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考试答案整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及发展思路
现状:(一)初步形成竞争性的再保险市场
截至2013年底,我国有再保险公司八家分别为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国通用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太平再保险有限公司。除此之外,还包括各直接保险公司、特殊风险的共保联合体、外资再保险在华代表处等,已经初步形成多元竞争的格局,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综合性的再保险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二)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
一个完整的再保险市场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与再保险经纪公司。我国再保险市场共有保险公司57家,保险经纪公司17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只有3家,没有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且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极少,资本金规模也不可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相比,尽管我国各家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里有再保险业务一项,但其主要以直接业务为主,很少涉足再保险业务。在大项目与特殊风险领域,国内的保险经纪人由于技术能力的差异加之缺乏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充分沟通而不得不把许多业务拱手让给国外的再保险经纪人。
(三)再保险业整体上缺乏国际竞争力
再保险市场主体结构不合理。再保险市场高度依赖国际市场,整体缺乏竞争力。其一,再保险经营主体资本实力不足,再保险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对资本标准要求很高。其二,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容量严重不足,长期以来国内商业性分保业务中的绝大部分都不能在国内得到妥善安排,只能流失到海外市场。其三,国内再保险主体力量分散,缺乏对大灾、巨灾和特殊风险的承保能力和风险分散技术。其四,业务创新能力不足。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保险精算技术落后、新产品开发能力缺乏、风险管理技术落后等问题,这些都制约了国内再保险业的创新能力。其五,再保险国际化步伐较慢。再保险从本质上看是最国际化的业务,但由于人民币还没有实现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人民币保费业务不能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国内的巨额风险的压力无处缓解,使得我国再保险市场走向国际化步履艰难。发展思路:(一)完善再保险市场体系
要坚持再保险市场自愿的和承保主体不能过多的原则,通过采取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商业性专业再保险公司、国内分保集团和允许各原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的形式,组建我国的再保险市场的承保主体。同时组建再保险中介组织,利用其专业性的特点,加强再保险买卖双方的联系。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成立再保险交易所。
(二)承保主体的组建
第一,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目前,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代位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充当着管理者、经营者的双重身份,担负着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双重职能,这既不利于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向商业化经营转轨,也不利于各家保险公司合理地展开竞争,甚至存在国内其他保险公司从商业机密考虑不愿向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分保的种种顾虑。因此,建设由国家完全出资或出资控股的国家再保险公司,管理、规范、协调再保险市场就相当必要。它一方面可以接受我国境内保险公司的法定再保险业务和自愿业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接受来自国外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并在国内保险市场上进行分散,以替代现在的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从而结束
目前中保集团同时经营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局面。第二,商业性专业再保险公司。在坚持数量适宜、避免恶性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各保险公司出资建立商业性的股份制专业再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在完成法定分保外,其余的分出业务可自行选择国家再保险公司或商业性专业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或者与其他保险公司交换业务。这不但有利于满足不断增长的再保险需求,而且有利于打破国家再保险公司的垄断局面,促进再保险业的良性竞争与发展。第三,国内分保集团。组建国内分保集团是为了解决大量的非法定再保险业务。显然这对保护稚嫩的民族保险业是十分有利的。此外,应允许一定数量的其它形式(主要是股份制)的再保险公司进入市场,既有利于消除个别再保险公司对市场的垄断,又有利于我国再保险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以及满足日益增长的国内承保能力对再保险的需求。(三)建立合资再保险公司或外资再保险分公司
此举既可增加我国民族再保险市场的资源,直接扩大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而且也可为国内保险和再保险企业提供学习国外先进承保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了解再保险市场信息和国际惯例的便利,直接增加市场从业主体的数量和质量,又可以利用这些再保险公司的国际声誉,帮助国内保险公司找到更多的人民币直接分保渠道,减少对外汇需求的压力,同时使中国的再保险市场成为能吸引境外分保业务的市场。
(四)培育和扶持我国的再保险市场
1.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政府部门在再保险的发展问题上,应从全局利益予以重视和考虑,要充分认识到再保险市场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关系,除国家完善的产业政策外,尽快制定出有关再保险的政策,真正使再保险市场的建设有正确的政策导向。另外,政府部门应实施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对再保险实行税收优惠,适当减轻保险营业税以及在人才流动政策方面给予扶持,提供优良宽松的工作环境吸引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这样,可促使再保险主体扩大有效供给,以适应对再保险的潜在需求和远期需求,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强化再保险监管,培育规范有序的法律环境。一方面,要努力完备有关再保险的法律规定。再保险法律是保险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据,我国现行的5保险法6以及后来陆续实施的规定、分保条件和细则,都只部分解决了再保险监管的问题,其中大量条款如法定最高自留额、划分风险单位的技术规范、分保人的自留责任等条款仍有待完善。
3.逐步形成良性发展的人才成长环境。拥有一流的专业人才,是培育发展再保险业务的重要基础条件。再保险人才除了应具备保险知识之外,还要有更多的风险管理、工程技术、财会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适应风险发展和再保险业务的需要。鉴于我国再保险人才较为缺乏,素质不高的现状,我们应采取各种渠道,加快对人才的选择和培养。
2.我国”偿二代”对财产再保险的影响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中文名称为“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英文名称为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 (简称C-ROSS)。
二、总体目标
(一)科学全面地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使资本要求与风险更相关。
(二)守住风险底线,确定合理的资本要求,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