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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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历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历届十杰青年法学家第一届(1995 年) 第一届王利明:1960 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主要著作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物权法研究》等。

、、公丕祥:1955 年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述》《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等,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赵秉志:1956 年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犯罪主体论》《刑法改革问题研究》等,编有《中国刑法实用》《刑法新教程》等。

、、曹建明:1955 年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七届中央委员。

主要著作有《国际产品专利概论》《国际经济法新编》、,发表论文二百三十余篇。

范健:1957 年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德国商法》《反倾销法研究》、、《法理学》等,发表论文一百五十余篇。

胡建淼:1957 年生,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出版专著、教材74 部,发表论文八十余篇。

黄进:1958 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际、冲突法研究》《中国国际私法》等,发表论文九十余篇。

、夏勇:1961 年生,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家保密局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民权哲学》《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等。

沈木珠:1955 年生,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际经济法要论》《论商法比较研究》等,发表论文一百三十余篇。

、顾培东:1956 年生,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界权威人物

法学界权威人物

法学界权威人物中国当前的法律权威和领导者?法学理论张文显朱苏力何维方葛弘毅舒沈国英宗灵孙笑侠卓袁泽李步云刘左祥傅子堂孙国华辛春莹郭道辉郝铁川卢世伦史泰丰王成光朱京文李林李龙刘汉谢晖法律史曾张宪义金范吴陈数何华勤陈盛清范忠信元秋吴悠杨建英一凡杨永华于荣根韩延龙怀肖丰霍存福刘海年倪正茂高亨浦建朱勇宪法和行政法周业忠、徐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金光、蒋碧欣、蒋明安、罗浩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书一、莫、蒲增元、童志伟、、王、、肖、杨海坤、袁书鸿、张广波、朱伟、刑法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楚胡爱芝古贺小荣炳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区新九阮七林苏晖俞康叔华张志辉周道銮卢建平王佐甫何鹏姜伟孙乾民商法江平、梁辉兴、吴汉东、王立明、孙显忠、王卫国、、郑、、、、刘春田、、史少霞、史玉卓、秦有图、顾红云、郭明瑞、龙逸飞、吴焕宁、夏银兰、许、杨大为、、杨振山、马俊举、沈、吴昌珍、范健、尹田诉讼法江陈为广众徐景春范崇义龙宗智陈瑞华陈卫东边陈建林桂明谷董培荆韩朝刘家星沈大明宋英辉谭氏桂堂威建天平安王建王建王建王建王建汪建成王亚信杨荣信张卫平周国军左卫民谭兵李浩昌义严段崔民经济法杨子欣、李昌齐、刘龙恒、刘文华、齐多军、邵建东、史济春、杰夫、张守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韩德培、曾、梁、余劲松、陈安、董立坤、龚仁人、王春、李双元、刘南来、饶格培周仲海军事法丛文生,顾德新,李昂图,张世纪初的中国法学家学派(1)所谓的红色学派法学家是一群在学术上已有建树的法学家,他们的学术理论受到高度评价他们可以在30多岁时成为博士生导师。

主要代表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北京大学的吴,武汉大学的等。

(2)所谓黄学派法学家是指能够把法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效地推动中国政治、经济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则批判现实,关注民生,倡导改革。

他们不仅著作丰富,而且分量很重。

在他们的代表作品中,他们经常用黄金语言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张。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主要的法学流派包括:
1. 法理学流派:强调法律的逻辑和理性分析,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代表人物有欧根·歌提厄斯和约翰·奈尔斯·亚申。

2. 实证主义流派:强调对法律的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进行研究和评估。

代表人物有波兹南斯基和卡尔·帕特森。

3. 法律社会学流派:强调法律与社会和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影响。

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和欧文·费舍尔。

4. 制度法学流派:强调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关注法律系统的组织和运作方式。

代表人物有德尔则克和海因茨·韦尔德。

5. 公法学流派:关注国家权力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研究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卡尔·斯奈德和罗伯特·哈特。

