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的管理系统和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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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核算制,明确各级经营者的理财权力和责任;做好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树立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观念,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以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为基本内容,以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为基本环节和方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非独立核算单位必要时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财务管理中心(简称财务中心),包括销售结算部、资金管理部、会计管理部。

财务中心在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会计主管人员由财务中心考核,人事任免权属于公司总部。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并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必须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相应的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交接,由分管领导会同其上一级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中心负责人的交接,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三章会计核算原则和科目设置

第九条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公司经济业务设置会计科目和帐簿。

第十条会计核算总体上必须遵循客观性、可比性、一贯性原则。确实需要更改的,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执行。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公司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需要变更的,由财务中心提出意见,报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应当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按照会计法规制度满足相关性、明晰性、及时性要求。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原则的运用由公司在本制度及各项具体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投资决策、资本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属于重要性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五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经营需要,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周密研究投资方向,科学安排资本结构和筹资来源,保持适当的偿债能力,提高资金筹集的综合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财务中心在总经理领导下编制资金筹集计划,保证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筹资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财务中心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财务监控,充分利用集团优势融通资金。

第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资金由财务中心统一筹集和调度。内部资金融通应实行“有偿使用”,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五章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

第二十条现金由出纳员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存款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财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出租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银行帐户印鉴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不准由一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公司对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月集中核对,及时清理。对到期的应收款项,财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经办责任人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立即上报请示处理。

第二十三条财务中心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提取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负有责任的,由公司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存货指公司所拥有的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库存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在建工程、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结构件、商品等。

材料的领用或发出,采用先进先出等成本结转方法确定实际成本。

存货中的主要物资和产品每月盘点一次,年度终了前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单位价值在200元以内的采用一次摊销法,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的采用五五摊销法。一次大量领用的,可以一年内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库、在用低值易耗品由后勤部指定专人造册负责管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应指定由专人或专门部门负责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和卡片,逐个记载名称、原价、折旧、购入日期、使用部门、位置等情况,并由相应财务部门设置明细帐核算。

第二十八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固定资产估计残值为帐面原值的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最短年限。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

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等应根据公司处理决定,资产原值为2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20万元以上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存货出售、转让、报废等由财务中心、后勤部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审批,存货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条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权技术、商誉等,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从开始受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等。递延资产按有关规定分期摊销。

第七章对外投资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均应按照公司投资管理有关办法经过立项、论证、评估、决策、经营管理等过程。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一律应经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的股权性长期投资,拥有被投资企业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不到百分之二十五的,采用成本法核算。

被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月度、年度财务报告。

第八章成本费用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成本费用包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范围和内容。资本性支出和营业外支出,即下列支出不能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赞助、捐款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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