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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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有史以来中国法学最繁荣发达的时期。

近年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法学界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做了许多回顾和总结。

这些回顾和总结总体说来是比较全面的,但对“法学家的派别问题”还缺少必要的讨论。

为了更全面地把握过去,面向未来,本文从气质和风格上对法学家进行了流派划分,有所褒扬,也有所批评,更有所企盼。

由于资料和水平等等的限制,本文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真诚希望被评论者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一)红派
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北京的主要法学杂志,《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等,几乎成了红派法学家们的私人刊物,来稿必发。

他们都是特别能写作的人,加之有足够的阵地,因此,他们便成了“制造论文的机器”。

文章多而不滥,篇篇皆有创见。

一般以专业性的学术问题为主,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至少不率先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探讨。

故既能在学术上走红,又能获得政治上的宽容。

王利明的代表作有《国家所有权研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等等。

赵秉志的代表作有《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等等。

陈兴良的代表作有《共同犯罪论》,《正当防卫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刑法哲学》,等等。

武树臣的代表作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思想史概论》,等等。

黄进的代表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区际冲突法研究》,等等。

(二)黄派
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

在他们的代表作中,往往以黄金般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要主张。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中国法学》杂志社的郭道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等等。

黄派法学家的主张不仅在学术界很有影响,而且在政治上也很有影响。

他们的理论和主张往往比改革进程快一步,且往往是在重大原则性问题上比改革快一步,故在政治上既受重视,又不是很走红,总是给人一种沉重感。

他们的文
章并非都能公开发表,越是沉重的文章越是不能公开发表,不过也不是不能流行。

他们往往通过“报告”、“讲座”、“会议交流”等形式发布自己的理论主张。

江平曾经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八十年代末离职后继续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至今。

最有影响的一篇报告是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在中央党校的报告,题目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受到高度欢迎和重视,并通过录音、录相等形式广泛传播,中央党校的内部刊物《中央党校报告
选》一九九七年第一期也全文发表了这个报告。

该报告的理论基调虽然没有完全被《十五大报告》吸纳,但许多观点已经受到政界、法学界以及经济学界的高度重视,其基本内容无疑会成为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立法的指导性理论,其基本精神估计在三五年之后就会成为中国高层领导的理论基调。

江平的基本主张就是不以所有制性质来划分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与现行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理论有相当的差距。

郭道晖早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学习自然科学,工作后改行学法律,曾长期担任《中国法学》总编。

改革开放以来,他“不断有新观点问世”(1),最有代表性的理论主张是“以法治代替法制”。

对此,他是得着机会就讲,不厌其烦,不怕风险,诲人不倦,诲国不倦。

不仅自己讲,还组织同仁在《中国法学》上一起讲。

终于,在郭道晖和其他一些法学家的共同努力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被中共《十五大报告》所吸收。

(三)紫派
所谓紫派法学家,是指那些比红派法学家更多一层红色的法学家。

紫派法学家的特点是,参与改革但不首倡改革,对已有的改革措施和改革理论常从较正统的角度进行解释、论证和宣传。

在他们身上往往环绕着一层紫色光环。

他们在政治上颇受重视,经常参与重要法律的起草;他们在学术上也很有地位,大多有博导、会长、理事长等等的学术职务,全国性的教材也常常由他们主持编写。

紫派法学家的另一个特点是,他们对于别人(尤其是青年人)的探索常持批评态度,而他们的批评往往又是以政治批评为主,以学术批评为辅。

一九九六年的所谓“晓南风波”正是这一特点的重要表现。

(2)
最有代表性的紫派法学家是张光博。

张光博是大连海事大学经济法律学院教授,主攻宪法学和法理学。

八十年代初曾是《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以及司法部统编教材《宪法学》的重要撰稿人之一。

八十年代后期主编过颇有积极影响的《简明法学大词典》。

九十年代以来发表的主要论文有:《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法学沿着正确道路向前发展》,发表于《中国法学》一九九五年第四期;《法学研究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发表于《当代思潮》一九九六年第一期;《制度、体制和法》,发表于《当代法学》一九九六年第二期;《评“权利本位论”》,发表于《当代思潮》一九九七年第一期;《关于法学中“29个多”问题的理论是非》,发表于《当代法学》一九九七年第四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将法学研究推向新的高峰》,发表于《当代法学》一九九八年第二期。

