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制宪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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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制宪国大资料整合
一召开时间
1 召开时间因抗战拖延
首届国大原定于1936年召开,任务是制定宪法并决定宪法施行的日期。1936年内,国民政府陆续公布了宪法草案、国大组织法及国大代表选举法,并进行了代表选举(有部分省区未完成)。但因抗战爆发,原定当年召开的国大不得不延期。
2 国民党强势召集国大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当年召开制宪国大。按照政协决议,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停止、政府改组、训政①时期结束、宪草修正完成后,始能召开。
同年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且双方就改组国民政府后之中共代表名额问题和东北问题僵持不下,国府为及早结束训政,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此举立即招致中共反对。
11月15日,制宪国民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缺席,但制宪国大代表仍超过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於南京召开。中共和民盟拒绝参加,并宣布将参加国大的中国民社党开除出盟;一些民社党人员,如梁漱溟等也退出该党。
二国大代表
1 于1936为基础发生变化
1936年时规定,代表总额一千二百名。选举办法规定:凡年满20岁之国民有选举权,年满25岁之选区内居民有被选举权。
除上述一千二百人之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及候补执监委为当然代表,国民政府还可直接指定代表二百四十名。
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决定于当年重开制宪国大时,鉴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为确保国大的公平民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提出国大代表应进行适当调整。
经各方协商,决定原选举的一千二百名代表继续有效,取消当然代表及指定代表,增加台湾、东北收复区代表一百五十名,各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总计二千零五十名。各党派代表经分配后,由各党派自行提出,计国民党二百二十名,共产党一百九十名,民盟一百二十名,中国青年党一百名,社会贤达七十名。
2 中共与民盟缺席国大
政协决议,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停止、政府改组、训政时期结束、宪草修正完成后召开。然而同年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国共双方就政府改组后中共代表名额问题与东北问题僵持不下。
国民党为及早结束训政,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中共反对。11月15日,国民大会在中共缺席,但国大代表仍然超过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召开。民盟与中共均拒绝参加,并宣布将参加国大的中国民社党开除出盟。
①训政指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阶段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治,就可结束训政,开始宪政阶段。
三制宪准备
1 一届国大中心任务
1946年11月15日,国大正式召开,出席代表一千三百八十一人,大多数是十年前选举的旧代表。会议的中心任务是制定宪法。
2 政协宪草
制宪国民大会讨论宪草的蓝本来自当年4月底根据政治协商会议成立的宪草审议委员会审议版本,即政协宪草。该宪草经中共代表周恩来和国民党王世杰推荐,民社党的张君劢主持起草,保留了三民主义的基本思想并贯彻政协宪草决议案内容,并落实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以及内阁制之民主宪政等精神。
宪草期间中共代表与张君劢多次私下协商宪草问题,并在达成一致后再提交审议会审议。但中共因独立要求地方法官民选问题,以及行政院等问题,而对宪草审议委员会四月底的宪法草案仍持保留意见。又加上此时国共军事冲突扩大,宪草审议工作从此未能继续。故四月底政协宪草版本为制宪国民大会实际开始审议时之蓝本。
四制宪过程
政协宪草与五权宪法理论
11月28日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将政协宪草以立法院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名义提交大会审议。
大会开始一读会阶段。一读会期间,因国民党籍国大代表对政协宪草远离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颇为不满,在开始的一周审议后,将宪草重新修改回五五宪草的式样。
中国民社党蒋匀田为维护政协宪草,宣称民社党将离席抗议。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总裁兼国大主席团成员蒋中正劝说与会的国民党代表忍让为国,尊重民主党派的意见,将宪草恢复原样。
在这种情况下,国大召集紧急会议,代表重新审议宪草,一周后将其基本恢复至政协宪草原样。随后,一读会对政协宪草提出大量修正案,但多因国民党和民社党领袖对本党代表之劝告引导,大部分修正案均以违反政协决议为由否决,而维持政协原宪草。
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在形式上虽有关于军队国家化、独立外交、发展国民经济、社会福利和文化事业等章节、条款,但与《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承。宪法公布后,立即遭到中国共产党、民盟的同声谴责,纷纷发表声明不予承认。
五《中华民国宪法》
1 制定过程缺乏民主基础
1946年制宪国大因中共与民盟均宣布退出(原因见前文),其代表多为国民党,缺乏民主基础。该宪法出台后,也不为中共、民盟等方面所承认。
2 实际的总统共和制与地方自治
1946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在形式上虽有关于军队国家化﹑独立外交﹑发展国民经济﹑社会福利和文化事业等章节﹑条款,但与《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承,实质上恢复了1936年颁布的《五五宪草》的总统共和制,用宪法形式确立了国民党对全国的集权统治。
1946年宪法中,第一一二条对地方制度规定如下“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会,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定自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