划区属于无锡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的地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无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同意后核发。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范围内属无锡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的地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无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属于国家、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报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核发。

中心城规划区内崇安区、北塘区、南长区、郊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辖区(不包括重要道路两侧各100米及按规划统一改造新建的小区)的区属单位(不含房地产经营开发单位和跨区建设的区或县属单位)最终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檐高7米以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近郊规划区属郊区辖区内(不包括重要道路两侧各100米及按规划统一改造新建的小区)的区属单位(不含房地产经营开发单位和跨区建设的区或县属单位)最终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檐高10米以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郊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

近郊规划区属马山区人民政府管辖的马圩地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马山区规划管理部门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同意后核发;马山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马山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

区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负有检查、制止的责任,并负责规划审批权限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选址布局,还须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包括农用工程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三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并报送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设计方案、管线总图,包括建设用地及反映周围地形地貌现状的实测城市地形图、设计方案说明书(包括规划技术经济各项指标和估算等);

(二)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设计方案,核发审批意见。

(三)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设计方案批准后,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并附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设计方案规划审定意见、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市政工程管线报送的施工设计图应包括纵、横断面图)、建设项目设计预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已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上进行建设,不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填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并附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原有土地使用权文件、设计方案规划审定意见、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建设项目设计预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确定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在厂区内建设200平方米以下的技改项目、简易设施或临时建筑(不包括重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可直接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私人住房,必须向所在地的区规划管理部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领私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申请宅基地的,经当地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由区规划管理部门或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

门办理用地手续。

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人住房的,申请人应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由当地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区规划管理部门或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私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可以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私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委托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能办理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查验施工灰线,经验线合格发给规划验线合格通知单,方可正式施工。地下工程管线覆土前,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查验管线位置及标高,经查验合格发给规划允许覆土通知单后方可覆土。

居民私人住房施工前,应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验灰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基础施工结束后,应报规划审批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以上施工。

城市规划审批部门认为不需查验灰线的,应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

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定同意,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审批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规定期限内需办理延期手续或变更手续的,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规划管理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

领取规划许可证后,无论何种原因停止征地或停止建设,已收取的城市规划管理费不予退还,重新办理规划许可证时仍按规定收取。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用地调整;确需调整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必须遵守的规划建设要求,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改变已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或需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手续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拆除;未拆除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用地期限的,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手续,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拆除临时用地上的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地貌。

第四十四条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位置、走向、埋设深度以及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管线建设需挖掘路面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掘路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涉及交通、水利、环保、消防、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地下人防、工程管线、测量标志、微波通道、机场净空、导航台、发射台及其它方面的限制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危及邻近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安全时,应立即停工。建设单位(个人)应会同施工、设计等单位(个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在基础施工中,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标等,应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同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七条无锡市中心城规划区内城市居民翻建私人住房,山墙上不得开门、开窗或超越山墙界线建设。原有房屋山墙门窗影响他人翻建的,应予堵塞(1980年8月4日前批准建设,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是整幢房屋唯一通风、采光或进出的门窗,可予保留),山墙之间不得留夹弄。

第四十八条城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性设施均应保持外形完好,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雨棚、简易棚等。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建设工程设计时,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否则设计单位不得接受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的设计应由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资

格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建筑设计文件无效。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和规定事项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标志。

第五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开户银行不得付款,供电、给水、供气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章。

私人住房竣工后应报规划审批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发给私人住房验收合格证。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不需要验收的,应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不需要验收的除外),方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办理产权登记、银行结算和投入使用等手续。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五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检查,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于实施城市规划、改善城市面貌环境成绩显著的,检举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建设活动或举报规划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经调查基本属实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同级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予审批;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转让的土地由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五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和规定事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改建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的,临时建筑逾期不拆的;

(六)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的;

(七)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五十八条对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市、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视建筑物、构筑物对城市规划影响程度,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应责令限期拆除;尚可利用的,予以没收;

(二)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15%的罚款;

(三)对城市规划影响轻微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不执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从规定期满之日起,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日加收违法建设工程造价2‰的罚金(处以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额1%的滞纳金),直至执行为止。

第六十一条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未经处理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审批其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申请。

