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行政背景下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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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 的追求 。
( ) 二 行政诉 讼调 解制度 可 以弥补判 决的 不足
1 自愿 原则 。行政 诉讼 调解制 度应 当 以 自愿原 .
则 为基本 原则 。人 民法院 主持行政诉 讼 调解应 当严
有权 利必有 救济 ,没有救 济 的权利如 同一 纸空
文。 因此 , 救济方式的多寡也决定着权利保护的程度
对 人 在没 有第 三 方介 入 的情 况下 达 成 和解 , 疑会 无 侵 犯 到我 国法 律 的权 威 性 , 侵犯 到 其他 行政 机 关 的
行 政争议解 决 的过程 也是行 政主体 与行政 相对 人相互 博弈 的过程 。 在市 场经 济体制 的作用 下 , 行政 主体 为了追求本 部 门利益 的最大 化 ,不惜 损 害行政 相对人 的合法权 益 ,而行政 相对 人也是要 追求 个人
领域更 加宽广 , 行政行 为 的方 式更 加多样 , 行政 纠纷 的类型也 应该更 加多样 化和 复杂化 。如果 在双 方认
法 律途径来 解决 的一个 重要 原 因 ,就是 人们认 为行 政诉 讼无 法完全 实现 他们 的诉讼 目的 。 以 , 所 引入调 解 ,则可 以 由法 院来协 调双 方 的争议 ,妥善化 解纠 纷, 避免矛 盾不 断升级 。然而 , 国行 政诉 讼不 适用 我 调解 的规 定 ,使 一部分 已判 决 的行 政案 件 当事 人不
如何 。在我 国 , 行政诉讼 受 到多方 面 的限制 , 能全 不 面保护 相对人 的权益 ,而行政 诉讼 调解则 能够很 快
格 遵循 自愿原则 , 即尊 重 当事 人 的真实 意思表 示 , 被 告 不得采 取胁 迫手段 , 威胁 、 利诱原 告接 受调解 。 自 愿 原则应 当包括 两层 含义 :程序上 的 自愿 和实 体上 的 自愿 。程序上 ,行政 诉讼 调解 既可 以 由当事 人提
和谐行 政是 一种新 的行政 管理 形态 ,是全球 化
官 主持下 的 活动 ,其 程序 可 以由法 院建议启 动 或提
视野 下 中国政府 管理 的基本走 向 ,建立行 政诉讼 调 解制 度是 和谐 行政 的必 然要求 。 我 国 , 府是 人 民 在 政 的代 表 ,在 利益 上是没 有矛盾 的 。在双方 发生争 议 时 ,保 持正 常 的对话 对 双方都 是有益 的 。对政府 而
2 1 年 6月 01
中共 山西 省委党 校学报
Ac d mi o ra f h n i rvn il o a e cJu n l a x o ica mmi e at c o l f PC oS P C t eP r S h o . t y o C.
J n 2 1 u. 0 1
利益 的最大化 的 。 因此 , 政争议 解决 方式 的选择是 行 行政 主体与相 对人 之间动 态博弈 的结果 。在 行政诉
讼 中适 用调解 的现实 价值 ,就在 于可 以达成 三方博 弈下 的 “ 纳什 均衡 ” 。在 这一 均衡 中 , 每个 博弈 参与 人都确 信 , 给定其 他参与人 战略决 定 的情况 下 , 在 其
第一 , 法官职权色彩浓厚 。 行政诉讼调解是在法
[ 收稿 日期] 0 1 0 — 2 2 1- 4 0 [ 作者简介 ] 郭 蕊( 92 , , 18 一)女 河南开封人 , 昌学院法政 学院讲师 , 许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学硕士 , 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
7 3
纳入到 清清 白白的法律 轨道上 来 ,要 求全 体社会 成 员 依法行 事 , 守其法 , 各 是我们建 设法 治社 会 的最终 理想 , 是 , 但 人是 有 差异 性 的 , 当事 人 提供更 多的 为 纠纷解决方 式 , 疑是一 个人性 化 的主张 , 无 符合 以人 为本的基 本精神 。 为此 , 多 国家 不断探 索并建 立诉 许 讼 内外 的多元化 纠纷解 决机 制 ,以实现各 种 纠纷解 决机制 相互 协调 、 功能 互补 , 全方 位 、 角度 地实 现 多 社会整体 的宏观 正义 ,以达 到纠纷解 决事 半功倍 的 效果 。1 [特别 是随着 现代 行政 的发 展 , 政权涉 及 的 行
后, 当事人 的诉讼 法律 地位是 平等 的 。 行政调 解作 为 行政 救济 的一种 ,行政 主体 与相对 人之 间也 应处 于
平 等的地位 , 平等 地享 有权利 和履 行义务 。 民法 院 人 作为行 政案件 的 审理者在 行政 调解 过程 当 中 ,完全
明确的规定 , 不存在调解余地。另外 , 人身 自由权与 生 命 权 神 圣 不 可侵 犯 , 是所 有 权 利 的基 础 , 法 律 在 已有确 定标 准 的情形 下 再使 用 调解 , 然 不符 合 行 显
言, 与相对人 协调解 决可 以避 免败诉 , 以免 影响政 府
前终止 , 调解方案可以由法官提出, 调解内容的合法 性 由法官 审查 。第二 , 不局 限于诉讼 标 的。采用 调解
的 目的是 为 了彻 底化 解纠纷 ,而行政诉 讼 案件 多 以 具体 行政行 为 为诉讼标 的 ,如果 单纯 以具体 行政 行 为 为 中心调 解 ,在多 数情况 下并 不能 有效化 解双 方 之 间的争议 , 时 , 须跳 出具体行 政行 为 的局 限 , 这 必 。
Vo .4 13 No3 .