6. 私法学流派:研究私权关系和私人事务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等私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桑德尔斯和约翰·埃斯基勒森。

这些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

表中的法学流派及代表人物

表中的法学流派及代表人物

表中的法学流派及代表人物表中的法学流派及代表人物的知识容易出选择题(P64-65)法学流派代表人物古典自然法学派P64启蒙思想家分析法学派P64边沁、奥斯丁历史法学派P64萨维尼、梅因哲理法学派P64康德、黑格尔社会法学派P64耶林、庞德、弗兰克、卢埃林新自然法学派P64夏蒙(法)、施塔姆勒(德)、拉德布鲁赫(德)、富勒(美)纯粹法学派或规范法学派P65凯尔森新分析法学派P65哈特新哲理法学派或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P65继承、改造和发展康德和黑格尔哲学和法律思想为显著特征经济分析法学派P65波斯纳综合法理学派P65博登海默下表中的人物作品知识容易出选择题姓名国家著作页码哈里斯英国《法哲学》P36魏德士德国《法理学》P38波斯纳美国《法理学问题》P39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P39 黑格尔德国《法哲学原理》P39贝格博姆奥地利《法理学和法哲学》P39奥斯丁英国《法理学讲演集或实证法哲学》P39《法理学范围的确定》P42严复中国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以《法意》之名移译到中国P44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P44 王振先中国《中国古代法理学》P44庞德美国《社会法理学论略》P44李达中国翻译日本学者穗积陈重的《法理学大纲》P44弗里曼英国《劳埃德法理学总论》P52博登海默美国《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P52庞德美国五卷本《法理学》P52费里德曼英国《法律理论》P55《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P68莫里森英国《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P55霍尔美国《法理学基础》P55伯罗茨海默德国《各国法律哲学》P55考夫曼德国《法律哲学》、《后现代法哲学》P55科殷德国《法哲学》P5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P66孟德斯鸠法国《论法的精神》P57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P57德沃金美国《法律帝国》、《认真对待权利》P68哈特英国《法律的概念》P58波斯纳美国《法律的经济分析》P58斯坦、香德英国《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P66柏拉图《理想国》P66查士丁尼《法学总论》P66盖尤斯《法学阶梯》P66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论义务》P66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P67马基雅维里《君主论》P67康帕内拉《太阳城》霍布斯英国《利维坦》P67洛克英国《政府论》P67葛德文英国《政治正义论》P67边沁英国《政府片论》、《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P67梅因英国《古代法》P67密尔英国《论自由》P67莫尔英国《乌托邦》P67哈林顿英国《大洋国》P67戴雪英国《英宪精义》P67鲍桑葵英国《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P67巴克英国《英国政治思想:从斯宾塞到现代》P67拉斯基英国《国家的理论和实践》P67哈耶克英国《法律、立法和自由》P67拉兹英国《法律体系的概念》P67鲍曼英国《立法者和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和知识分子》P67麦考密克英国《制度法论》P67罗素英国《西方哲学史》P67汤因比英国《历史研究》P67伯特兰..罗素英国《权力论》P67卢梭法国《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P67 罗伯斯庇尔法国《革命法制和审判》P67霍尔巴赫法国《自然政治论》P67勒鲁法国《论平等》P67马布利法国《马布利选集》P67摩来里法国《自然法典》P67德萨米法国《公有法典》P67圣西门法国《圣西门选集》P67托克维尔法国《论美国的民主》P67狄骥法国《宪法论》P67达维德法国《当代主要法律体系》P67康德德国《法的形而上学原理》P68费希特德国《自然法权基础》P68萨维尼德国《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P68尼采德国《权力意志》P68韦伯德国《经济和社会》P68洪堡德国《论国家的作用》P68哈贝马斯德国《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P68 拉伦茨德国《法学方法论》P68霍恩德国《法律科学和法律哲学导论》P68汉密尔顿美国《联邦党人文集》P68威尔逊美国《国会政体》P68比尔德美国《美国政府和政治》、《美国宪法的经济观》P68罗尔斯美国《正义论》P68伯尔曼美国《法律和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P68 康芒斯美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制度经济学》P68 萨拜因美国《政治学说史》P68梅里亚姆美国《美国政治思想》P68贝勒斯美国《法律的原则》P68霍贝尔美国《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P68昂格尔美国《现代社会中的法律》P68诺内特美国《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P68施瓦茨美国《美国法律史》P68。