第六十二条对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建议建筑施工管理部门停止该单位承包其他建设工程或吊销施工许可证;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建议设计管理部门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而进行挖取砂石、取土弃土、围填水面、堆放垃圾等活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整理或者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施工损坏其它建筑或设施(包括绿化)的,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个人)应负责赔偿;对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五条无规划审批权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进行建设的,超越规划审批权限批准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进行建设的工程,按违法建设处理。非法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应对违法建设负连带责任,并追究非法批准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其中对各区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无锡市中心城规划区内由无锡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七条对阻挠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城市规划管理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各县(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无锡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日颁布的《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若干具体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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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无锡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2002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 年版)》(以下简称《省规》)、《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 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 (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并编制《日照分 析报告》。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 响建筑,其中的建筑是指《省规》第3.1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 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不作 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根据《省规》要求控制。 第四条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江苏省建设厅评估或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受阳面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满足《规范》,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为: (一)地理位置:无锡市区,东经120°18′,北纬31°35′。 (二)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 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小于30分钟的时间段 不得累计。 (四)采样时间间隔可为1-5分钟。总平面分析时,可采用5分钟采样时间间隔;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五)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无锡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无锡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锡政办发[2008]18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无锡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锡市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建筑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性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依据政府会议纪要调整容积率;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调整容积率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并组织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专家论证意见提交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四)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抄送规划、国土、房产、监察等有关部门,并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提交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时,应当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整容积率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说明调整容积率理由和调整幅度的申请; (二)容积率调整后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第八条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地块容积率调整后,须在江苏土地市场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九条地块容积率调整后,应补出让金差价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对在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一年内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并

对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的城市设计管控方法探索——以无锡市区为例

对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的城市设计管控方法探索——以无 锡市区为例 摘要:本文尝试探索城市设计“图则怎么画”和“规划怎么管”的问题,以标准图则 的形式提供转译标准,将城市设计管控纳入控规为主的规划管控体系,落实城市 设计意图,支持城市设计领域的日常规划管理活动。 关键词:城市设计管控;城市设计图则;城市设计成果转译;无锡市 1.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城市设计日益重视,城市设计管控的相关研究也在不 断发展完善中。许多城市往往是先完成了若干地区的城市设计编制项目,之后才陆续研究和 实施城市设计管控的相关内容。常见的一个难题是,如何在规划层面进行管控,将城市设计 规划意图落实在地块规划条件之中,进一步指引具体项目的建设。 就体系而言,现有总规-控规为主的法定规划体系业已成熟,城市设计管控应当与之充分结合;就内容而言,城市设计成果应进行标准化转译,从管理到使用上跨越设计方案的表达,实现可读、可用、易用的目标。 2.国内相关研究及做法探索 2.1 梳理层次,对接法定规划管控环节 梳理城市设计的层次,将各层次城市设计与总规-控规-修详(建设实施)的法定规划体 系相互衔接是近年相关研究的共识。《城市设计技术管理基本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将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区段、地块和专项四个大类,前三类与法定规划的层次一一对应。 以上海为例,按照现有城市规划体系,结合不同尺度的管控要素特征,将城市设计管控 工作划分为总规阶段、控规阶段以及建设实施阶段三个阶段。总规阶段划分为市域层次与区 县层次;控规阶段划分为地区层次与街区层次。总规与控规阶段可针对特定对象及特定范围 进行专项城市设计。建设实施阶段按照管控对象,分为建筑项目、公共开放空间、市政设施、环境设施四种类型。各阶段与层次对应不同的设计范围、典型尺度、设计类型与管控途径, 主要设计管控内容各有侧重。相关管控要素通过规划设计全过程进行层层落实,并在建设实 施阶段结合《上海市城市设计导则》,在不同类型与等级的地区,进行差异化管控。 2.2 编制城市设计图则,同步审批 在图则方面,将城市设计要素以附加图则的形式和控规一并纳入建设审批条件,为城市 设计图则赋予法定性。 以上海市为例,协调制度与机制可以促成规划管理各环节统一思想,领会城市设计成果 的意图,确保城市设计的审批成果切实可行,核心地区形成贯穿规划设计与建设实施的管控 协调体系,明确城市设计作为附加图则与控规共同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城市设计)图 则与控规图则范围、比例尺均相同相同,视城市设计管控要素的多寡可以绘制多张城市设计 图则。 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出台《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暂行规定》,明确特定意图区 地块出让须城市设计图则;一般地区采用文字通则要求;城市设计图则可直接纳入出让条件;

