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行政背景下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调解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 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但调解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调解期限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 合理确定,并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
03
行政诉讼调解的内容与形式
调解内容
调解内容的概述
行政诉讼调解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就争议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及行政 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调解内容的范围
行政诉讼调解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即应当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 对行政争议进行协商解决。
调解内容的要求
行政诉讼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自愿等原则,同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调解形式
调解形式的概念
行政诉讼调解形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通过法院或法官的主持和 指导,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方式。
02
行政诉讼调解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 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生效前作调解。”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调解 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但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 或者盖章。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通过调解,可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 诉讼对当事人产生的负面情绪和影响,有利于 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行政诉讼调解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行政诉讼调解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经历了试点、推广和规范三个阶段。
发展
目前,行政诉讼调解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推广,并逐渐成为 行政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法院也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 范调解程序和内容,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和谐社会背景下行政调解制度探讨

V o . 6 No 4 I2 .
J1 06 u .2 0
和谐 社 会 背 景 下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探 讨
殷 修 林 王 书 成 ,
(. 1 中南财经 政法 大学 新 闻与文化传播学 院 , 湖北 武汉 4 0 6 ;. 3 04 2 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6 ) 3 0 4
现 象, 如诉讼观念 的极 端化、 诉讼 案件 数量激增使法院不堪重 负等等。因此 , 在新 的社会形 势下 , 必须重视行政调解 ,
不 断 完善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 分发 挥 行 政 调 解 在 化 解社 会 矛 盾 、 充 增进 社 会 和 谐 方 面 的功 能 与 作 用 。
关 键 词 : 谐 社 会 ;行 政 调 解 ;法 治 和
为“ 以和 为贵 ” “ 讼 ” “ 诉 ” 。通 过学者 们 的社 、息 、厌 等 会 实 证 调查 , 目前 在 广 大农 村 , 于纠 纷 的解 决 , 对 在
“ 官 司 、 部 解 决 、 了” 打 干 私 三个 选 择 项 中 ,6 6 4人 中 各 有 2 7人 ( 占 4 . 3 ) 择 “ 部解 决 ” “ 9 均 4 7 选 干 和 私 了” 选 择“ , 打官 司 ” 的仅 占 1 . 9 [】。从社 会最基 0 3 2。 ]
解 决 纠纷 。 对于 “ 部解 决 ” “ 了” 方式 的选择 反 干 、私 等
零散 的规 定 , 从 整体 上 看 , 政调 解 制度 还存 在许 但 行
多缺 陷 , 以适 应 构建 和谐 社 会 的需要 , 难 亟待 加 以重 视 和完善 , 以促 使 其功 能 与作 用 的充分 发挥 。
一
映了人 们对 调解 这 种方 式 的渴求 与热 爱 。从 和谐 的 理 念 来 看 , 解 优 于 诉讼 , 目的直 奔 “ 调 其 息讼 ” “ 、 止 争 ” 主题 。 之 如果 通 过调解 的方式 就能 够使 纠纷得 到
浅析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行政调解制度

所著的《 史记》 中就 需要投 入大 量 的时间 、 往 金钱 和精 力 , 比 相
书所 述 , 舜在 民 间时 , 因调 解 历 山和 雷 泽两 个 地 方 的 民 而 言 , 政调 解 原 则 上不 收取 任 何 费 用 , 且 解 决纠 纷 的 曾 行 并 间纠 纷取得 成功 而 闻名 于 当时。1 西 周的铜器 铭 文中 , 【 ’ 在 开 时 间周 期较 短 , 以大大 节 约维 权 成 本 , 可 因而 倍 受 纠纷 当 始 出现关 于调 处 的记载 。秦 以降 , 汉 司法 官员 多奉行 调 处 事人 的青 睐。 息讼 的原 则。 两宋 , 至 随着 民事 纠纷 的增 多 , 处 呈现 出制 调 3 行政 调解 的法 理价值 行政调 解 作 为一种 越来越 有 热度 的解 纷 方式 , 其受到 度化 的趋 势。 明清 时期 , 处 已臻 于完 备。 调
通过 上 述 对调 解 历史 的追 溯 , 以深 刻 的感 到 : 解 社会 公 众的认 可与 重视 并 非朝 夕成就 , 可 调 而是 日积 月 累 的一 制度 在我 国拥 有着 深厚 的文化底 蕴与理 论根 基。它不仅 仅 种 积淀 , 这种 积 淀并 非 简单 的经验 叠 加 , 而是 蕴 含 着 行 政 是 一种 化 解 矛 盾纠 纷 、 进社 会 和谐 的有效 方式 , 是 人 调解 所具 有 的深厚 的价值基 础。 促 也 类法律 文化 发展 史 中极具 中 国特 色的一 部 分 , 世界上 被 在 意 思 自治、 平正 义和效 率 是行 政调 解所 蕴含 的法理 公 冠以“ 东方经 验 ” 美誉。 本 文将要 探讨 的行 政调 解制度 , 价 值。“ 的 每个人 都 有 自己的意志 自由, 意志 自由是人 行 为的 基 础。” 行政调 解 中的 自愿原 则 完全体 现 了意思 自治 这一 除 了具 有调解 的一般 属性 外 , 有其 自身 的独特 之处 。 还 价 值观 念 , 当事人 完 全凭借 自主 决定 是否 申请 通过 行政调 1行 政 调解基 本理 论概述 并 “ 政调 解 是指 由国家行 政机 关 出面主 持 的 ,以国家 解 来解 决纠 纷 , 且 可 以 自主 的选择 最切 合 自身利 益 的解 行 决 办 法( 当然 , 限定 在 法律 的大框 架内 ) 要 。 法律和 政 策为依 据 , 自愿 为原 则 , 过说服 教 育等 方法 , 以 通 公平和 正义是行政调 解的核 心价值。 在行政调解的过程 促 使双 方当事人 平 等协 商、 谅互 让、 成 协议 , 除纠 纷 互 达 消 中, 纠纷 当事人 的主 张和请 求都会得 到平等 的对待 , ( ) 他 她 的诉讼 外 活动。 ㈤目前 , ” 对于 行政调 解这 一活 动的性 质 , 在 我 国理 论界 存在着 较 大 的争 议 , 合工作 实际 , 结 笔者 认为 : 们 主张权 利 的机会也是平等 的。这种公平 的对待 , 有利于达 成行政调 懈 , 平息纠纷 , 维护社 会安定 团结的最 终 目的。 11 行 政调 解 是一种 非强制性 的行 政行为。 无论从 启 . 动、 进行 到最 后终 结 , 政调 解 都是 建 立在 纠 纷双 方 自愿、 行 效率 也是 行 政调 解 的一 大重 要价值 。在 遇 到纠 纷时 , 平等 的基 础 之上 的。 有任何一 方拒绝调解 , 就无法进入 正式 当事人 可 以采 取 诸如 诉讼 、 解、 访 等 多种 途 径 去 维护 调 信 的调 解程 序 i 解 达 成的协 议 , 调 未经 司法确 认 的 , 也不具 有 自身权 益 , 何 能够 以最少 的成 本投 入去 获得最 大 化 的收 如 强制 执行力 。