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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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的伟大贡献不仅在于他创建了现代意
Part.04
义上的国际法,而且还在于他提出了一整套处
理现代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一方面 体现了普世主义的法权价值,另一方面又隐含
着民族国家的利益诉求,它们之间的相互融汇
乃至内在的思想张力,恰恰是近现代新型的世 界秩序之法意所在,这对于步入当今世界的中
(二)内外兼修的主权理论
2.国际关系规则 依据发动战争的不同主体把战争分成三类,即:公战、私战和公私混合性战争。公战 是由拥有主权的人所进行的战争,私战是由没有从国家那里获得授权的私人进行的战 争,混合性战争则是公共权力当局与私人之间进行的战争。只有国家主权当局才有权 决定是否发动战争,只有一国主权权力才能合法地发动战争,只有公战才可能是合法 性的战争。公战,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它必须是双方国家主权权力进行的,第 二,它必须附带一定的形式。这两点要求都极其重要,缺一不可。” 在这里,格劳秀斯就对发动战争的主体进行了十分明确的限制和规范,只有主权 国家才有权决定是否发动战争,其他一切社会行为主体,无论贵族、领主、地方行政 官员和宗教领袖,都无权发动战争,这就大大缩小了拥有发动战争主体的范围。
国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公海自由是他的经典理论。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 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 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 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 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 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了六个方面的自由,这也是源自 于“公海自由”的精神
(二)内外兼修的主权理论
1.对内主权 格劳修斯主张“凡行为不从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致因其他人意志的行使而 使之无效的权力,称为‘主权’”主权是国家至高无上的统治权,这种权力是独立的, 不受其他法律和个人的干涉。“主权在君而不在民,主权在民会引发无法估量的灾 难……当人们基于契约将主权交给一个人而实行君主政治时,主权就在君主。”他运用 大量论据驳斥了主权在民的理论,君主和人民共享主权的理论以及独裁者权力非主权 性的理论。
上帝也不能变更自然法
胡果· 格劳秀斯 (Hugo Grotius 1583-1645)
Content
评价
简介 国家与主权 学说
01
理性自然法 思想
04
03
02
Part.01
Hugo Grotius
出生于荷兰,基督教护教学者,近代 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和海
洋法的鼻祖。同时也是近代自然法理
论的创始人之一。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任何
Part.02
理性自然法思想
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
为。”格劳秀斯对自然法理性的界定,实际上是源于
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 一种不成文的道德习惯,来源于经验法则.阐释了自然
法之下所派生出来的个人权利,如生存权、躯体不受
侵犯权、自由权、支配权、平等权等,认为如果发生 侵害个人的行为,每个人都拥有惩罚的权利。因此主
权国家就像人一样,像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
而国家的权力来自于私人惩罚权利的让渡,战争的正 义性也在于维护受侵害国家的利益。
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尊重
Baidu Nhomakorabea
所谓自然法,就是相对于神学论的法律认知,认为人世间的权力和义务是由人性决定 而非上帝决定,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法是固定不变的,甚至上帝也不能加以变更。 即便做一个完全不可能的假设,亦即上帝不存在,人与生俱来的权力义务也是存在 的。” 根据自然法,若是一个行动合于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许;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许。 基于此,格劳秀斯认为,无论上帝是否存在,自然法都将会保持其有效性。他进一步 认为,整个宇宙都受自然法的约束,上帝也不能超出这种限制:“上帝既不能使二乘 二不等于四,故亦不能使一事本为恶者为不恶。” 格劳秀斯没有从根本上否定上帝存在,而是对自然法的来源作了修改,将其从上帝的 意志之中解脱出来,进而使之从侧面摆脱了基督教经院主义者的控制.
主要著作
《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开创了罗马-荷兰法(Roman-Dutch law)的门派,在荷兰 以及南非等地流传甚广,影响巨大,而且是第一部用科学方法(体现在结构、论证以及结 论等)对荷兰本土习俗加以考察的权威著作。 格劳秀斯在1630年返荷未果之后,他给自己妻弟写了一封信,其中写道:“在我看来, 我的成就足以配得上特地用一艘船来带我回国,正如雅典对德摩斯梯尼那样——而我的作 为要高过德摩斯梯尼。”(当然这又成了格劳秀斯的一次误判。)
(一)源于契约的国家学说
Part.03
国家与主权学说
根据格劳修斯的观点,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 每个人都有一种天生的为了自我保存的同等的自 然权利。但是在社会化分工而产生的财产的分割 和私有制的过程中,人们的自然权利陷入你争我 夺的恐怖境地,这在事实上就会造成强者和弱者 的两级分化,弱者无法对抗强者,所以就利用结 盟权联合起来,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制定法律, 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