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

构建一个卓越的湖滨城市 ——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简介 (无锡市规划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市先后编制过三轮城市总体规划。1980年开始编制第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于1984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1986年,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于1988年经省政府批准实施。从1993年开始,对总体规划再次进行修编;1996年5月上报国务院批准。 进入新的世纪,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城市经济建设面临着发展、提高、创新的新目标和新要求,迫切需要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和依据。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化发展方针,结合区划调整,我市从去年4月开始,开展了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修编工作。经专家咨询、纲要论证和公众评议,完成了规划成果。5月19日,通过了省建设厅组织的专家论证;5月30日,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 规划范围,包括市域、城市规划区(市区)和中心城三个层次。市域为无锡市的行政区范围,含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面积4650平方千米;城市规划区(市区)包括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和新区,面积1658平方千米;中心城为无锡城市集中连片建设的地区,包括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的全部,锡山区的东亭、东北塘、查桥,及惠山区的堰桥、西漳、钱桥、藕塘、长安等8个镇的用地。 规划期限,近期为2001—2005年;远期为2006—2020年;远景为展望2050年,到本世纪中叶。 二、城市规模 人口规模,现状(2000年)为159万人;近期(2005年)为170万人;远期(2020年)为200万人。 用地规模,现状(2000年)为140平方千米;近期(2005年)为156平方千米;远期(2020年)为195平方千米。 三、城市发展方向 南拓北展、东整西优。南拓,城市未来发展的主导方向,建设湖滨城市、生态城市;北展,将堰桥地区建设为惠山区新的行政中心,加强与江阴的联系;东整,整合东亭与中心城的空间、道路网络;西优,以太湖山水为主体,优化城市的旅游、休闲用地。 四、城市布局结构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年版(征求意见稿)061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6月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设市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适建与管理 2.2.1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建设用地的适建原则,划分各类建设用地,确定其使用性质。 2.2.2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确定。适建性的具体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通过土地混合利用促进交通减量。 2.2.4 制定和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 城市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 2.3.3的规定。编制特大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设立规划分局,规划分局根据管理职责和分工,负责指定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监察支队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规划监察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副本)制度。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市区范围内区、镇人民政府需要编制本区域有关城市规划的,经各区人民政府统一汇总编制计划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编制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重保障社会公众利益,防止污染以及热岛效应等公害。 第八条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专项规划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由编制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要地区和地段,应当进行以城市空间和景观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设计。 第十条城市规划在报批前应当公开展示。在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材料中,应当附有公示后社会各界的主要意见。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天内在本市政府网站、固定场所或者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 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规划局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锡规规发[2011]2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 (锡规规发[2011]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规程(试行)1总则 1.1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工程除外)的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

规划验线分为开工验线和基础验线。 1.3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应提供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 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放样测量报告、基础完工测量报告和竣工规划测量报告。 1.4 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等国家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同时符合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1.5 规划测量成果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所包含的文本(含电子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涉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1.6 测量、施工等误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2开工验线 2.1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和要求组织放线。 2.2 放线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开工验线,同时提交建设工程开工验线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放样测量报告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3 《建设工程放样测量报告》应包括测量技术标准和依据、作业方法、质量控制和成果说明等内容,并附桩位坐标表、放样比较表、建设工程放样图等内容。详细载明放样测量内容与规划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定位数据比对等内容。 2.4 规划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验线,就《建设工程放样测量报告》与核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比对,现场查验建设工程放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公布日期】1993.10.23 【实施日期】1993.10.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于广洲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化,包括以下七类绿地:(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及街道广场绿地。 (二)防护绿地:用于城市环境、卫生、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风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五)居住区绿地:居住小区、居民住宅区范围的绿地。 (六)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七)道路绿地:干道、街巷等行道树、分车带、隔离带绿地。 第三条无锡市绿化委员会是全市绿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无锡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江阴市、宜兴市、无锡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受市园林局的业务指导。 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市园林局业务领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或组织辖区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