与之相 比, 政许 可 、 政裁决 等则具 有明显 益呢? 是几 乎任何 一个维权 者在 采取 行动 前都会 予 以考 行 行 这 的强制色彩 , 法律上也 往往体现 为行政意 志的最终决定 。 虑的一 个 问题 。从 实践来 看 , 政调 解 的效率价 值 非 常显 在 行 著, 它往 往 可 以使 纠 纷 当事人 仅 花费 较 少 的金 钱 、 间和 时 12 行政调 解 是一种 法律授权 下 的行 政行 为。一 切行 . 就能够 收获 比较 圆满的纠 纷处理 结 果。 政 活 动都要 于 法有据 , 政调 解 自然也 不例 外。 作 为一种 精 力 , 行 法定 机 制 , 政调 解人 员 的资格 , 解 的程序 、 容 , 行 调 内 以及 调 解 协议 的格式 , 都应 通过 法律加 以一定 的规范 。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人 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 , 担负着审判 、 执行 、 调解等重要 职责,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 和构 建和谐社会有 着重要 意义 , 因 此, 充分发挥人 民法院在构建 和谐社会 中的作用 , 善解决 妥 纠纷和化解矛盾 , 平衡各方 面社会关系 , 对稳定 社会 秩序 , 显 得尤为重要。在影 响社会稳定 与构建和谐社 会的诸多 因素 中, 政府与人 民群众 , 行政机 关与行政相对人 之间 的关 系至 关重要。近年来 , 行政争议 呈现数量 日益增 多、 群体性 行政 争议较为突出的趋势 。解决社会 矛盾的压力 和客观需要 给 行政审判工作提 出了以解决 矛盾为 主要任 务 的要求 。如果 争议得以解决 , 秩序得 以恢 复 , 么当然会促进社 会的 良性 那
夺 ・ ・ 夺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孛 ・ ・ ・ ・ ・ ・ ・ ・ ・ ・ 牵 毒 ・ ・ 夺 夺 夺 奇 夺 专 夺 争 夺 夺 孛 夺 夺 孛 孛 夺 夺 夺 争 夺 夺 夺 毒 ・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争 夺 夺 夺 争
的一个阶段 , 也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结案的一种方式 。然 而司
、
行政诉讼 调解 的理论 基础
( ) 一 行政诉讼结案方式相对单 一对调解 的引入提 出了
理性要求
行政诉讼有判决与裁定两种结案方式 , 中判决又分为 其 维持判决 、 撤销判决 、 履行判决 、 确认判决 和变更判决 ( 仅在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适用 ) 五种 。无论判决 或裁定 , 是一 都 种非此即彼的结案方式 , 即使是部 分撤销与变更 判决 , 也全 然没有当事人 的合意因素 , 仅仅是法院对行政机关 的具 体行
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背景和意义行政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行政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能,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1. 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进行;2. 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效率,及时化解争议和纠纷;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行政争议和民事诉讼。
(二)原则1. 合法性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 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调解结果公正公平;3. 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4. 及时高效原则:确保调解工作迅速、高效地进行;5. 便民利民原则:简化调解程序,方便当事人参与调解。
三、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调解范围和对象1. 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的;2. 民事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纠纷,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的。
(二)调解机构与人员1. 设立行政调解机构:在行政机关内设立专门负责调解工作的机构,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办公室等;2. 配备调解人员: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3. 调解人员培训:定期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调解能力。
(三)调解程序1.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争议事实,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3. 调解会议:调解人员组织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4. 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人员的引导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5. 调解协议的履行与监督: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行政机关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概述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是指在进行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双方自愿、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下,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方式。
通过和解,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解决争议,避免司法审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和解的优势高效快捷传统的行政诉讼方式,往往需要长时间的审判过程,并可能进行多次开庭。
而采用和解的方式,则可以节约时间,避免劳民伤财。
减少成本和解可以避免涉诉成本的进一步增加,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提高了行政诉讼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保持关系行政争议中,双方在争议解决时保持了平等协商的关系,这可是和谐合作的基础,有助于双方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
改善形象类似和解的解决方式,有利于改善争议解决的形象,助推社会和谐进程。
和解的具体流程申请和解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向法院申请和解。
选择方式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和解方式。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意见选择和解的方式:立即和解、指定和解人进行调解或延期和解。
双方协商经过双方协商,如达成和解协议,则行政诉讼案件得以解决。
履行协议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须完全执行,否则将承担履行协议的相关法律责任。
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解决、行政机关之间争议解决、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个人之间的争议解决。
和解适用范围的拓展,有利于加强各方之间沟通,提高行政效能和行政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
总结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高效快捷,减少成本,保持关系和改善形象的优势。
在和解的实践中,需要双方平等自愿、公正协商,确保和解的效力和公正性。