第3 4卷 第3 期
和谐行政背景下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郭
R
芯
( 昌学院 , 南 许 昌 许 河
410 ) 6 0 0
[ 摘要 ] 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政府 、 和谐社会 的必然要 求。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以丰富当事人
程序 选择权 、 弥补判决的不足 、 实现行政管理 中的共赢、 解信访压力 , 化 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和谐行政 下行政诉讼调 解制度 的构建 , 以民事诉讼调 解制度 为蓝本 , 照 自身的特点 , 要 按 遵循 自愿原则 、 合法原则 、 等原 则、 平 有限调解原 则 结合“ 调审合一” 的调 节模式 , 以此 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益。 [ 关键词 ] 和谐行政 ; 行政诉讼 ; 调审合一 [ 中图分类号 ] 9 5 [ D1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0 9 10 (0 10 — 0 3 0 10 — 2 3 2 1 )3 0 7 — 3
出, 也可 以 由法 院建议 , 但无 论 由谁 提 出都必须 基 于
地实现 行政相对 人 的 目的 。当然 , 既然是 调解 , 双方 当事人 都必须要 有所 让步 ,放弃 自己的部 分权 利和 要求 , 双方都 能够 接受 。通过调 解 , 使 行政 相对 人虽 然放弃 了 自己的部分权 利 ,但 自己诉讼 的真实 目的 应该得 到基本满 足 。有人 可能认 为行政相 对人 会被 迫妥 协 , 但是 , 妥协 都 有受 迫 的性 质 , 有压 力 谁都 没 不会 主动妥协 。 多数个 案 中 , 在 我们很 少见 到行政相
对人牺 牲 自己的根 本利益 而同意 撤诉 的。 ( ) 三 行政 诉讼调 解制 度可 以 实现行政 管理 中的
共 赢
双 方 当事 人 的 自愿 。 实体 上 , 自愿原则 包括过 程 自愿 和 结果 自愿 。 在调解 过程 中 , 方不得 将 自己的意志 一 强 加给另 一方 ;调解结 果也 应 当是 当事人 的真 实意
的必然要求 。 笔者认 为 , 政诉讼 调解 制度应该 以民 行 事诉讼调解制度为蓝本, 按照 自身的特点 , 借鉴 民事 诉 讼调解 理论来 构建 。
( ) 一 行政 诉讼调 解制度 的原 则
为通过裁 判 的方 式来解 决可 能对 双方 都不 利 的情 况 下 , 以选 择调 解 解决 , 终 形成 合 意 , 可 最 以签 订 书面 协议且 积极履行 职责 ,这更 符合 当今社会 对效 率和
选 择 了回应对手 的最优 战 略。 ( ) 四 行政 诉讼 调 解 可 以化 解信 访压 力 , 保持 社
会 秩序稳 定
权力 , 引发不 必要 的行 政管 理秩 序混 乱 。因此 , 民 人 法 院 在调解 中的作 用 十分 重要 , “ 是 有法 必依 ” 的重 要 保 证 , 只有 法 院 介 入调 解 程 序 , 国 的行 政 调 也 我 解 制度 才 能严 格 地遵 循 法律 ,更 好 地保 护 国家 、 集
处分权 不能 无 限制 行使 。 就行政 主体 而言 , 然拥有 虽 广泛 的 自由裁量权 ,但其 行 为必须 在法 律框架 内进 行 ,不 能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 甚至 规章 的禁止 性规 定。 第五 , 调解要 具有终 结性 。 就是说 一经调 解 , 也 行 政 诉讼 双方 当事人 即达成 合意 ,行政 诉讼 案件 也 随
形象 ;可 以防止 引发群体 性事件 ,避 免社会 发生 动
荡 ; 以减少 行政执 法 的成本 , 会 因为硬性 执法 而 可 不
增加执行的代价 ;还可以赢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和 理解 。对人 民而言 , 与政 府协调 解决 , 可使 自己的 目
的得 到较好较 快 的实现 , 以节 约诉讼 成本 。所 以 , 可
断上访 , 给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带来 了沉重的压力。 据统 计 , 市所判 行政 审判案 件 , 原告 败诉 后 的 某 判决 案件申诉上访率在 7 %以上。所以 , 0 当今中国将调 解 引入行政 诉讼 中十 分必要 而且 可行 。 三、 和谐行 政下 行政诉讼 调解 制度 的构 建 行政诉 讼 调解 制度 是构 建和谐政 府 、和谐 社会
在行政 审判过 程 中引入较 为温 和的调解 方式 ,可 以 缓和公 权力与 私权利 之 间的剧烈 冲突 ,使公 权力 和