无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征询意见稿) 无锡市规划局 2007年11月

1.总则 1.1 为使无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更切合当前实际,适应未来发展需求,满足居 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无锡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参照相关标准与指标,按 照以人为本、分级配套、分级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 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标准是无锡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技术标准,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1.3 标准适用于市(区)级以下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配置要求。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4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情况、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配置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新建地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依据本标准,各项设施的配置水平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1.5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无锡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1.1对应社区的管理体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配置,控制规模及对应行政、规划管理应符合附表2-1的规定。 附表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行政规划管理一览表 2.1.2街道社区由交通干道和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对应行政管理中街道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控规编制单元的管理。 2.1.3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1~1.5万人;对应行政管理中居委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街坊的管理。 2.2分类与控制要求 2.2.1按照使用功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无锡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无锡规划局

一、规划范围 惠山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 二、规划对象 本次规划对象为: (1)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中主要包括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两种。本次规划提出设置要求并逐条道路具体布点。 (2)其他广告设施考虑其设置的灵活性,本次规划主要提出设置及管控要求,不做具体点位控制 注:来源于《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江苏省DGJ32/J 146-2013) 三、规划依据 ⏹《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江苏省DGJ32/J 146-2013) ⏹《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6) ⏹《无锡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2009) ⏹《无锡市惠山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锡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2) ⏹《无锡市区国省干道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 ⏹其它与户外广告设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规划目标 本着“适量、规范、提升”的总体目标,结合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要求,从公众利益和城市景观要求出发,综合权衡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景观要素与广告产业媒体的双重属性,明确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位置、尺寸、形式等相关情况,使其数量合适、布局合理、设置规范,以逐步达到高档次、高质量、高品位的要求,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提供具体的指导和依据。 五、规划原则 1、广告设施布局设置规范化 遵循城市规划,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满足《无锡城市总体规划》与《无锡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用地、功能布局相适应。本次详细规划主要控制户外广告的数量、密度。同时控制户外广告的位置、尺寸、形式,使其与周边环境风貌、尺度、形态等相协调。 2、广告题材创新化、内涵化 鼓励广告内容题材创新化,更多的宣扬地区形象和文化内涵,强化地区形象符号和城市个性。 3、广告设施艺术化 鼓励采用新类型的广告投放技术,比如3D投影、灯光秀等。鼓励广告设施与城市景观设施结合设计,再宣扬广告价值的同时美化城市形象。 4、市场导向与公共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从公众利益和市场要求出发,综合权衡户外广告作为广告产业媒体与城市景观要素的双重属性,结合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协调好个体经济利益、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 5、人性化原则 城市视觉环境和生活环境是创造“人性化”城市的基础,它的一切都是围绕以人为中心并为人服务的。户外广告是城市视觉环境的组成部分,广告的视觉形象和信息量都会给市民造成影响。户外广告规划定点时应力图创造一种理想有序状态,形成一个好的视觉空间环境。 广告阵地设置分区规划 一、规划控制分区 本次规划根据上位规划和相关规范,对惠山经济开发区广告阵地设置划分为禁设区、集中设置区和控制区,并从集中设置区和控制区中选取重要路段进行广告阵地详细规划。

无锡市区水系规划

无锡市区水系规划 文本 无锡市水利局 二○○七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情况 (1) 第三章河道控制标准 (3) 第四章河网水系规划 (5) 第五章管理规划 (7) 第六章规划实施意见 (8) 第七章综合评价 (9) 第八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管理与保护,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河道防洪除涝等功能,确保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无锡市区水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原则: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原则;立足原有水系与发展改良水系相结合原则;不减少区域调蓄水面积率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原则;与时俱进,与各部门规划协调发展原则。 第三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太湖流域武澄锡虞区防洪规划》、《无锡市城市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文件。 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和构建“和谐无锡”的要求,按照《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从适应城市化、现代化发展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发,在市区现有河网水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河道的功能及其变化进行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健全市区河网布局,优化改良河网水系;建立和健全河道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河道的控制与管理,确保河道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规划范围:无锡市区1622平方公里行政区域;现状基准年是2005年;规划水平年近期为2010年,远期为2020年。 第六条规划对象:北塘、崇安、南长区规划至村级河道;滨湖、惠山、锡山、新区规划至镇级河道。 第二章基本情况 第七条自然概况 1、地理特征。无锡市位于北纬31°07’~32°,东经119°31’~120°36’之间。无锡市区地处太湖流域武澄锡虞区域,西部位于武澄锡低片,地势低洼平坦,地面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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