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可以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除行政赔偿的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都不得适用调解。
而在实务中,常常出现原、被告在法院的协调下达成合意,原告最终撤回起诉的情况。
这表明在行政诉讼中更大范围地引入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笔者对行政诉讼调解概念阐明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调解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又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调解;完善一、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行政诉讼调解,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基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自愿,依据行政法和行政规章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和协调,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其主要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明文规定赋予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合意的自由处分权。
虽然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立法机关为法院行使职权而设计的,但这项制度的产生和运行的基础仍然在于承认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都具有自由处分权,法律应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终结诉讼。
第二,行政诉讼调解作为一项制度被确定,而制度执行的力度关键在于法院,当事人只是法院调解工作的对象,因而制度的核心是鼓励法官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前提下,积极地、主动地进行调解,努力以一个既合法又合理的结果终结诉讼。
第三,在适用期间方面,这项制度只能在行政审判程序中运用。
如果在执行程序中也可以调解,那么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将失去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文书的效力将大大折扣。
因而,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进行调解。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1、现代行政发展的新要求。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调解制度排除在外,其最重要的理由就是,行政职权不单单是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更是行政机关的责任,既不能滥用行政职权,也不能消极履行职权,而是必须依照法规、规章行政。
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没有自由处分权,从而欠缺诉讼调解的两大要素:”自愿”与”合法”。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诉讼关系而进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调解与和解机制被广泛运用,以促进纠纷的合理解决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
一、调解机制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他被授权机构作为中介,在诉讼过程中协助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机制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了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1. 促进当事人和谐关系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多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双方之间常常存在紧张情绪。
调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平等、公正的平台,鼓励双方进行对话与沟通,有助于缓解紧张氛围,促进当事人和谐关系的建立。
2.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行政诉讼程序常常繁琐而耗时,调解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快速达成一致意见,并由行政机关及时执行,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解机制注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充分尊重其权益。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具有双方的自愿性质,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调解机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或某一方力量对弱势当事人进行不公平对待。
二、和解机制和解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和解机制在行政诉讼中也具有重要作用。
1. 强调和解的自愿性和解机制强调当事人自主协商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性。
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和解过程,通过引导和促进双方直接沟通,实现争议解决的自愿性。
2. 促进双方利益最大化和解机制追求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通过双方协调、让步等方式,达成双赢的结果。
而在诉讼中,法官判决通常是一方胜诉而另一方败诉,和解机制能够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推动合理解决争议。
3. 节省司法资源和解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
和谐诉讼模式下的行政诉讼调解——基于和谐社会构建的视角

和 谐 诉 讼 模 式 下 的行 政 诉 讼 调 解
基 于和 谐 社会 构建 的视 角
李 良
( 南京大学 法学院 , 江苏 南京 20 9 ) 103
[ 摘
要 ]行政 诉讼 法不 适用调 解 的规 定 , 着其独 特 的历 史背景 。 目前 , 民 民主 法治观 有 人
念 日益 强化 , 社会 主 义法治理 念 日益 普 及 , 适 用调 解 的理 由在 今 天 已经 站 不住 脚 。 家 长制模 不 式 下的维护 人 民权 利 的思 想需要 适 时进行 变更 , 民应该 有 更 多的 自主权 。在 以和 谐 社会 构 建 人
初衷 。
( ) 政诉讼 适 用调 解的观 点 二 行
主 张行政 诉讼 适用 调解 的学 者认 为 :
[ 作者简介 ]李 良( 9 2一) 男, 南衡 阳人 , 18 , 湖 南京大学法学院硕 士研 究生。
第2 5卷
第 5期
李 良: 和谐诉讼模 式下的行政诉讼调解
・ 6l・
其一 , 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 其任务和 目的都 在 于定纷 止 争 , 中 国刑 事诉 讼 中都允 许 存 在
的处 分欲 望 日益增 强 , 政 权也 日益 期 望 得 到人 民 行 的认 可 , 在实 际工作 中 , 解在 行政诉 讼 中 已经 是一 调
个公开 的秘 密 。如 果 行政 诉讼 不 适 用 调解 , 造 成 将
中心 任务 是审 查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否 合 法 , 么 维 护 要 要 么撤 销 , 不存 在 中间状 态 , 调 解 余 地 ,l 同 于 无 不
[ 收稿 日期 ]20 —1 6 0 81 - 0
当事 人地 位不 平 等 , 解难 以做 到公 正 。处 于 强 势 调 的行 政 主体可 能会 使 用 威 胁 、 吓 等手 段 迫 使 行政 恐 相对 人作 出无 限 度 的让 步 , 致 行 政 相对 人 的合法 导 权益 得 不 到 有 效 保 护 , 违 《 政 诉 讼 法 》的 有 行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摘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绝对严禁调解的适用,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也有弊,为了减少它的弊端,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被提出。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应当将适用行政诉讼调解的案件范围有条件的划分,还应当确立合法原则,明确提出调解的主体。