第三, 不局限于诉讼 主体。 行政案件所涉争议往往并 非是 行政 主体 和相 对人 之间 的争议 ,在 解决行 政行 为合法性的同时 ,还需要对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争 议进行化解 , 因此 , 需以三方会谈 的形式解决。 第四,
思表示。 法官在整个过程 中应保持中立 , 由当事人平 等 协商 达成协议 , 保证 协议 的公平 、 合法 。 2 合法原 则 。合法原 则 既是行 政诉 讼 中的重要 . 原则 , 也是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的重 要 原 则 , 它是 行 政 救
济 得 以实 现 的重要 保 障 。合 法原 则 , 方 面要 求调 一 解 协 议 的 内容必 须 依 据 法律 , 合 法 律 , 得 与法 符 不 律 相抵 触 ; 一 方面 要求 调 解协 议 的 内容 不得 损 害 另 国家 的 、 共 的和 他 人 的合 法 权 益 也 是 “ 公 这 调解 ” 与“ 和解 ” 的不 同之处 。如果 法律允许 行 政机关 与相
体 和他人 的 利益 。
3平等 原则 。 行政 实体法律 关系 中, . 在 由于行政
信访就是因为社会转型 、利益调整引发的民众
与政 府矛盾 的集 中反 映 ,这些 矛盾之 所 以没有通 过
7 4
主体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 所以, 它与行政相对人之 间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 ,在进人行政救济之
之 宣告 终结 。 二 、行政 诉讼 调解 制度是 和谐行 政 的重要 价值
取 向
私权利 更加有 效地交 流 和沟通 ,逐渐 达到一 种和谐
的平衡 状态 。
一
、
行政诉 讼调解 制 度及特 点
行政 诉讼 调解是 指在行 政诉讼 中 ,在 自愿 的基 础上, 由人 民法 院审判 人员 主持协 调 , 政机关 与行 行
政 相对人 针对特 定 的行 政争议 ,遵 照行 政法上 权利 与义务 的规定 , 平等协 商 , 达成 协议 , 从而 终结诉 讼 、
(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可以丰富当事人程序选 一)
择 权
解 决纠纷 的司法 活动 。行政诉 讼调 解制度 具有 以下 鲜 明的特 点 :
丰 富 当事 人程序 选择权 也是 落实 以人 为本 的选 择。 追求 一种 完善 的形式法 治状 态 , 将社 会 的一 切都
( ) 二 行政诉 讼调 解制度 可 以弥补判 决的 不足
1 自愿 原则 。行政 诉讼 调解制 度应 当 以 自愿原 .
则 为基本 原则 。人 民法院 主持行政诉 讼 调解应 当严
有权 利必有 救济 ,没有救 济 的权利如 同一 纸空
文。 因此 , 救济方式的多寡也决定着权利保护的程度
对 人 在没 有第 三 方介 入 的情 况下 达 成 和解 , 疑会 无 侵 犯 到我 国法 律 的权 威 性 , 侵犯 到 其他 行政 机 关 的
行 政争议解 决 的过程 也是行 政主体 与行政 相对 人相互 博弈 的过程 。 在市 场经 济体制 的作用 下 , 行政 主体 为了追求本 部 门利益 的最大 化 ,不惜 损 害行政 相对人 的合法权 益 ,而行政 相对 人也是要 追求 个人
领域更 加宽广 , 行政行 为 的方 式更 加多样 , 行政 纠纷 的类型也 应该更 加多样 化和 复杂化 。如果 在双 方认
法 律途径来 解决 的一个 重要 原 因 ,就是 人们认 为行 政诉 讼无 法完全 实现 他们 的诉讼 目的 。 以 , 所 引入调 解 ,则可 以 由法 院来协 调双 方 的争议 ,妥善化 解纠 纷, 避免矛 盾不 断升级 。然而 , 国行 政诉 讼不 适用 我 调解 的规 定 ,使 一部分 已判 决 的行 政案 件 当事 人不
如何 。在我 国 , 行政诉讼 受 到多方 面 的限制 , 能全 不 面保护 相对人 的权益 ,而行政 诉讼 调解则 能够很 快
格 遵循 自愿原则 , 即尊 重 当事 人 的真实 意思表 示 , 被 告 不得采 取胁 迫手段 , 威胁 、 利诱原 告接 受调解 。 自 愿 原则应 当包括 两层 含义 :程序上 的 自愿 和实 体上 的 自愿 。程序上 ,行政 诉讼 调解 既可 以 由当事 人提
和谐行 政是 一种新 的行政 管理 形态 ,是全球 化
官 主持下 的 活动 ,其 程序 可 以由法 院建议启 动 或提
视野 下 中国政府 管理 的基本走 向 ,建立行 政诉讼 调 解制 度是 和谐 行政 的必 然要求 。 我 国 , 府是 人 民 在 政 的代 表 ,在 利益 上是没 有矛盾 的 。在双方 发生争 议 时 ,保 持正 常 的对话 对 双方都 是有益 的 。对政府 而
2 1 年 6月 01
中共 山西 省委党 校学报
Ac d mi o ra f h n i rvn il o a e cJu n l a x o ica mmi e at c o l f PC oS P C t eP r S h o . t y o C.
