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案例学习(20):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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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案例学习(20):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关注
【案例情况】
一、长城集团
(一)中证大道的基本情况
杭州中证大道丰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09年6月15日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1103-4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辉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合伙人出资方式等基本情况如下:
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
元)
1张晓辉普通合伙人10.049货币
2荆炜国有限合伙人26012.615货币
3荆涛有限合伙人1,80087.336货币
42,061100%
注:1、除荆炜国与荆涛为父子关系外,其他合伙人间无关联关系;2、张晓辉为执行合伙人。
(二)主要约定条款
1、中证大道的投资收入扣除投资本金后的余额为投资利润,投资利润扣除投资顾问管理报酬后由各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2、因正常投资事宜或不可抗力发生的亏损金额不大于合伙人实际出资的,由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3、因正常投资事宜或不可抗力发生的亏损金额大于合伙人实际出资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
4、因正常投资事宜之外且并非不可抗力的其他原因发生的亏损,全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
二、康芝药业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股77.59%和6.90%。
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洪江游持有宏氏投资84%的股权,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洪江游。
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持有公司6.90%的股权。
南海成长成立于2007年6月26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25,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23-1-6路卓越大厦1902B,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包括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郑伟鹤和黄荔3名普通合伙人及钟兵等45名有限合伙人。
南海成长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南海成长未经审计的总资产24,369.53万元,净资产25,241.86万元;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570.24万元。
【关注要点】
1、创投合伙企业不论是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都是没有问题的,去年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允许合伙企业可以办理证券账户,更是解决了合伙企业创投投资的法律障碍。
其实,就是该文修订之前,合伙企业投资拟上市企业也有很多的变通方式。
2、那么员工持股、高管持股甚至就是大股东的持股公司类的合伙企业能不能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至今没有定论。
目前创业板及主板上市的企业中,以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全部都是创投公司,没有一家是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的。
没有这样的案例,说明还是有潜在的风险,可能是会里不支持这样的创新。
鉴于合伙企业在税收优惠上的优势,实务中很多项目都在尝试采用合伙企业高管持股的方式,但是至今没有人作出尝试,因为这样避税的目的过于明显。
3、长城集团有人说可以看做第一家,但是信息披露的内容惜墨如金,至少从现有资料来看无从判断。
小兵查阅了其反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会里对该问题也没有关注,是不是第一家很难说,不过小兵看来是有那么点意思。
4、康芝药业据说是创业板第一家有限合伙做股东,所以在此作为一个典型案例留存。
另外,其有限合伙作为发起人的做法是不是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呢?公司法要求发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不过小兵觉得,合伙企业作为整体变更的发起人不应该存在障碍,因为投资企业一般在之前就已经入股,如果不能作为发起人,就又成为悖论了。
5、如果持股公司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这个方案设计最主要的就是选谁做GP、如何设计减持方案(GP是实际控制人的话,锁定期三年,有限合伙企业每年减持比例不得超过25%)。
个人认为控股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比较好,这样其在能够享受类似公司股东权益的同时控制了风险。
6、有限合伙企业做股权激励并不能突破股份公司人数的限制。
首先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其次证监会保代培训说到过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判断。
7、包括九阳股份、合康变频、星期六、乐普医疗、九安医疗等案例,这些公司都存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来持股上市公司的情况。
九阳股份(鼎晖,6.8571%)、合康变频(联想投资15%)、星期六(联想投资7%)、乐普医疗(华平20%)、九安医疗(IDG10.97%),这些有限合伙企业都持股超过5%,但是只有联想投资所投的合康变频、星期六详细的往上披露了有限合伙企业的GP、LP情况;九安医疗则只披露了IDG的GP(判定GP是基金的实际控制人),而没有披露LP;九阳股份和乐普医疗压根就没怎么披露相关信息。
由此判断,证监会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披露信息并没有固定的要求。
从案例来看似乎没有什么定式,不过主要还是看预审员吧,如果他怀疑你的合伙企业投资有问题或者他对你的合伙企业不熟,要求你披露,那也只能披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