中国法学十大派别-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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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十大派别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有史以来中国法学最繁荣发达的时期。

近年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法学界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做了许多回顾和总结。

些回顾和总结总体说来是比较全面的,但对“法学家的派别问题”还缺少必要的讨论。

为了更全面地把握过去,面向未来,本文从气质和风格上对法学家进行了流派划分,有所褒扬,也有所批评,更有所企盼。

由于资料和水平等等的限制,本文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真诚希望被评论者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一)红派v)g^ 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司法考试,法律咨询(@vm/Y^[A 北京的主要法学杂志,《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等,几乎成了红派法学家们的私人刊物,来稿必发。

他们都是特别能写作的人,加之有足够的阵地,因此,他们便成了“制造论文的机器”。

文章多而不滥,篇篇皆有创见。

一般以专业性的学术问题为主,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至少不率先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探讨。

故既能在学术上走红,又能获得政治上的宽容。

司法考试,法律咨询2~Wqj:b3x }1b [ 王利明的代表作有《国家所有权研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等等。

赵秉志的代表作有《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等等。

陈兴良的代表作有《共同犯罪论》,《正当防卫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刑法哲学》,等等。

武树臣的代表作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思想史概论》,等等。

黄进的代表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区际冲突法研究》,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法学-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

法学-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
王利明的代表作有《国家所有权研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等等。赵秉志的代表作有《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等等。陈兴良的代表作有《共同犯罪论》,《正当防卫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刑法哲学》,等等。武树臣的代表作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思想史概论》,等等。黄进的代表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区际冲突法研究》,等等。
蓝派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南京大学的张中秋,苏州大学的周永坤,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梁治平,等等。
张中秋的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等等。梁治平的代表作有《新波斯人信札》,《法辨》,《法律的文化解释》,等等。
(六)彩派
彩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同时具有多种色彩的法学家。
郭道晖早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学习自然科学,工作后改行学法律,曾长期担任《中国法学》总编。改革开放以来,他“不断有新观点问世”(1),最有代表性的理论主张是“以法治代替法制”。对此,他是得着机会就讲,不厌其烦,不怕风险,诲人不倦,诲国不倦。不仅自己讲,还组织同仁在《中国法学》上一起讲。终于,在郭道晖和其他一些法学家的共同努力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被中共《十五大报告》所吸收。
(九)雾派(变色派)
所谓变色派,就是无一定色彩,随着气候的变化而变化的法学家流派。该派就象水蒸汽一样,一会儿灰色,一会儿白色,一会儿黑色,一会儿蓝色,一会儿发红光,一会儿五彩缤纷,什么时髦他们就变成什么。他们和彩派的区别是,彩派在任何时候都是五彩缤纷的,雾派只在极少的时候才是多彩的。雾派除了在不同的时候制造不同的声势以外,对法学研究和改革事业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理论贡献。
北京大学的龚祥瑞早在八十年代初出版的《比较宪法和行政法》一书中,就认真地论述过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但由于他没有联系中国的实际进行现实批判,所以就没有产生多大影响。灰派与黄派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此。

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名家有哪些?

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名家有哪些?

