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法规常用知识(PPT 4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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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 “三期”女职工 2-2 “三期”有何特殊之处
不得解除、不得终止

不得降低工资原则

协商一致、合理调岗

用人单位不得以女 职工妊娠、生育和 哺乳为由,解除其 劳动合同; “三期”期间劳动 合同期限届满时, 应续订劳动合同至 相应情形结束。
用人单位不得在 女职工妊娠期、 产期和哺乳期降 低其基本工资。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不承担后果。

应当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自用工之日起 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丁书面劳动合同的前 一日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双方立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在补签之前按上条所述支付2倍工资; 违反上述规定,仍不补签的,每月支付2 倍工资。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职 – 试用期 1-2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法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 形

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 任工作;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得 其他工作的。
2-3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入职 - 建立劳动关系
1-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Fra Baidu bibliotek关系
主体不同 劳务关系 关系的稳 定性不同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 待遇不同 劳务关系
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另一方面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
不限于自然人的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 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比较稳定 多为一次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劳动者除了工资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 待遇 一般只涉及到劳动报酬,无其他待遇

对从事易引起流产、 早产岗位的女职工, 应征得本人同意后 暂时调做其他适当 岗位或酌情减轻工 作量。
在职 – “三期”女职工
案例

孟女士通过近五年的打拼,升职为销售主管,月薪8000元。但随着孟女士 怀孕,企业认为孟女士怀孕后的形象不再适宜从事销售工作,以孟女士不能 胜任工作为由,单方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安排孟女士从事内部文秘工作, 并将其工资降低为3500元。多次与企业沟通无果后,孟女士提起仲裁申请, 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

效力顺序,从高到低: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的效力原则
‒ ‒ ‒
行政法规优于地方法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目 录
入职——劳动合同的订立 在职——劳动合同的变更 离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 内容概述
阶段
要项
序号
讲解要点
1-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 入职 2 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 1-2 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入职– 签订劳动合同 1-2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 7 条、第10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 – 签订劳动合同
2-1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一个月内 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 自用工之 日起 满一年
1
孕期: 怀孕至产前15天
2
产期: 通常指产假期间
(基础产假98天+晚 育假30天+难产/剖 腹产15天+多胞胎每 多1胎增加15天)
3
哺乳期:
产后至小孩满一 周 最长366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 流产的,享受15天产 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 的,享受42天产假。
最长28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劳动法律法规常用知识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具有最高司法解释权;


法规---国务院颁布的为行政法规,地方人大颁布的为地 方法规;
规章---部级颁布的为部门规章,省(市)政府颁布的为 地方规章; 规范性文件---省(市)局级机关颁布的;



《劳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目 录
入职——劳动合同的订立 在职——劳动合同的变更 离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9
★ 内容概述
阶段
要项
序号
1-1
讲解要点
试用期的期限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转正的操作流程和关键控制点
1
试用期
1-2 1-3
在职
2
“三期”女职工
2-1
2-2 3-1
何为女职工的“三期”
“三期”有何特殊之处 最低工资保障 加班费 休息休假权利
鄂尔多斯准格尔旗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小 时最低工资标准12.2元。属于自治区一类地 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 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67号)

在职– 工资、休息、休假

在职 – 试用期 1-2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试用期内的提前通知期限至少为试用期结束 前三天,

试用期是双方相互考查的期限,在“试用期 内”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权 依法解除合同。
出具有效证据说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在职 – “三期”女职工 2-1 何为女职工的“三期”
3
工资、休息、休假
3-2 3-3
★ 内容概述
阶段
要项 服务期、竞业限制 与违约金
序号
4-1 服务期 竞业限制
违约金
讲解要点
4 在职 5
4-2
4-3
续订劳动合同
5-1 5-2
续订劳动合同的操作规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职 – 试用期
1-1 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合同期限<3个月 3个月≤合同期限<1年 1年≤合同期限<3年 合同期限≥ 3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 1个月 试用期≤ 2个月 试用期≤ 6个月
案例解析

孟女士所在的企业,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女士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二又 未与孟女士协商一致,即单方变更了孟女士的工作岗位,法院因此判令企业 支付孟女士因岗位调换产生的工资差额。
在职 – 工资、休息、休假 3-1 最低工资保障
国家以法定形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定期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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