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与行政管理》心得体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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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与行政管理》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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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学期《公务员与行政管理》课程的学习,自己可谓是受益匪浅,对于公务员、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有了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同时结合老师的视频案例对于行政部门的职能与责任也有了一个全

新的认识。

通过老师讲解,并结合课堂笔记,我想通过两个方面来说一说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基本概念理解

首先,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在国外,公务员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围不尽一致,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这种范围同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

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

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美国基本属于此类。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范围很广的一种称谓,它包括了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

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一般职”公务员是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即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一般职”的国家公务员。日本、法国基本那属于此类。法国公务员是指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被任命为常任官员的工作人员。以上三种,不难看出,我国基本属于第二种概念的划分。

其次,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

其特点有:一切行政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权力相联系,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行政管理是根据国家法律推行政务的组织活动。在执行中又能动地参与和影响国家立法和政治决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行政管理既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又执行

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行政管理要讲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和改革等方式,最优地实现预定的国家任务,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行政管理是人类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特定领域,有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二.课堂思考

通过老师讲解,结合时下热点问题,我认为行政管理部门之间配合仍然不够协调,仍然存在“踢皮球”现象。以“地沟油事件”为例,政府各部门在对于地沟油的查处存在配合不协调、执法真空的现象,多个部门重复监管,职责不明确,看似多个部门在监管,实则谁都不管,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体系,进而导致监管力度不强,给予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助长其制假售假的行为势力。

我认为政府部门应当合理调节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俗话说“龙多不治水”,政府就更应该将食品安全监管落到实处,明确各部门责任,杜绝“互踢皮球”现象的发生,进而形成“一条龙”的监管体制。更要加强跨地区间的监管职权,使全国的食品监管能够成为

一个联动的体系,在不同地区设立监管点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及时反映食品安全隐患。

以上就是我对于《公务员与行政管理》课程学习的一些认识,通过学习理解,相信对于以后自己如何理解政府部门工作、选择考公务员考试以及解读相关政策法规都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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