Knowing what I want to do, in the dead of night, ask myself my future plans, and move in that direction to realize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名家有哪些?我国比较有名的刑法学家,根据院派来统计,可参考如下,但是不代表历史观点:刑法肯定是清华最好,张明楷、周光权、黎宏、劳东燕这个团队,不但学术水平高,而且,在观点、理念和体系也领先人大和北师大法学院太多了。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上,为了适应国家的发展,国家每年都会变更改善我国现有的法规法律,每年也会不断有旧的法规法律被废弃,也会发布新的法规,这些新的法规条款的制定都是我国的法学家门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再经过层层的把关筛选才发布出来实施的,那么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名家有哪些呢,下面就跟一起来了解下。

我国比较有名的刑法学家,根据院派来统计,可参考如下,但是不代表历史观点:刑法肯定是清华最好,张明楷、周光权、黎宏、劳东燕这个团队,不但学术水平高,而且,在观点、理念和体系也领先人大和北师大法学院太多了。

改革派:大陆法学派(德日):张明楷(清华)、周光权(清华)、黎宏(清华)、陈兴良(北大)保守派:传统学派(苏俄):高铭暄(人大)、马克昌(武大)、赵秉志(北师大)两派理论目前正在交锋中,传统学派死抱着苏俄的四要件理论,根本跟不上形势,很多理论完全是错误的,而且,体系混乱,缺乏逻辑。

大陆法学派的三要件更严谨,符合逻辑,但中国早晚都会全面采用张明楷学派的理论体系。

四要件和三要件的核心区别也就在于四要件分析犯罪构成时是个平面的思维方式,主客观处于一个顺位的考虑要素,而三阶层是个立体的思维方式,先从客观方面考虑,一层层的排除犯罪性,相当于一个有位阶的思维方式。

陈兴良本来也是高铭暄的得意弟子,但这些年也发现高马学派的理论缺陷和错误,已经逐步脱离高、马学派,往张明楷学派靠拢了。

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三)、中世纪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法学流派概述一、法律思维的视角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社会法学派: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二、法律研究的方法自然法学派:价值的研究方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三、具体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

中国法学流派

中国法学流派

中国法学流派浅论郑州大学付承为提到中国法学流派一词,目前学界尚无系统明确的论述,或者说,在大多数学者看来,中国不存在法学流派。

笔者以为,多数学者对“流派”一词的定义还是局限于目前的西方法学流派的定义,即有系统的自圆其说的理论,有许多学者的支持和完善,有大量的独立性标志,有自己明显的甚至于偏激的观点,有较长的时间跨度和较宽的空间跨度……笔者以为,这是一种形式上的界定。

所谓流派,应是从不同角度来阐释法、理解法、宣扬法,促进法与社会的同步接轨(尽管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解放人们的思想,从而实现法律的最主要功能——提供稳定的、可预测的秩序,以便人们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预测未来,安排自己的人生。

这是笔者认为的实质意义上的可以被称之为流派的标准。

在确定了实质意义的标准之后,笔者将阐述中国法学四大流派——权利本位论流派、法条主义流派、法律文化主义流派、本土资源论流派,下面一一阐述各个流派的核心观点,以及笔者的个人意见。

权利本位论流派本流派着眼于中国法学的发展方向,即强调中国法学的应然。

此流派以张文显先生为代表,他认为,法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这个关系中,权利是本位性的,即是说权利是中国法学的核心、追求和着重点。

张文显先生提出此观点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特别强调义务、强调阶级斗争的国家来说,这样的提法无疑是需要的,但这种提法给他本人带来了很多麻烦,毫无疑问,他遭到了许多的批判,甚至他的导师都公开反对他。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行,中国学界接收了许多的西方思想,权利本位论的价值越来越得到学界的肯定,张文显先生也就成为了中国法理学的领军人物之一。

但是,这种观点的正确性笔者持怀疑态度,笔者更倾向于英国学者哈特的观点,即法律规则理论。

哈特认为,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即是义务性规则,它是根本性的规则,第二性规则是权力性规则,是附属性规则,因为权利的享有依赖于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未有义务,权利便无从谈起。

法学派

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3.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兴起于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4.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名家有哪些?

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名家有哪些?

