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社会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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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
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以全民性和普遍性的保障原则为核心,全体居民和公民不论其有无收入和是否就业,都可享有国家制定的各项福利保障政策。由于全民都享有受保障的权利,因此,这种模式下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国家的税收。
以英国、瑞典等国实行的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它贯彻“普遍性”原则,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按统一标准交费、给付,保障基金主要由国家税收解决。
特点
(1)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其他保障构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福利国家的一项主要政策,国家依法实施,并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监督执行。
(2)保障范围是全民保障,强调福利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人权观念,服务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
(3)福利开支基本上由企业和政府负担,个人不交纳或低标准交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筹集方式为现收现付式。
(4)保障内容是全面保障。一般包括生、老、病、死,即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福利保障。
(5)保障的目的已不完全是预防和消灭贫困,而在于维持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加强个人安全感。
评价
这种模式使国民生活质量普遍提高,经济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家进行收入分配,使居民收入均等化。但是,随着公共福利支出不断增长,国家负担越来越重,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的运行,必然要增加税收。导致使税负过重,市场效率低下。
强制储蓄型模式
强制储蓄型模式是以强制储蓄为核心,政府强制雇主、雇员为雇员储蓄社会保障费用,以满足雇员个人各种社会保障项目的支付需要。
在强制储蓄型模式中,主要有新加坡等的公积金制度和智利模式。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所有雇主、雇员依法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缴纳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加上每月应付的利息,一并记入每个公积金会员的帐户,专户存储。会员所享受的待遇,只是其帐户的公积金额以内支付,公积金最初只是一种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发展成综合性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在内的制度。会员除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才能领取养老金之外,退休前还可以在特准范围内用于购买住房、支付医疗、教育费用等。
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1、强调自食其力、自力更生、自我保障、强调统一的个人储蓄而不是分散的个人储蓄。资金来源是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它是按政府规定的强制征收储蓄的,支取方面不存在随意性,强化了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了代际转嫁带来的社会问题和人口老龄化所引起的支付危机。
2、资金的筹集全部由雇主和雇员按规定的一定比例支付。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收入的增加,公积金的储款比例既能随经济增长不断提高,也能随经济波动作些适当的调整。
3、公积金制度不具备再分配和互相调剂的功能。
4、激励功能比较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记入个人帐户,透明度大,监督和约束机制强,养老金额与个人劳动贡献或劳动报酬挂钩。不具有社会再分配功能,这更有利于调动个人的积极性。
5、从单一功能发展到多功能,从而使公积金走向一种以自我保障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险的综合性自我保障体系。
6、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但在新加坡之后,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又出现了两个变种,即智利模式和香港模式。
智利模式与香港模式同样对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式,但智利与新加坡的区别在于:
雇主不缴费而只是由劳动者个人缴费;
由私人机构管理养老基金的运营;
个人账户上的强制性储蓄只能用于养老,而不能像新加坡那样可以用于医疗保健与住房开支等,因此事实上还有着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的配套。
香港地区建立的也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但它与智利相比,差别在于由雇主与雇员分担缴费之责;与新加坡相比,则不是采取中央公积金制度,而是采取了智利的私人机构管理方式;同时,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仅仅是香港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还有着健全的综合援助网络和发达的社会服务事业。因此,严格而论,智利与香港地区只是养老保险制度采用了强制性储蓄加投资型保障方式,而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算是这种模式。
智利模式与新加坡模式同样对养老保险采取个人帐户完全积累式。但智利和新加坡的区别在于:
1、雇主不缴费而只由劳动者个人缴费。
2、由私人机构管理养老金的运营。
3、个人帐户上的强制性储蓄只能用于养老而不能像新加坡那样可以用于医疗保健与住房开支。
特点
(1)雇主、雇员共同缴费或只有雇员缴费。根据国家立法,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按规定及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政府不提供资助,所教资金存入雇员账户之下。
(2)权利与义务高度对称。由雇主与雇员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资金完全用于雇员养老、医疗、住房等开支,且开支与其前所交金额多少有关。
(3)政府提供的财政转移支付较少。除非由政府和私人管理的保险基金公司出现亏损,政府才支付最低额度的投资收益担保。
(4)保障水平基本上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
(5)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有公营和私营两种模式。
社会保险型模式
社会保险型模式也称俾斯麦型社会保障模式,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模式。这种模式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社会保障费用由雇员、雇主和国家三方负担,主要以雇员和雇主承担为主,社会保障的给付与雇员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相联系。
在社会保险型模式中,主要以德国、美国等为代表。
特点
1、雇员、雇主和政府共同担负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三者互助共济。
2、强调了受保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要享有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尽缴纳社会保险或进行劳动的义务。
3、更好的处理了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机构进行管理。
在西方国家中,能够与福利国家型模式相对应的是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这种模式以为劳动者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为中心,并辅之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措施,以此来构建满足社会成员需求的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其他社会保障模式相比,社会保险型模式的重要特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建立政府、雇主(企业)和雇员(个人)之间责任共担机制,实现风险保障的互助共济。其二,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劳动者要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尽交费或劳动的义务。
其三,以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为其核心,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者及其家属。
其四,实行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相协调的机制,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并不只是强调社会公平,在某个时候可能更重视市场效率。
这种模式最早发源于悼斯麦时期的德国,因而又被称之为“悴斯麦模式”。随后在工业化国家中产生了巨大影响,德国、美国、日本、荷兰、奥地利等国采取的都是这种社会保障模式。
社会保险型模式的劳动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型模式的劳动保险制度作为工业化的产物,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就并有较雄厚的经济基础,以及单位和个人都具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实行的。它的目标是以劳动者为核心,通过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社会成员在疾病、失业、年老、伤残以及由于婚姻关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别援助的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和保障。
社会保险型模式的劳动保险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以劳动者为核心。即劳动保险制度面向劳动者,且主要是工薪劳动者,围绕着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设置保险项目,并用以保障劳动者在遭遇这些事件时的基本生活。在某些情形下,劳动保险制度还通过劳动者惠及其家庭成员。
2.责任分担。劳动保险强调雇主与劳动者个人分担劳动保险缴费责任,,国家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从而是一种风险共担和责任分担的社会保障机制。
3.权利与义务有机结合。劳动保险强调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险的权利与缴纳劳动保险费的义务相联系,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险待遇水平亦常常与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多少和个人收人情况相联系,不参加劳动保险或者未缴纳劳动保险费是不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
4.互助共济。雇主与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劳动保险费形成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劳动保险基金,当劳动者遭遇保险事件时,享受相应的劳动保险待遇,劳动保险基金在受保成员之间调剂使用,充分体现出互助互济、共担风险的原则。
5.现收现付。劳动保险基金的筹集以现收现付方式为主。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型模式非常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强化责任分担意识,在追求公平的同时亦体现了效率原则。不仅如此,劳动保险基金在社会成员之间统筹使用,符合风险管理中的大数法则,体现了劳动保险的互助互济宗旨。不过,采取现收现付方式筹集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