关键词:调解;行政诉讼;和谐一、禁止“调解”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的利与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由此看来,我国是绝对的避免调解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适用的。
但凡事必有利弊两面,绝对化的禁止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调解也因此具有两面性。
(一)益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调解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角度来分析,调解的禁止使用有两个益处。
首先,上文已经提到行政诉讼法长久未修改,那个时候公民的传统思想观念不足以让“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立足。
因此,多鼓励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有助于公民树立权利本位的观念。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一个显著的作用就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这主要是由于理论界中的“公权力不可处分性”导致的。
有人说过:再不道德的个人,也比不上被滥用的公权力的危害。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如若可以随意与行政诉讼原告进行调解,很难避免它们会通过公权力的施压达到息讼的目的,这样一来,公权力将会严重的损害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私权利,也使得公权力的权威和公信力受损,公民将会对公权力的行使失去信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
另外,在我国,法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因为存在这种依赖性,法院出面进行行政诉讼的调解,也很有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施压。
禁止调解的适用,也有利于维护法院的中立性。
因此,禁止调解在行政诉讼法中的使用是具有其合理性的,这样才可以使得行政执法的目的不至于发生偏颇。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机制和调解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机制和调解程序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行政诉讼也在多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其中之一就是引入行政调解机制。
行政调解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非强制的和解程序,有助于减轻法院审判负担,缓解当事人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机制和调解程序。
一、调解机制的引入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议的手段,它比诉讼程序更加经济和高效。
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机制,可以缓解因案件过多而导致的法院负担过重的问题,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解决争议的选择。
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机制,不仅可以减少时间和利益成本,更可以充分挖掘调解资源,促进调解文化的普及和发展。
二、调解程序的制定调解程序是调解机制的具体实施,它包括了调解机构的设立、调解协议的签订、调解结果的确认和执行等一系列程序。
在行政诉讼的调解程序中,调解员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他们既是调解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又是法律顾问和技术支持者。
调解员实行“三方式”组织管理,即由专项机构组成,独立于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受负责人和监管机构监督。
调解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选择调解员,或从调解员名单中申请指定调解员。
调解员会要求当事人互相阐明自己的观点和利益诉求,进而引导双方在明确争议的基础上就解决方式进行谈判。
调解员通常会提供有助于解决争议的信息和知识,以协助当事人了解争议的本质和解决方式。
调解工作的目标是修复当事人之间关系,并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调解机制的适用范围在行政诉讼中,调解机制可以适用于各种纠纷类型,例如工伤、医疗损害、财产损失、行政处罚等。
在适用行政调解机制时,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法定权益和诉求,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
调解机制适用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同时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外商投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提供友好便捷的解决争议的选择。
四、调解机制的意义和价值在行政诉讼中引入和完善调解机制,有利于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浅议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引入的可行性及意义

浅议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引入的可行性及意义作者:张文才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从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分析入手,研究了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引入的可行性,并从维护双方权益、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分析了引入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可行性;意义一、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引入的可行性(一)现实基础当前与行政诉讼理论不相称的是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的高撤诉率。
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大量行政案件都通过原告撤诉而结案,行政诉讼撤诉率常年居高不下。
在行政审判中,法官不愿“得罪”行政机关,被告行政机关害怕败诉,不想和原告争论到底,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不敢过分和被告抗争。
诉讼各方基于种种原因为了最好实现自己的利益,形成了一个妥协处理的方式——“协调和解”。
这种“协调和解”实质上是变相的调解。
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调解早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实践告诉我们,行政诉讼引入调解是可行的,并且对当事人是十分有利的。
(二)理论基础1.对公权的不可处分性理论的检讨公权力的不可处分性,一直是行政诉讼中的“金科玉律”,行政权的行使在权限、方式、程序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处分。