Knowing what I want to do, in the dead of night, ask myself my future plans, and move in that direction to realize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名家有哪些?我国比较有名的刑法学家,根据院派来统计,可参考如下,但是不代表历史观点:刑法肯定是清华最好,张明楷、周光权、黎宏、劳东燕这个团队,不但学术水平高,而且,在观点、理念和体系也领先人大和北师大法学院太多了。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上,为了适应国家的发展,国家每年都会变更改善我国现有的法规法律,每年也会不断有旧的法规法律被废弃,也会发布新的法规,这些新的法规条款的制定都是我国的法学家门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再经过层层的把关筛选才发布出来实施的,那么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名家有哪些呢,下面就跟一起来了解下。

我国比较有名的刑法学家,根据院派来统计,可参考如下,但是不代表历史观点:刑法肯定是清华最好,张明楷、周光权、黎宏、劳东燕这个团队,不但学术水平高,而且,在观点、理念和体系也领先人大和北师大法学院太多了。

改革派:大陆法学派(德日):张明楷(清华)、周光权(清华)、黎宏(清华)、陈兴良(北大)保守派:传统学派(苏俄):高铭暄(人大)、马克昌(武大)、赵秉志(北师大)两派理论目前正在交锋中,传统学派死抱着苏俄的四要件理论,根本跟不上形势,很多理论完全是错误的,而且,体系混乱,缺乏逻辑。

大陆法学派的三要件更严谨,符合逻辑,但中国早晚都会全面采用张明楷学派的理论体系。

四要件和三要件的核心区别也就在于四要件分析犯罪构成时是个平面的思维方式,主客观处于一个顺位的考虑要素,而三阶层是个立体的思维方式,先从客观方面考虑,一层层的排除犯罪性,相当于一个有位阶的思维方式。

陈兴良本来也是高铭暄的得意弟子,但这些年也发现高马学派的理论缺陷和错误,已经逐步脱离高、马学派,往张明楷学派靠拢了。

法理学中必须知道的法学家,流派

法理学中必须知道的法学家,流派
博登海默

《法律在探讨自己》
新自然法学派
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社会法学派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社会控制说
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
新自然法学派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
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
格劳修斯

《战争与和平法》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法理学中必须知道的法学家,流派及其著作
姓名
国籍
著作
其他
霍布斯

《利维坦》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人意说
洛克

《政府论》
边沁

《政府片伦》
功利主义法学派命令说
奥斯丁

《法理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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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著名法学家

当代著名法学家

法学理论张文显朱苏力贺卫方葛洪义舒国滢沈宗灵孙笑侠卓泽渊李步云刘作翔付子堂孙国华信春鹰郭道晖郝铁川吕世伦石泰峰王晨光朱景文李林李龙刘瀚谢晖法律史曾宪义张晋藩武树臣何勤华陈盛清范忠信邱远猷吴建璠杨一凡杨永华俞荣根韩延龙怀效锋霍存福刘海年倪正茂高恒蒲坚朱勇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诉讼法学江伟陈光中徐静村樊崇义龙宗智陈瑞华陈卫东卞建林陈桂明顾培东景汉朝刘家兴沈达明宋英辉谭世贵汤维建田平安汪建成王国枢王亚新杨荣馨张卫平周国均左卫民谭兵李浩常怡严端崔敏经济法学杨紫烜李昌麒刘隆亨刘文华漆多俊邵建东史际春徐杰张守文种明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吕忠梅国际法学韩德培曾令良梁西余劲松陈安董立坤龚韧刃黄进李双元刘楠来饶戈平芮沐张乃根周忠海军事法学丛文胜顾德欣李昂图们张建田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有史以来中国法学最繁荣发达的时期。

近年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法学界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做了许多回顾和总结。

这些回顾和总结总体说来是比较全面的,但对“法学家的派别问题”还缺少必要的讨论。

为了更全面地把握过去,面向未来,本文从气质和风格上对法学家进行了流派划分,有所褒扬,也有所批评,更有所企盼。

由于资料和水平等等的限制,本文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真诚希望被评论者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一)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中国法学江湖四大流派(2020)

