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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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中的理想社会

-----读书札记

20111201084张燕旋摘要: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社会契约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卢梭提出人生而自由且平等,人民有权建立社会契约并置于公意之下,用法律的手段和民主的制度维护共和政体,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平等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公意是社会契约的核心,人民主权是社会契约的归宿,但是没有绝对的平等,导致卢梭的理想社会过于理想化,这也是其思想的局限。

关键词:社会契约公意人民主权

“每一哲学属于他的时代,受它的时代的局限性的限制······个人是他的民族,他的世界的产儿。个人无论怎样为所欲为的飞扬伸张一他也不能超越它的时代、世界。”1《社会契约论》的出现无疑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当整个欧洲大陆处于激烈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法国仍然固守着等级森严,君权神授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以卢梭为代表人物的思想家在此背景下提出了人生而自由且平等,人民有权根据合意建立社会契约,建立民主共和国,由此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等资产阶级运动的蓬勃兴起。

一、平等是社会契约的基础

卢梭的思想中,自由始终占据最高价值地位。人天生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类自然发展的结果,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无需依靠他人就可以独立的生活。但当自然状态中妨害人们自我保存的种种障碍已经超过个人所具有的的自我保存能力时,就需要把分散的力量联合成一种足以克服任何阻力的力量,也就是通过某种形式的结合动员全部成员的集体力量来保护其结合着的人身和利益。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放弃了自由,而是实现自然的自由到社会的自由的过渡。社会契约的建立要保证“每个人在和别人结合的时候并不是使自己服从于其他的人,而是仅仅服从于他自己,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2具体怎么操作,卢梭认为:首

1[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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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每个人需要把自己的全部奉献出来,这种奉献对于所有人都是相同的;其次,不允许个人保存某种权利,否则不可避免会出现暴政或者解体;最后,由于每个人失去的和获得的东西是对等的,在这个结合体中,个人还将获得更大的力量来保护他的所有。卢梭所讲到的契约不是霍布斯所说的每个人让与部分权利给主权者,与统治者建立什么约定,而是人民同由自己结成的政治共同体订立契约,是共同体各个成员之间一种公平的约定。每个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和利益,自愿与其他个人结合起来,使这种结合能够动员其全部成员的集体力量。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全部奉献出来,并且这种奉献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相同的,奠定了这个共同体的基础是自愿平等的。因此也不会存在一个更高的权威进行裁决,每个人自然成为自己的裁决者,无需服从任何人,只是在服从他们的意志,这个就是公意。

二、公意是社会契约的核心

排除社会契约中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可以发现卢梭对自由的执着追求体现:我们每个人都把自身以及所有的力量一起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作为一个整体,我们每个成员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卢梭通过公意来保障每个成员在这个结合体的自由,由于社会契约,人类失去的是他自然的自由以及对诱惑他的和他能得到的任何东西的绝对权利,为了实现到社会自由的过渡,保护他所占有财产的合法权利,便需要公意。什么是公意呢?公意只考虑公共的利益,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总是追求公众的利益。也就是说,公意要真正成为公意,它在目标上以及在本质上必须要有普遍性,而且它必须来自于所有的人,又适用于所有的人,如果公意指向任何个别的、限定的对象的话,它就丧失了公正性。公意代表了让与权利给结合体的每个人的意志,这种意志是普遍大众所接受的,并且在公意的指导下能够让人类在公民社会中获得道德的自由,使之成为他自己的主人,财产也通过大家对公意的信服而获得更大权利的保护,所以虽然“人天生是自由的,但是,也无处不在枷锁当中”3,公意指导下的社会契约的自由是有限制的,但是公民都自愿服从于这种自由。

除此之外,卢梭在书中强调公意不同于众意,众意只考虑私人的利益,而且众意只不过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代表不了公共利益。公意不能指向任何对象,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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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是全体公民结合成的一个整体升华的一个意志,这个意志指向他们的共同生存和公共福利,具体到实际中则表现为法律。法律是公意的表现形式,“当社会契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后,就需要立法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4法律集体地考虑所有的臣民并抽象得考虑所有的行为,它不会考虑一个个别的人或者特殊的行为,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存在特权,也不存在阶级。所以卢梭通过对作为整个社会系统基础的观察,得出:社会契约不是破坏了自然的平等,恰恰相反,它用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取代了自然状态强加给人类的任何身体上的不平等,通过契约、通过权利,人们变得平等了。

三、人民主权是社会契约的归宿

由社会契约论思想,卢梭很自然的推出了人民主权学说。主权在民思想是卢梭社会理论中最具有价值的内容,是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在他看来,国家既然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而社会契约是依据人民的意志所缔结的,那么,国家的产生的根源就在于人民的普遍意志。自然地,国家的主权就应该归于所有的人民。所以,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最终归宿即是人民主权思想。卢梭为此还提出并论述主权的一些原则:首先,人民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不可转让的,权力可以被代表,但是意志不可以,像格劳秀斯所说的“一个单独的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主人的奴隶”5是违反自然,不合法的,无效的;其次,人民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公意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如果公意只代表其中一部分人的意志,那么必会损害另外一部分与他们意志不一致的公民的利益,社会契约也就不可能真正地保护到每个人的利益,反而会造成不平等;极端地想,该意志如果集中到某一个人或者某一小群体的手中,则容易产生暴政和专制。在一个国家里,主权是一个整体,不能被分割。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从属于主权,作为核心中的立法权,卢梭认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6即法律表达了全体人民的意愿,因此法律应该由全体人民来制定,立法权应该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有权做自己法律的制定者,也只有这样,人民才会自愿遵守并能从内心感受到自由。

关于政制,卢梭主张民主制,主权者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绝大部分人民,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

5见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1卷,第3章;第3卷,第8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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