因为公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直接关系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然而,这个理论与现代行政制度以及审判实践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首先,现代行政不同于传统的行政,其管理领域、行为的性质和强制程度等都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不仅表现在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也影响到这种行为被提起诉讼之后我们应该采取何种原则进行审理和裁判。
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为。
其次,随着政府逐步向社会型政府过渡,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运行机制、监督体制以及救济途径都应相应地作一些调整。
因此,在诉讼中是否必须排除调解也值得认真考虑。
再次,公权力从总体上来讲,是一种强制处分的权力,但由于针对的具体对象不同,以及提起救济的方式的不同,在诉讼中,表现了不尽相同的特点。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是指,行政诉讼双方在司法机关的调解下,
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由法官发挥调和作用,给予一方补偿或
作出其他适当的调解措施,以解决争议。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缩短诉
讼时间,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提高行政
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涉及行政管理、
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争议。
例如,与企业、个人申请行政
许可、认定、登记、备案、审批等相关的争议;与行政机关采取行
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强制等相关的纠纷;与行政机关提供公共
服务、行使行政职责及管理的相关事务产生的争议等。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核心理念是“调解优先”和“自愿协商”。
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调解员应当通过充分的协商谈判,促
进当事人自愿协商,并在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给予适当
的调解,以达到问题解决的目的。
在实践中,调解员、律师等法律
从业人员应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在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中持续推动
和落实和解制度,确保其顺利实施。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实施对于化解行政纠纷,提高司法效率和
公正性,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
对和解制度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
同时,在实践中,要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律师等专业人员的素质,促进和解制度的有效落实。
试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行政机关或者由人民调解组织组织的调解活动。
它是在法律规定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旨在通过双方有利于达成协议,尽早解决争端,并减少因诉讼而产生的损失和不便。
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意义1. 解决纠纷的效率更高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以减少行政诉讼的时间和费用,提高双方解决纠纷的效率。
一方面,它可以缩短行政诉讼的审理时间,让纠纷更快速地达成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调解也比诉讼要快,它可以在程序的早期阶段解决纠纷,避免了进入长期的诉讼程序,因此节省了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2. 提高行政机关效率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实施,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减少了因为行政资源过度集中,导致的行政纠纷烂尾、任人唯亲、存在内部利益集团等主观相对行政因素的存在所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提高了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3. 维护法律和制度的尊严性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实施可以维护法律和制度的尊严性,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和行政者的监督和约束,督促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恰当地行使权力,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要依据法律和法规,确保市民权利和利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运用1. 调解程序调解的程序应该遵循实质公正、程序公正、程序简便高效原则,在调解中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 调解范围调解范围主要包括权力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重做、行政赔偿、协议履行等行政法律纠纷,以及部分非行政法律纠纷。
3. 调解机构调解机构包括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
行政机关以其具有权力执行行政行为的特点,可以更准确地处理一些具有行政特点的事项;而人民调解组织则可以偏重于双方和解、合作和互谅互让等特点,可以更好地引导双方平等协商、建立和睦关系。
三、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权责不清在行政诉讼调解实施过程中,对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职责划分不清,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对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权利和调解职责造成太大的影响。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针对法学界争论已久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新行政诉讼法将其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标志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正式设立。
一、关于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争议行政诉讼调解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院或者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前提下就诉讼标的达成合意并接受法院审查的活动。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与实施之后,法学界与实务界针对行政诉讼是否应当适用调解制度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支撑主张适用调解制度这一意见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调解有利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制;第二,调解有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分歧,从而能较快、较有效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第三,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后的相互谅解和团结。
