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税收管辖权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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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不动产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不动产所在地国对于非居民从境内取得的不动产所得有优 先征税的权利,但不是独占征税权。
(二)跨国财产收益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三)其他跨国所得的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第五节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免税法 免税法(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
源地国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 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 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 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的一种征税权,亦称居民课税 原则。
2、居民纳税人: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构成要件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居民纳税人的无限纳税义务:纳税人需要就来源于居住 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向居住国履行缴纳所得税。
三、国际税收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与我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1、都是统一的中国国际税法规范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只是它们各自的功能和作用有所不同。 2、有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体系,但彼此间又存在 互相配合补充、共同作用的关系。 3、在包括双重征税协定在内的这类国际税收条约与国 内税法规定相抵触时,协定条款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2、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限于就来源于征税国 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向该国承担纳税责任。
3、所得来源地:是指与纳税人取得的有关所得或收益 存在着经济上的渊源联系的地域标志。
4、纳税所得: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 收益和其他所得。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 冲突
2.为什么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上会发生国际重复征税现象? 如何消除对跨国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3.试述国际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宗旨和主要内容。如何正 确认识此类双边税收协定与缔约国国内所得税法的关系?
4.国际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各种跨国所得上如何协调缔约 国双方的征税权冲突?
5.为什么大多数国家采用外国税收限额抵免方法解决国际 重复征税问题?
(三)对有关特定人员的跨国劳务所得的征税规定
三、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股息
投资所得
利息 特许使用权
税收分享的协调原则:即规定对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国征税,也可以在收入来源 地国一方征税。收入来源地对投资所得的课税具体比例一般 由税收协定确定。
四、跨国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和其他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 调
免税法的主要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但 其缺点也比较明显:没有兼顾到各方利益;在来源地国税率 水平低于居住国税率水平的情况下,违反税负公平的原则。
二、直接限额抵免法 采用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总
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就境外来源所得已 在来源地国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 扣除。
参考资料 龙英锋:国际税法案例教程,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年版 张泽平: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付志宇:国际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本章思考题
1.在所得税上国家主张的税收管辖权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 式?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应该如何坚持国家税收管辖权 独立自主原则?
(1)如果居住国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该跨 国纳税人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是多少?
(2)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跨国 纳税人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是多少?
(3)如果居住国采用累进免税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跨国 纳税人国内外纳税的总税负是多少?
【本题答案】
答案:(1)19万美元;(2)13.5万美元;(3)15万美元 解析:本题中该纳税人在来源国的税负已经确定,即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1、存在着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存在着同一个纳税主体 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 4、同一征税期间 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二)经济意义的重复征税
1、概念: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征 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 税收。 2、与法律意义重复征税的区别:纳税主体不同 3、典型表现:两个国家分别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 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分配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
(三)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 1、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 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 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2、范围:法律性质的和经济性质的国际重复征税。 3、国际重复征税的消极影响: 法律角度:违背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的税法原则 经济角度: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和效力范围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有关国家为协调彼此间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
权益分配关系,开展国际税务行政协助而签订的明确彼此间 权利义务的协议文件。 目前存在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颁布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效力范围 1、空间上的效力范围 2、时间效力范围 3、税种范围 4、纳税人范围
第六编 国际税法
第十五章 税收管辖权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税收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 跨国所得的征税协调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基本掌握国际税法的 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理论问题;重点阐释国际税收管辖权 的冲突协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
• 本章教学重点: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以及跨国 所得的征税协调方法,并通过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使 学生掌握国家间税收冲突以及协调的法学理论依据和具体操 作方法。
• 本章教学难点:国际重复征税、跨国所得征税协调以及避免 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对社会具有统治权的政府主张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或对象 课征税收以获取财政收入的权力。可分为:属人税收管辖权、属地税收 管辖权 国家税收管辖权:国家根据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与法律决定征税 的权力,是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主权权力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限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对方居民取得的来源于境
内的各类跨国所得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的条件和 范围。 (二)明确居住国一方对其居民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缔约 国另一方的跨国所得应采取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三)禁止对缔约国国民的税收歧视 (四)建立缔约国双方间的国际税务合作与协助关系 目前主要有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国际税款追征协助 和解决国际税务争议的相互协商程序制度。
1030%=3(万美元)。关键点在于居住国的相关措施。 (1)19万美元。4040%+1030%=16+3=19(万美元) (2)3035%+1030%=10.5+3=13.5(万美元) (3)3040%+1030%=12+3=15(万美元)
本章参考文献
必读教材 刘剑文: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三、间接限额抵免方法
间接限额抵免法是适用于解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 存在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
与直接限额抵免法不同之处在于,间接限额抵免需要先从 母公司收取的外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计算出这部分股息已 承担的外国所得税税额。
母公司已承担的外国子公司已缴税额=外国子公司向所在 国缴纳的所得税额×(母公司分得的股息额÷外国子公司 的税后利润额)
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分得的股息额÷ (1-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税率)
四、税收饶让抵免 1、概念: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 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 2、分类:直接饶让抵免和间接饶让
案例讨论
【案情】
某跨国纳税人的国内外所得共计40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所得 30万美元,收入来源国所得为10万美元。收入来源国所得为 10万美元。收入来源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居住国实行 20%-50%的累进税率,30万美元所得的适用税率为35%,40万 美元的适用税率为40%。问:
第四节 跨国所得的征税协调
一、跨国营业利润的征税协调 (一)常设机构原则的含义
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 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进行 营业活动所获得的利润除外。 常设机构原则是各国在双重征税协定中普遍适用的协调居 住国和来源地国在各种跨国营业所得上征税权冲突的一般 规则。
(二) 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 1、常设机构可能由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设施构成。 2、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承包建筑、安装
和装配工程活动,可以构成常设机构。 3、企业通过营业代理人进行活动,也可构成常设机构。 (三)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 1、引力原则 2、实际联系原则 (四)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核定 1、独立企业原则 2、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4、居民身份认定
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停 留时间标准等。
法人团体居民身份认定:通常采用的标准主要有注册成 立地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 标准三种。
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概念:根据纳税人获取的所得与本国地域存在着某 种经济渊源联系事实而主张行使征税权。
二、跨国个人源自文库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规则
(一)关于跨国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的一般原 则 1、固定基地原则:来源地的缔约国另一方有权对属于 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2、联合国范本对收入来源地国的征税限制条件的放宽:
(二)关于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的一般原则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和其他类似的非独立劳务收入,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 税。
一般对允许抵扣的已缴来源地税额都有限额限制,即限额 抵免法。
(一)直接限额抵免法的概念
居住国对同一个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所得 在来源地国缴纳的税额,允许用来直接抵免该居民纳税人 应汇总缴纳居住国的相应税额的方法。
(二)直接抵免法适用中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的应 纳税额×(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额÷纳税 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外应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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