这些文章的共同特点是:政治批评和学术批评兼而有之,但政治批评多于学术批评;学术上常常发现对方的自相矛盾,政治上往往能得出对方“违反马克思主义”等等结论。

在《制度、体制和法》一文中甚至认为法学界存在着“各种‘西化’阴谋”。

有学者在评论《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法学沿着正确道路向前发展》时,很形象地说:“猛一见这个标题,以为是《中国法学》发表社论”(3)。

张光博教授之所以敢于在法学界一次又一次地进行严厉的政治批评,是因为他的身后有一个比较强大的紫色的法学家流派作他的坚强后盾。

紫派法学家虽然观点较左,但能一以贯之,并能自圆其说。

这是他们值得钦佩的长处。

他们那种一以贯之的精神,雾派法学家和白派法学家是绝对没有的。

无论是政治批评还是学术批评,紫派都具有紫外线一般的严厉,这就是紫派之所以要被认为是紫派的道理。

(四)灰派(经院派)
所谓灰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埋头于学术研究,不太关心现实生活,较少进行现实批判,不提具体改革建议的法学家。

他们在法学界很出名,但在法学界之外的知名度明显不如黄派和彩派,甚至也不如蓝派和绿派。

灰派法学家学术功底深厚,著述甚丰。

他们虽然回避现实政治问题,但他们的学术成果往往成为红派人物和黄派人物的学术依据。

北京大学的龚祥瑞早在八十年代初出版的《比较宪法和行政法》一书中,就认真地论述过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但由于他没有联系中国的实际进行现实批判,所以就没有产生多大影响。

灰派与黄派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此。

灰派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北京大学的龚祥瑞,张国华,沈宗灵,赵震江,姜明安,等等。

龚祥瑞的代表作有《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文官制度》,《英国行政机构和文官制度》,等等。

张国华的代表作有《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等等。

沈宗灵的代表作有《比较法总论》,《现
代西方法律哲学》,《美国政治制度》,《现代西方法理学》,等等。

赵震江的代表作有《法律与社会》,《分权制度与分权理论》,《中国法制四十年》,《科技法学》,等等。

姜明安的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等等。

(五)蓝派
所谓蓝派法学家是指那些竭力主张充分开放、充分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和西方法学的法学家。

走向蓝天和大海是蓝派的基本特点。

蓝派法学家学贯中西,博古通今,思想活跃,思路开阔。

他们倾心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揭示和批判。

他们大多出生于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与红派法学家是同龄人。

与红派不同的是,他们一般不考虑在学术界的社会地位问题,不重视博士、博导等头衔。

与红派相同的是,他们一般也不进行太多的现实批判。

蓝派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南京大学的张中秋,苏州大学的周永坤,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梁治平,等等。

张中秋的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等等。

梁治平的代表作有《新波斯人信札》,《法辨》,《法律的文化解释》,等等。

(六)彩派
彩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同时具有多种色彩的法学家。

彩派法学家的代表人物有:南京师范大学的公丕祥,吉林大学的张文显,南京大学的范建,华东政法学院的曹建明,苏州大学的杨海坤,杭州大学的胡建淼,中共中央党校的石泰峰,等等。

彩派法学家不仅学术成果丰富,而且学术组织能力十分突出,社会交往面十分宽广。

他们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对所有的学派皆能宽容,也为所有的学派所宽容。

因此,他们总是五彩缤纷的。

在他们身上,黑派可以看到黑,红派可以看到红,紫派可以看到紫,蓝派可以看到蓝,灰派可以看到灰,黄派可以看到黄,白派可以看到白,雾派可以看到雾,绿派可以看到绿。

彩派与红派大体上也是同龄人,学术地位略次于红派,政治地位却强于红派,大多兼任高等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不是校长,就是院长,至少也是个副院长什么的。

公丕祥的代表作有《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犯罪社会学》,《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
等等。

张文显的代表作有《当代西方法哲学》,《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法律社会学》,等等。

胡建淼的代表作有《行政法学原理》,《人事行政法概论》,《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等等。

(七)黑派
黑派是指那些被认为是主张全盘西化,在法学界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政治上犯过严重错
误的法学家。

近年来,他们很少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

主要代表人物有群众出版社的于浩成,北京大学的袁红兵,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小平,等等。

于浩成曾担任群众出版社的主编,在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著述较多,现留居美国。

代表作有《我国的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主义》,等等。

袁红兵在一九九二年曾经主编《历史的潮流》一书,猛烈批左,轰动一时,后被调往贵州某地任教。

(八)白派
法学界的白派人物的主要特点有二:其一是头脑一片空白,在他们的著作和文章中,以及在他们的课堂上,没有任何属于他们自己的观点和理论,更没有改革或不改革的意见和主张;其二是以赚钱为主要目的,白花花的银子不赚白不赚,赚了不白赚,学术、学位、职称等等,无非是赚钱的手段而已。