而支撑反对适用调解制度这一意见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存在调解的余地;第二,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相应行为的,其不得自行任意处分国家的实体利益;第三,行政争议发生在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法院对双方调解,行政机关有可能利用不公开审理的机会逼迫行政相对人屈服,也可能通过无原则向行政相对人让步;第四,不适用调解并不排除法院在公开审理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制,从而也不排除法院允许原告在认识其指控不当后撤诉和允许被告在认识其行为违法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虽然新法的颁布为调解制度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要在行政诉讼中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效用,还存在着诸多的困难。
和谐统一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下)

和谐统一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下)【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沪)2007年6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不符。
《行政诉讼法》关于撤诉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限制撤诉,而不是鼓励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耍求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的协调机制与法律保留原则不相一致。
建立和谐统一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
【关键词】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二、由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有违“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所进行的“协调和解”,基本上都以法院主导的方式积极主动地进行,如由法官“积极主动地”做原告和被告的工作,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做大量的沟通、说服、教育、解释、普法等工作,最终促使案件和解结案。
而且,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进行协调,在立案阶段协调、在庭审前协调、在庭审中协调、在宣判前协调,不但在一审中协调,而且还在二审中协调,甚至还在再审和执行过程中协调,可以说,这种协调工作己经与民事诉讼调解“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法院最后不能出具调解书。
尤其要指出的是,各地法院都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积极探索”,对于“协调和解”的范围、程序、规则,以及“和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各个法院的认识和做法并不完全一致,只要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最终使原告在诉讼程序上撤诉,就达到了“协调和解”的目的。
法院这种“积极探索”的合法性实在是值得探究。
在诉讼中,无论是以判决、裁定的形式处理案件,还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处理案件,都是诉讼程序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体现。
行政诉讼制度是一种诉讼制度,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行使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是一种司法行为的体现,它应当遵循诉讼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司法制度所确立的原则和规范。
同样,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所实施的“协调和解”是行使行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之一,也理应属于司法活动的组成部分。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作者:冯明昱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16期摘要: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对调解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从此,我国行政诉讼从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转为有限调解制度。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主体上的特殊性,现有法律制度、司法机构的不完善,很有可能出现徇私枉法,以权压民的现象。
因此,从我国现实出发,完善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对于化解官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法治国家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概述(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概念及特征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诉讼标的进行全部或部分让步并达成协议,通过人民法院认可后全部或部分结束诉讼程序。
对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及司法适用进行综合分析后,可以发现其有以下特征:1.调解主体的特殊性与其他诉讼案件不同,行政诉讼调解的被告是国家机关,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某些案件中可以从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范围扩大到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2.调解范围的局限性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定,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仅限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调解范围通过列举的方式局限在这几个方面,其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其所享有的职权,是法律明确赋予的,不能任意行使。
否则将出现政府失信于民的情形,从而使得人们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引发社会动乱。
3.诉讼调解的经济性行政诉讼需要大量社会成本的投入,过多的行政诉讼会加大法院的诉讼负担,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也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精力以求获得满意的诉讼结果。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一审期是六个月、上诉期是三个月,因比诉讼时间成本相对较高。
选择行政诉讼调解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快速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与和解制度对比行政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经过协商达成合意,进而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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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行 政是 一种新 的行政 管理 形态 ,是全球 化
官 主持下 的 活动 ,其 程序 可 以由法 院建议启 动 或提
视野 下 中国政府 管理 的基本走 向 ,建立行 政诉讼 调 解制 度是 和谐 行政 的必 然要求 。 我 国 , 府是 人 民 在 政 的代 表 ,在 利益 上是没 有矛盾 的 。在双方 发生争 议 时 ,保 持正 常 的对话 对 双方都 是有益 的 。对政府 而
效益 的追求 。
( ) 二 行政诉 讼调 解制度 可 以弥补判 决的 不足
1 自愿 原则 。行政 诉讼 调解制 度应 当 以 自愿原 .
