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式执法的反思与探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钓鱼式执法的反思与探讨
内容摘要
“钓鱼执法”,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通过近期上海连续发生的几起所谓的“钓鱼执法”事件,钓鱼执法现象开始引起大家的热议,对此贬乏者居多。
本文对“钓鱼执法”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通过“执法目的”与“执法手段”两个方面对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考量,得出了其有限适用的可能性。
同时也针对钓鱼执法赤裸裸的权力滥用揭示出了钓鱼执法背后的一系列弊端,本文将围绕这一系列问题运用依法行政理论展开深层分析,从而对如何应对钓鱼式执法的对策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执法依法行政
目录
一、上海市“钓鱼执法”案件回放 (1)
二、“钓鱼执法”的界定 (1)
(一)“钓鱼执法”的定义 (1)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特征 (2)
三、“钓鱼执法”存在的合理性考量 (2)
(一)执法目的的合理性 (3)
(二)执法手段的合理性 (3)
四、“钓鱼式”行政执法正当性的法理辨析 (3)
(一)“钓鱼式”行政执法无法律依据 (3)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损害了公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4)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利益诉求是不正当的 (4)
(四)“钓鱼式”行政执法有违诚实信用,践踏人们的善良天性 (4)
五、应对“钓鱼式”执法的对策建议 (4)
(一)加强行政法律体系建设 (5)
(二)主管单位应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5)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 (5)
(四)加强我国财政运行的科学性,从经济源头杜绝违法执法现象 (5)
(五)公民应增强积极维权的意识 (6)
参考文献 (6)
行政管理视域下对“钓鱼执法”事件的思考
一、上海市“钓鱼执法”案件回放
最近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等知名门户网站,都相继报道了“钓鱼式执法”事件。
通过这些权威网站关于“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报道,使我们全面了解了近一段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钓鱼式执法”的来龙去脉。
9月18日,上海市民张某开车去单位,途中等红灯时,一男子称“胃痛”,要求搭载一程。
张某让其上车,约10分钟后,该男子主动提出给10元钱。
张某说:“我是私家车,看你胃痛才搭你的,不要你钱。
”张某停车后,七、八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围过来,经过一番争执,张某在遭遇了“扭手臂卡脖子”的待遇后被带入一辆面包车,轿车被扣押,“胃痛”男“乘客”则不知去向。
此后,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张某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
9月28日,张某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该执法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被告承担诉讼费。
同样的事件出现在10月14日晚,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孙中界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送公司员工回宿舍,一名衣着单薄的年轻男子自称因天气冷恳求搭车。
5分钟后,孙中界驾驶的车辆被另一辆面包车逼停在路旁,搭车男子往车内扔了10元钱。
接着,车门被打开,车钥匙被人拔掉。
一名男子出示了该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称孙中界从事非法客运,孙和车辆均被带离现场。
最后,孙中界在调查处理通知书上签了字。
当晚,孙中界受到公司批评,无法自证清白的他,愤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使得上海“钓鱼执法”风波进一步升级。
10月26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引起的轩然大波终于尘埃落定,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宣布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行为。
以上两例“钓鱼”式执法是处理非法出租营运执法案例中的典型,到今日,发展状况愈演愈烈。
据报道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两年时间内处罚5000辆所谓的"黑车",罚款5000多万,获得了巨大的罚款金额。
如此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得许多执法部门不惜铤而走险,不择手段,执法犯法。
然而,此类事件的背后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问题,仍值得我们探讨反思。
这一重大问题如不能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和得到有效的解决,其对当今与未来的中国社会发展与稳定影响和危害之巨,不容忽视。
二、“钓鱼执法”的界定
(一)“钓鱼执法”的定义
所谓“钓鱼式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
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类似,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所设圈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控制条件: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特征
1、从性质上来看,“钓鱼式”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为执行有关法律规范,依照法定职权,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2、从主体上来看,“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具有特定性。
与一般的群众举报相区别,“钓鱼式”行政执法的“钓鱼”者必须是享有行政调查权的公务人员或他们的代理人,因而,“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在行政主体主导和控制下的一种执法活动。
当然,有些“钓鱼式”行政执法的诱使者是一般公民,但其是受行政主体的委托而进行的,其所实施的行为不是一种自发行为。
3、从客观方面来看,“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手段具有诱惑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享有行政调查权,行政调查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暗中进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明查暗访。
“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案件的调查阶段采取了诱惑调查的手段,即通过采取种种诱惑性手段,如提供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种客观便利条件等,引诱被调查对象进行行政违法活动。
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明查暗访不使用诱惑性手段,是否采用诱惑性手段是一般行政执法与“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最主要区别。
4、从主观方面来看,“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实施者处于积极主动的态势。
“钓鱼式”行政执法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为破获特殊案件而积极主动地采取诱惑性手段,在案件调查阶段,被诱惑者的整个活动过程处于行政主体的严密监控之下,违法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就是被诱惑者被抓之时,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几乎同时结束,而且往往是在违法现场。
这是“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最大优点。
5、从针对的对象来看,“钓鱼式”行政执法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相对人,不论其主观上有没有违法意图,但不包括已有一定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相对人。
如果行政主体在有一定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但一直无法将其抓获的情况下,采取诱惑性手段将其抓获,然后以原先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处理,此时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并不是“钓鱼式”行政执法。
因为在该种执法行为中,诱惑性手段本身仅仅是一种抓捕手段,行为人将来所可能受到的惩罚源自其以前的违法行为,而与因被诱惑所实施的行为无关。
三、“钓鱼执法”存在的合理性考量
“钓鱼执法”本身就是一个偏向贬义的词语,含有欺骗的意味,由国家来实施这样的欺骗行为似乎并不具有正当性基础。
因此在强调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国度里,该种执法行为被认定对人民日常生活的自由产生了干涉。
那么钓鱼执法有没无存在的合理性,且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