中国法学江湖四大流派(2020)

中国法学江湖四大流派(2020)纵观当今中国的法学江湖,蔚然成势者,四大流派而已矣,其余小鱼小虾小门小派,不过三十六岛、七十二洞之流耳。

哪四大流派?莫急,听我一一道来。

其一,曰规范法学派。

该派坚守法学的传统/正统立场,坚持法律的规范分析和教义学研究,认为法律学者应该持守法律的规范立场,在这一前提下展开严谨的法律研究、法律解释适用等法律的日常作业。

作为中国法学的第一大派,规范法学派内部又细分为不同的山门和分舵。

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自然是规范法学的传统地盘,法理学中,近年来方兴未艾的法教义学、分析法学、法律修辞学等等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规范法学派自谓“正宗法学”,虽然不排斥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互动和多学科视角的法学研究,但始终坚持其“法学之内”的规范立场。

这种自信、淡然、从容乃至骄傲在当今这个喧嚣的时代多少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但不可否认,规范法学派的这种坚持是有其价值和意义的——法学之所以为法学,而不是别的什么学,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规范法学派的存在。

在当代中国,始终谨守规范法学立场的学者有很多,他们多低调内敛,一张书桌著春秋,两只芒鞋悟真谛。

其二,曰社科法学派。

顾名思义,社科法学派主张以社会科学的方法、视角和思维来研究和解释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并对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预判和评估。

这一学派的视角是“法律之外”的,所接引的是传统法学之外的其他社会科学的视角和方法,譬如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等。

社科法学在过去二十年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老干新枝迭出,这种“学科繁荣”也反过来刺激和促进了规范法学的更新和发展。

两派的竞争和交锋态势日益明显,甚至激烈化。

总体而言,社科法学的研究因其跳出了枯燥的法律规范分析,而显得更加有趣和生动,极大丰富了法律现象的“外部”研究。

但其局限也显而易见,因为是外部视角,所以也容易沦为“外行人所看到的热闹”,研究和分析流于表面,好看,但也仅仅是好看而已。

其三,曰海派。

之所以叫“海派”,有两层含义:其一,该学派的主要势力盘踞在上海;其二,该学派的特点是“折中,融合和包纳”,所谓海纳百川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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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有史以来中国法学最繁荣发达的时期。

近年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法学界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做了许多回顾和总结。

这些回顾和总结总体说来是比较全面的,但对“法学家的派别问题”还缺少必要的讨论。

为了更全面地把握过去,面向未来,本文从气质和风格上对法学家进行了流派划分,有所褒扬,也有所批评,更有所企盼。

由于资料和水平等等的限制,本文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真诚希望被评论者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一)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北京的主要法学杂志,《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等,几乎成了红派法学家们的私人刊物,来稿必发。

他们都是特别能写作的人,加之有足够的阵地,因此,他们便成了“制造论文的机器”。

文章多而不滥,篇篇皆有创见。

一般以专业性的学术问题为主,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至少不率先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探讨。

故既能在学术上走红,又能获得政治上的宽容。

王利明的代表作有《国家所有权研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等等。

赵秉志的代表作有《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等等。

陈兴良的代表作有《共同犯罪论》,《正当防卫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刑法哲学》,等等。

武树臣的代表作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思想史概论》,等等。

黄进的代表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区际冲突法研究》,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

在他们的代表作中,往往以黄金般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要主张。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中国法学》杂志社的郭道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等等。

黄派法学家的主张不仅在学术界很有影响,而且在政治上也很有影响。

他们的理论和主张往往比改革进程快一步,且往往是在重大原则性问题上比改革快一步,故在政治上既受重视,又不是很走红,总是给人一种沉重感。

他们的文章并非都能公开发表,越是沉重的文章越是不能公开发表,不过也不是不能流行。

他们往往通过“报告”、“讲座”、“会议交流”等形式发布自己的理论主张。

江平曾经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八十年代末离职后继续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至今。