但平心而论,白派法学家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还是有一定贡献的。

(九)雾派(变色派)
所谓变色派,就是无一定色彩,随着气候的变化而变化的法学家流派。

该派就象水蒸汽一样,一会儿灰色,一会儿白色,一会儿黑色,一会儿蓝色,一会儿发红光,一会儿五彩缤纷,什么时髦他们就变成什么。

他们和彩派的区别是,彩派在任何时候都是五彩缤纷的,雾派只在极少的时候才是多彩的。

雾派除了在不同的时候制造不同的声势以外,对法学研究和改革事业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理论贡献。

雾派和白派在外表上有些相似,但始终有实质性区别。

白派的目的是经济,雾派的目的在于政治。

(十)绿派
绿派,也可以叫做草派。

该派法学家就象绿草一样,一方面生机盎然,另一方面不引人注目,不被法学界重视。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山大学的刘星(一正),江苏省行政学院的刘大生,等等。

草派的特点是,对古今中外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一律采取超越的态度,不屑于参加各种“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的讨论和争论。

他们在学术上的追求是:哪里有荒漠,就向哪里挺进;哪里有废墟,就在哪里扎根。

他们的文章在政治上不受器重,但也不受批判;在法学界很受冷遇,被认为无足轻重。

中国权威的法学刊物从来不发表他们的文章。

刘星的文章大多发表在非学术刊物上,法学专业刊物和其他学术刊物上几乎见不到他的任何文章。

刘星曾在《南方周末》上开辟《打官司秘笈》、《西窗法雨》、《古律寻义》三个专栏,常常在不经意的生活小事中挖掘出深厚的令人惊叹的法学义理,向大众进行高级别的普法教育。

学术代表作是《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

刘大生的文章大多发表在党校系统和社科院系统的综合性学术刊物上,此外,《南方周末》等有影响的大众性报纸也偶尔发表一些他的短文。

除了《福建法学》以外,中国的其他法学专业刊物(包括台湾的法学专业刊物)上也见不到刘大生的任何文章。

刘大生的代表作有:《法律层次论》,《宪法语法缺陷考》,《世界法学七大奇观》,《西方产权学说质疑》,等等。

刘大生的主要观点有:党主立宪论,有限游行论,规范生育论,无民法论,白马非白马论,法人人权论,等等。

刘大生在哲学、逻辑学、语言学、经济学、人口学、水利学、医学、史学、政治学等多种学科都有如绿草一般的新观点发表,其新观点之多在中国社会科学界是十分罕见的。

(4)刘大生也是一个善于挑毛病的学者,能在《宪法》中挑出一百多个语法缺陷,能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英文原著中发现严重的治学态度问题。

当然,刘大生对于真正做出贡献的学者们也从不吝惜赞美之词。

草派法学家的理论更受初涉法海的青年学生和法学界之外的读者欢迎。

青年和外行的青睐,正是草派法学家的希望之所在。

法学界对草派法学家的态度,目前还比较冷淡,对于草派法学家的学术理论观点或视而不见,或不以为然。

在红派、黄派、灰派看来,草派法学家的学术观点没有理论根据,没有师承,有莽撞胡闹之嫌疑;在蓝派和黑派看来,草派法学家没见过世面,不了解世界,对西方的东西没有认真的学习过,有狂妄无知之嫌疑;在紫派法学家看来,草派法学家没有明确的革命方向,有盲目愚昧之嫌疑;在白派和雾派看来,草派法学家太固执,纯属不识时务;在彩派法学家看来,草派法学家太好高务远,有不切实际的弊病。

但在草派自己看来:草可以净化空气,可以涵养水土,可以化腐朽为神奇,可以为高级生命提供原始食物和原始材料,在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草派将为中国法学乃至世界法学的繁荣作出重大贡献。

注释与参考文献
(1)陈煜、游劝荣:《市场经济是自由的法制经济——访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法制了望》一九九五年第二期第五页。

(2)参见《一九九六年“晓南”风波纪实》,作者郭道晖、春扬,载《法学》一九九八年第二期。

(3)陈桢:《是“正确引导”还是误导——与张光博同志商榷》,《中国法学》一九九五年第五期第四十八页。

(4)参见《新观点最多的学术著作——<法律层次论>评=,作者鱼游,载《福建法学》一九九五年第一期第六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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