则 为基本 原则 。人 民法院 主持行政诉 讼 调解应 当严
有权 利必有 救济 ,没有救 济 的权利如 同一 纸空
文。 因此 , 救济方式的多寡也决定着权利保护的程度
言, 与相对人 协调解 决可 以避 免败诉 , 以免 影响政 府
前终止 , 调解方案可以由法官提出, 调解内容的合法 性 由法官 审查 。第二 , 不局 限于诉讼 标 的。采用 调解
的 目的是 为 了彻 底化 解纠纷 ,而行政诉 讼 案件 多 以 具体 行政行 为 为诉讼标 的 ,如果 单纯 以具体 行政 行 为 为 中心调 解 ,在多 数情况 下并 不能 有效化 解双 方 之 间的争议 , 时 , 须跳 出具体行 政行 为 的局 限 , 这 必 。
处分权 不能 无 限制 行使 。 就行政 主体 而言 , 然拥有 虽 广泛 的 自由裁量权 ,但其 行 为必须 在法 律框架 内进 行 ,不 能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 甚至 规章 的禁止 性规 定。 第五 , 调解要 具有终 结性 。 就是说 一经调 解 , 也 行 政 诉讼 双方 当事人 即达成 合意 ,行政 诉讼 案件 也 随
对人牺 牲 自己的根 本利益 而同意 撤诉 的。 ( ) 三 行政 诉讼调 解制 度可 以 实现行政 管理 中的
共 赢
双 方 当事 人 的 自愿 。 实体 上 , 自愿原则 包括过 程 自愿 和 结果 自愿 。 在调解 过程 中 , 方不得 将 自己的意志 一 强 加给另 一方 ;调解结 果也 应 当是 当事人 的真 实意
领域更 加宽广 , 行政行 为 的方 式更 加多样 , 行政 纠纷 的类型也 应该更 加多样 化和 复杂化 。如果 在双 方认
法 律途径来 解决 的一个 重要 原 因 ,就是 人们认 为行 政诉 讼无 法完全 实现 他们 的诉讼 目的 。 以 , 所 引入调 解 ,则可 以 由法 院来协 调双 方 的争议 ,妥善化 解纠 纷, 避免矛 盾不 断升级 。然而 , 国行 政诉 讼不 适用 我 调解 的规 定 ,使 一部分 已判 决 的行 政案 件 当事 人不
形象 ;可 以防止 引发群体 性事件 ,避 免社会 发生 动
荡 ; 以减少 行政执 法 的成本 , 会 因为硬性 执法 而 可 不
增加执行的代价 ;还可以赢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和 理解 。对人 民而言 , 与政 府协调 解决 , 可使 自己的 目
的得 到较好较 快 的实现 , 以节 约诉讼 成本 。所 以 , 可
断上访 , 给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带来 了沉重的压力。 据统 计 , 市所判 行政 审判案 件 , 原告 败诉 后 的 某 判决 案件申诉上访率在 7 %以上。所以 , 0 当今中国将调 解 引入行政 诉讼 中十 分必要 而且 可行 。 三、 和谐行 政下 行政诉讼 调解 制度 的构 建 行政诉 讼 调解 制度 是构 建和谐政 府 、和谐 社会
第一 , 法官职权色彩浓厚 。 行政诉讼调解是在法
[ 收稿 日期] 0 1 0 — 2 2 1- 4 0 [ 作者简介 ] 郭 蕊( 92 , , 18 一)女 河南开封人 , 昌学院法政 学院讲师 , 许 法学硕士 , 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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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到 清清 白白的法律 轨道上 来 ,要 求全 体社会 成 员 依法行 事 , 守其法 , 各 是我们建 设法 治社 会 的最终 理想 , 是 , 但 人是 有 差异 性 的 , 当事 人 提供更 多的 为 纠纷解决方 式 , 疑是一 个人性 化 的主张 , 无 符合 以人 为本的基 本精神 。 为此 , 多 国家 不断探 索并建 立诉 许 讼 内外 的多元化 纠纷解 决机 制 ,以实现各 种 纠纷解 决机制 相互 协调 、 功能 互补 , 全方 位 、 角度 地实 现 多 社会整体 的宏观 正义 ,以达 到纠纷解 决事 半功倍 的 效果 。1 [特别 是随着 现代 行政 的发 展 , 政权涉 及 的 行
利益 的最大化 的 。 因此 , 政争议 解决 方式 的选择是 行 行政 主体与相 对人 之间动 态博弈 的结果 。在 行政诉
讼 中适 用调解 的现实 价值 ,就在 于可 以达成 三方博 弈下 的 “ 纳什 均衡 ” 。在 这一 均衡 中 , 每个 博弈 参与 人都确 信 , 给定其 他参与人 战略决 定 的情况 下 , 在 其
体 和他人 的 利益 。
3平等 原则 。 行政 实体法律 关系 中, . 在 由于行政
信访就是因为社会转型 、利益调整引发的民众
与政 府矛盾 的集 中反 映 ,这些 矛盾之 所 以没有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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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 所以, 它与行政相对人之 间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 ,在进人行政救济之
