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法与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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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企业法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 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 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 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经济法概论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 二、 三、 四、 五、
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第二章 企业法
一、概 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1、概念
第二章 企业法
案例
• 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 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顾勇对《个人 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 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为“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 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 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 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 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第二章 企业法
练习
判断对或错: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 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 有财产予以清偿。 ( )
第二章 企业法
(二)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登记制(准则 主义),即无须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
•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 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 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账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 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其权力,较重大 的事项均由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 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第二章 企业法
2、投资人的权利 (1)对企业财产享所有权 (2)可依法转让或继承
3、投资人的责任 无限责任(区分下列两种情况): (1)以个人财产出资的 (2)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
第二章 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管理方式 (1)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2)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事务。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 成立日期。 3、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章 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投资人的资格限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 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 人。
下列两种人员不得举办独资企业:
①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P22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章 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概念 (1)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
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6章48条。
第二章 企业法
2、适用范围 (1)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 (2)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章 企业法
2、特征: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的企业 (2)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 (3)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不具法人资格,也 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 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业主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无限性。投资者若以个人 财产出资的,则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投资人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 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委托 人或者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 范围。 2、与第三人关系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第二章 企业法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P24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
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
第二章 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 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没有最低限额); 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企业法
4、效力: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 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 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 的经营活动。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 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 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二章 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 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 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 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 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 “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意: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 “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 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第二章 企业法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 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 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 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经济法概论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 二、 三、 四、 五、
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第二章 企业法
一、概 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1、概念
第二章 企业法
案例
• 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 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顾勇对《个人 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 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为“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 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 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 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 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第二章 企业法
练习
判断对或错: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 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 有财产予以清偿。 ( )
第二章 企业法
(二)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登记制(准则 主义),即无须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
•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 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 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账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 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其权力,较重大 的事项均由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 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第二章 企业法
2、投资人的权利 (1)对企业财产享所有权 (2)可依法转让或继承
3、投资人的责任 无限责任(区分下列两种情况): (1)以个人财产出资的 (2)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
第二章 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管理方式 (1)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2)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事务。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 成立日期。 3、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章 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投资人的资格限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 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 人。
下列两种人员不得举办独资企业:
①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P22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章 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概念 (1)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
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6章48条。
第二章 企业法
2、适用范围 (1)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 (2)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章 企业法
2、特征: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的企业 (2)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 (3)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不具法人资格,也 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 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业主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无限性。投资者若以个人 财产出资的,则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投资人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 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委托 人或者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 范围。 2、与第三人关系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第二章 企业法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P24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
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
第二章 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 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没有最低限额); 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企业法
4、效力: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 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 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 的经营活动。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 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 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二章 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 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 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 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 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 “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意: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 “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 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