最有影响的一篇报告是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在中央党校的报告,题目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受到高度欢迎和重视,并通过录音、录相等形式广泛传播,中央党校的内部刊物《中央党校报告选》一九九七年第一期也全文发表了这个报告。

该报告的理论基调虽然没有完全被《十五大报告》吸纳,但许多观点已经受到政界、法学界以及经济学界的高度重视,其基本内容无疑会成为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立法的指导性理论,其基本精神估计在三五年之后就会成为中国高层领导的理论基调。

江平的基本主张就是不以所有制性质来划分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与现行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理论有相当的差距。

郭道晖早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学习自然科学,工作后改行学法律,曾长期担任《中国法学》总编。

改革开放以来,他“不断有新观点问世”(1),最有代表性的理论主张是“以法治代替法制”。

对此,他是得着机会就讲,不厌其烦,不怕风险,诲人不倦,诲国不倦。

不仅自己讲,还组织同仁在《中国法学》上一起讲。

终于,在郭道晖和其他一些法学家的共同努力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被中共《十五大报告》所吸收。

(三)紫派所谓紫派法学家,是指那些比红派法学家更多一层红色的法学家。

紫派法学家的特点是,参与改革但不首倡改革,对已有的改革措施和改革理论常从较正统的角度进行解释、论证和宣传。

在他们身上往往环绕着一层紫色光环。

他们在政治上颇受重视,经常参与重要法律的起草;他们在学术上也很有地位,大多有博导、会长、理事长等等的学术职务,全国性的教材也常常由他们主持编写。

紫派法学家的另一个特点是,他们对于别人(尤其是青年人)的探索常持批评态度,而他们的批评往往又是以政治批评为主,以学术批评为辅。

一九九六年的所谓“晓南风波”正是这一特点的重要表现。

(2)最有代表性的紫派法学家是张光博。

张光博是大连海事大学经济法律学院教授,主攻宪法学和法理学。

八十年代初曾是《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以及司法部统编教材《宪法学》的重要撰稿人之一。

八十年代后期主编过颇有积极影响的《简明法学大词典》。

九十年代以来发表的主要论文有:《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法学沿着正确道路向前发展》,发表于《中国法学》一九九五年第四期;《法学研究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发表于《当代思潮》一九九六年第一期;《制度、体制和法》,发表于《当代法学》一九九六年第二期;《评“权利本位论”》,发表于《当代思潮》一九九七年第一期;《关于法学中“29个多”问题的理论是非》,发表于《当代法学》一九九七年第四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将法学研究推向新的高峰》,发表于《当代法学》一九九八年第二期。

这些文章的共同特点是:政治批评和学术批评兼而有之,但政治批评多于学术批评;学术上常常发现对方的自相矛盾,政治上往往能得出对方“违反马克思主义”等等结论。

在《制度、体制和法》一文中甚至认为法学界存在着“各种‘西化’阴谋”。

有学者在评论《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法学沿着正确道路向前发展》时,很形象地说:“猛一见这个标题,以为是《中国法学》发表社论”(3)。

张光博教授之所以敢于在法学界一次又一次地进行严厉的政治批评,是因为他的身后有一个比较强大的紫色的法学家流派作他的坚强后盾。

紫派法学家虽然观点较左,但能一以贯之,并能自圆其说。

这是他们值得钦佩的长处。

他们那种一以贯之的精神,雾派法学家和白派法学家是绝对没有的。

无论是政治批评还是学术批评,紫派都具有紫外线一般的严厉,这就是紫派之所以要被认为是紫派的道理。

(四)灰派(经院派)所谓灰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埋头于学术研究,不太关心现实生活,较少进行现实批判,不提具体改革建议的法学家。

他们在法学界很出名,但在法学界之外的知名度明显不如黄派和彩派,甚至也不如蓝派和绿派。

灰派法学家学术功底深厚,著述甚丰。

他们虽然回避现实政治问题,但他们的学术成果往往成为红派人物和黄派人物的学术依据。

北京大学的龚祥瑞早在八十年代初出版的《比较宪法和行政法》一书中,就认真地论述过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但由于他没有联系中国的实际进行现实批判,所以就没有产生多大影响。

