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官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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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从事审判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法官的职业道德可以理解为:国家制定或社会认可的,关于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专门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人格魅力,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法官的道德约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本质。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塑造人民法院的新形象,其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节法官职业道德概述

一、法官职业道德概述

1、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从事审判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审判职业包括案件受理、审理与裁判、生效裁判的执行、审判笔录与裁判文书制作、司法文书的送达等一系列审判工作业务。其中,立案、审判、执行等设立专门机构,并配置专门人员;制作笔录和司法文书送达等亦配置相关人员。因此,上述人员从事的业务均属于审判职业的业务范围。法官职业道德不是空谈的、泛泛的、个人的、内在的道德修养;而是实实在在的、具体的、约束法官整体的、内在外在统一的道德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中共中央政法委对全国政法干警提出的“四条禁令”等,就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

2、法官职业道德的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的特征是由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决定的,它是区别检察官职业道德和律师职业道德的分水岭。

(1)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法官。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包括在职立案、审判、执行、笔录制作、司法文书送达等法官系列相关人员;也包括到法院实习的大学生、研究生,法院试用、借用、借调人员和离退休法官;法院行政人员、警务人员等亦可参照执行,也可以纳入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

(2)法官职业道德的效力。在空间效力方面,中国内地法官、香港地区法官、澳门地区法官、中国在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法官,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官均受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在时间效力方面,从法官职业道德主体进人法院之日起,至该主体离开人世止,均应当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

3、法官职业道德的作用

(1)示范作用。法官职业道德不能只限于言传、道德说教,而在于法官个体的身体力行。通过个体带动整体,通过优秀法官带动尚未达到优秀的法官,通过法官整体的优秀的职业道德行为带动全社会各行各业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和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这就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示范作用。

(2)规范作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法官业务的方方面面规定了职业道德准则,有非常典型的规范作用,是全体法官及有关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3)提升作用。法官职业道德的提升作用,就是该职业道德规范在中国领域内,在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提高和扩展。即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道德素质,进而提高全民道

德素质。

4、法官职业道德的影响因素

(1)历史文化因素。中国古代有“德主刑辅、礼主刑辅”的传统历史文化,就是在表明道德、礼仪等同法律的关系、同法官的关系。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比,道德规范的层次高于法律规范。因为,法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在实体法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道德上没有程序要求。法律规范必须有外在载体;而道德规范既可以有外在形式,可以内在外在形式具备,也可以只有内在形式(只受自身良心裁判)。

(2)公民法律素质因素。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和不断深入人心,以及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普法宣传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达在客观上要求法官在提高法律专业素养的基础上,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同时,法官职业道德素养的提升会带动法官法律专业素质、司法水平在本质意义上的提高。

(3)审判方式因素。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扩展,审判公正、审判增强透明度、法庭审理两造对抗制等审判方式,客观要求法官必须具备公正、公开、中立等道德品质。

(4)法官素质水平因素。“良法”亦需优良法官去实施,才可谓“良法”,这就说明法官素质对公正司法和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和具体案件公正审判的关键所在。

(5)法官保障制度因素。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法官的福利待遇和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和完善。优良的法官保障制度客观要求法官必须具备优良的法律素养和优良的道德素养。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保障司法公正

(1)程序公正

司法审判过程的公开性。不论刑事审判、民事经济审判,还是行政审判,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一律公开审理;裁判的宣告一律公开进行。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法院开庭审判前必须依法开庭前公告。但是,司法审判过程的公开性,以开庭前公告为决定因素和标志;不以是否有公民旁听、新闻媒体采访为要件。

法官不得单独接触当事人。司法审判实践证明,审判程序的不公正、实体的不公正,以及司法腐败,同法官单独接触当事人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因此,法官不得单独接触当事人。

法官居中裁判。除“纠问式审判”外,不论弹动式诉讼,还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诉讼模式,在诉讼的构造上,均要求法官保持中立,即居中裁判;否则,不可能有公正可言。

法官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构造,必然要求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这表现在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上地位、权利义务平等、对等。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的公诉人在庭审中同被告人、辩护人在地位、权利义务亦是平等和对等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体现在庭审中法庭违法行为的及时监督(当然要注意监督方式)和裁判后的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这并不否定法庭、法官对诉讼构造的平等对等性。

(2)实体公正

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官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抱有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不主观偏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杜绝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法官必须养成“惟法律至上”的信念,其言行处处挥发法律要素的气息。滥用职权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司法者违法和司法者无视法律在任何国度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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