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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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建设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基本原则
铁路专用线建设遵循“谁需求、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原则。

项目资本金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二、基本程序
(一)项目预核准(立项):
项目投资单位或主要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经--铁路局行业审查和省铁路建设办公室预审后,按程序报省发改委申请预核准,省发改委根据行业审查意见和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预核准。

(二)项目接轨行政许可:
投资主体在项目预核准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步开展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投资主体在完成以下工作后,向铁道部申请接轨行政许可:
1.--铁路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业审查意见;
2.--铁路局同意接轨意见;
3.省发改委预核准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本;
5.设区市消防、安监、环保等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6.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审批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铁路专用线与干线铁路接轨,还必须提供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

(三)项目核准:
投资主体在项目获得接轨许可后,按程序向省发改委申请项目核准,申请项目核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接轨行政许可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附项目可研报告);
3.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可研预审意见和南昌铁路局行业评审意见;
4.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5.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6.环保部门环保意见书;
7.资金承诺或证明文件;
8.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9.省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资主体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向规划部门申办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正式用地手续。

(四)设计审批(查):
投资主体在项目核准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设计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政府投资项目报同级发改委审批。

投资主体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

(五)招标投标:
投资主体或委托主要投资者依照招投标法和省发改委
核准的招投标方案组织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投标工作。

(六)征地拆迁:
列入省重点工程的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其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按省政府下达的文件标准规定执行。

(七)竣(交)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投资主体或代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和线路管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明确缺陷责任,并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后,投资主体或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组织工程档案移交与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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