灰派与黄派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此。

灰派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北京大学的龚祥瑞,张国华,沈宗灵,赵震江,姜明安,等等。

龚祥瑞的代表作有《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文官制度》,《英国行政机构和文官制度》,等等。

张国华的代表作有《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等等。

沈宗灵的代表作有《比较法总论》,《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美国政治制度》,《现代西方法理学》,等等。

赵震江的代表作有《法律与社会》,《分权制度与分权理论》,《中国法制四十年》,《科技法学》,等等。

姜明安的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等等。

(五)蓝派所谓蓝派法学家是指那些竭力主张充分开放、充分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和西方法学的法学家。

走向蓝天和大海是蓝派的基本特点。

蓝派法学家学贯中西,博古通今,思想活跃,思路开阔。

他们倾心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揭示和批判。

他们大多出生于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与红派法学家是同龄人。

与红派不同的是,他们一般不考虑在学术界的社会地位问题,不重视博士、博导等头衔。

与红派相同的是,他们一般也不进行太多的现实批判。

蓝派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南京大学的张中秋,苏州大学的周永坤,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梁治平,等等。

张中秋的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等等。

梁治平的代表作有《新波斯人信札》,《法辨》,《法律的文化解释》,等等。

(六)彩派彩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同时具有多种色彩的法学家。

彩派法学家的代表人物有:南京师范大学的公丕祥,吉林大学的张文显,南京大学的范建,华东政法学院的曹建明,苏州大学的杨海坤,杭州大学的胡建淼,中共中央党校的石泰峰,等等。

彩派法学家不仅学术成果丰富,而且学术组织能力十分突出,社会交往面十分宽广。

他们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对所有的学派皆能宽容,也为所有的学派所宽容。

因此,他们总是五彩缤纷的。

在他们身上,黑派可以看到黑,红派可以看到红,紫派可以看到紫,蓝派可以看到蓝,灰派可以看到灰,黄派可以看到黄,白派可以看到白,雾派可以看到雾,绿派可以看到绿。

彩派与红派大体上也是同龄人,学术地位略次于红派,政治地位却强于红派,大多兼任高等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不是校长,就是院长,至少也是个副院长什么的。

公丕祥的代表作有《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犯罪社会学》,《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等等。

张文显的代表作有《当代西方法哲学》,《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法律社会学》,等等。

胡建淼的代表作有《行政法学原理》,《人事行政法概论》,《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等等。

(七)黑派黑派是指那些被认为是主张全盘西化,在法学界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政治上犯过严重错误的法学家。

近年来,他们很少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

主要代表人物有群众出版社的于浩成,北京大学的袁红兵,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小平,等等。

于浩成曾担任群众出版社的主编,在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著述较多,现留居美国。

代表作有《我国的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主义》,等等。

袁红兵在一九九二年曾经主编《历史的潮流》一书,猛烈批左,轰动一时,后被调往贵州某地任教。

(八)白派法学界的白派人物的主要特点有二:其一是头脑一片空白,在他们的著作和文章中,以及在他们的课堂上,没有任何属于他们自己的观点和理论,更没有改革或不改革的意见和主张;其二是以赚钱为主要目的,白花花的银子不赚白不赚,赚了不白赚,学术、学位、职称等等,无非是赚钱的手段而已。

但平心而论,白派法学家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还是有一定贡献的。

(九)雾派(变色派)所谓变色派,就是无一定色彩,随着气候的变化而变化的法学家流派。

该派就象水蒸汽一样,一会儿灰色,一会儿白色,一会儿黑色,一会儿蓝色,一会儿发红光,一会儿五彩缤纷,什么时髦他们就变成什么。

他们和彩派的区别是,彩派在任何时候都是五彩缤纷的,雾派只在极少的时候才是多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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