如何 。在我 国 , 行政诉讼 受 到多方 面 的限制 , 能全 不 面保护 相对人 的权益 ,而行政 诉讼 调解则 能够很 快
格 遵循 自愿原则 , 即尊 重 当事 人 的真实 意思表 示 , 被 告 不得采 取胁 迫手段 , 威胁 、 利诱原 告接 受调解 。 自 愿 原则应 当包括 两层 含义 :程序上 的 自愿 和实 体上 的 自愿 。程序上 ,行政 诉讼 调解 既可 以 由当事 人提
思表示。 法官在整个过程 中应保持中立 , 由当事人平 等 协商 达成协议 , 保证 协议 的公平 、 合法 。 2 合法原 则 。合法原 则 既是行 政诉 讼 中的重要 . 原则 , 也是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的重 要 原 则 , 它是 行 政 救
济 得 以实 现 的重要 保 障 。合 法原 则 , 方 面要 求调 一 解 协 议 的 内容必 须 依 据 法律 , 合 法 律 , 得 与法 符 不 律 相抵 触 ; 一 方面 要求 调 解协 议 的 内容 不得 损 害 另 国家 的 、 共 的和 他 人 的合 法 权 益 也 是 “ 公 这 调解 ” 与“ 和解 ” 的不 同之处 。如果 法律允许 行 政机关 与相
出, 也可 以 由法 院建议 , 但无 论 由谁 提 出都必须 基 于
地实现 行政相对 人 的 目的 。当然 , 既然是 调解 , 双方 当事人 都必须要 有所 让步 ,放弃 自己的部 分权 利和 要求 , 双方都 能够 接受 。通过调 解 , 使 行政 相对 人虽 然放弃 了 自己的部分权 利 ,但 自己诉讼 的真实 目的 应该得 到基本满 足 。有人 可能认 为行政相 对人 会被 迫妥 协 , 但是 , 妥协 都 有受 迫 的性 质 , 有压 力 谁都 没 不会 主动妥协 。 多数个 案 中 , 在 我们很 略。 ( ) 四 行政 诉讼 调 解 可 以化 解信 访压 力 , 保持 社
会 秩序稳 定
权力 , 引发不 必要 的行 政管 理秩 序混 乱 。因此 , 民 人 法 院 在调解 中的作 用 十分 重要 , “ 是 有法 必依 ” 的重 要 保 证 , 只有 法 院 介 入调 解 程 序 , 国 的行 政 调 也 我 解 制度 才 能严 格 地遵 循 法律 ,更 好 地保 护 国家 、 集
之 宣告 终结 。 二 、行政 诉讼 调解 制度是 和谐行 政 的重要 价值
取 向
私权利 更加有 效地交 流 和沟通 ,逐渐 达到一 种和谐
的平衡 状态 。
一
、
行政诉 讼调解 制 度及特 点
行政 诉讼 调解是 指在行 政诉讼 中 ,在 自愿 的基 础上, 由人 民法 院审判 人员 主持协 调 , 政机关 与行 行
对 人 在没 有第 三 方介 入 的情 况下 达 成 和解 , 疑会 无 侵 犯 到我 国法 律 的权 威 性 , 侵犯 到 其他 行政 机 关 的
行 政争议解 决 的过程 也是行 政主体 与行政 相对 人相互 博弈 的过程 。 在市 场经 济体制 的作用 下 , 行政 主体 为了追求本 部 门利益 的最大 化 ,不惜 损 害行政 相对人 的合法权 益 ,而行政 相对 人也是要 追求 个人
后, 当事人 的诉讼 法律 地位是 平等 的 。 行政调 解作 为 行政 救济 的一种 ,行政 主体 与相对 人之 间也 应处 于
平 等的地位 , 平等 地享 有权利 和履 行义务 。 民法 院 人 作为行 政案件 的 审理者在 行政 调解 过程 当 中 ,完全
明确的规定 , 不存在调解余地。另外 , 人身 自由权与 生 命 权 神 圣 不 可侵 犯 , 是所 有 权 利 的基 础 , 法 律 在 已有确 定标 准 的情形 下 再使 用 调解 , 然 不符 合 行 显
政 相对人 针对特 定 的行 政争议 ,遵 照行 政法上 权利 与义务 的规定 , 平等协 商 , 达成 协议 , 从而 终结诉 讼 、
(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可以丰富当事人程序选 一)
择 权
解 决纠纷 的司法 活动 。行政诉 讼调 解制度 具有 以下 鲜 明的特 点 :
丰 富 当事 人程序 选择权 也是 落实 以人 为本 的选 择。 追求 一种 完善 的形式法 治状 态 , 将社 会 的一 切都
Vo .4 13 No3 .
第3 4卷 第3 期
和谐行政背景下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郭
R
芯
( 昌学院 , 南 许 昌 许 河
410 ) 6 0 0
[ 摘要 ] 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政府 、 和谐社会 的必然要 求。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以丰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