J n 2 1 u. 0 1
利益 的最大化 的 。 因此 , 政争议 解决 方式 的选择是 行 行政 主体与相 对人 之间动 态博弈 的结果 。在 行政诉
讼 中适 用调解 的现实 价值 ,就在 于可 以达成 三方博 弈下 的 “ 纳什 均衡 ” 。在 这一 均衡 中 , 每个 博弈 参与 人都确 信 , 给定其 他参与人 战略决 定 的情况 下 , 在 其
第一 , 法官职权色彩浓厚 。 行政诉讼调解是在法
[ 收稿 日期] 0 1 0 — 2 2 1- 4 0 [ 作者简介 ] 郭 蕊( 92 , , 18 一)女 河南开封人 , 昌学院法政 学院讲师 , 许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学硕士 , 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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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到 清清 白白的法律 轨道上 来 ,要 求全 体社会 成 员 依法行 事 , 守其法 , 各 是我们建 设法 治社 会 的最终 理想 , 是 , 但 人是 有 差异 性 的 , 当事 人 提供更 多的 为 纠纷解决方 式 , 疑是一 个人性 化 的主张 , 无 符合 以人 为本的基 本精神 。 为此 , 多 国家 不断探 索并建 立诉 许 讼 内外 的多元化 纠纷解 决机 制 ,以实现各 种 纠纷解 决机制 相互 协调 、 功能 互补 , 全方 位 、 角度 地实 现 多 社会整体 的宏观 正义 ,以达 到纠纷解 决事 半功倍 的 效果 。1 [特别 是随着 现代 行政 的发 展 , 政权涉 及 的 行
后, 当事人 的诉讼 法律 地位是 平等 的 。 行政调 解作 为 行政 救济 的一种 ,行政 主体 与相对 人之 间也 应处 于
平 等的地位 , 平等 地享 有权利 和履 行义务 。 民法 院 人 作为行 政案件 的 审理者在 行政 调解 过程 当 中 ,完全
明确的规定 , 不存在调解余地。另外 , 人身 自由权与 生 命 权 神 圣 不 可侵 犯 , 是所 有 权 利 的基 础 , 法 律 在 已有确 定标 准 的情形 下 再使 用 调解 , 然 不符 合 行 显
言, 与相对人 协调解 决可 以避 免败诉 , 以免 影响政 府
前终止 , 调解方案可以由法官提出, 调解内容的合法 性 由法官 审查 。第二 , 不局 限于诉讼 标 的。采用 调解
的 目的是 为 了彻 底化 解纠纷 ,而行政诉 讼 案件 多 以 具体 行政行 为 为诉讼标 的 ,如果 单纯 以具体 行政 行 为 为 中心调 解 ,在多 数情况 下并 不能 有效化 解双 方 之 间的争议 , 时 , 须跳 出具体行 政行 为 的局 限 , 这 必 。
Vo .4 13 No3 .
第3 4卷 第3 期
和谐行政背景下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郭
R
芯
( 昌学院 , 南 许 昌 许 河
410 ) 6 0 0
[ 摘要 ] 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政府 、 和谐社会 的必然要 求。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以丰富当事人
程序 选择权 、 弥补判决的不足 、 实现行政管理 中的共赢、 解信访压力 , 化 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和谐行政 下行政诉讼调 解制度 的构建 , 以民事诉讼调 解制度 为蓝本 , 照 自身的特点 , 要 按 遵循 自愿原则 、 合法原则 、 等原 则、 平 有限调解原 则 结合“ 调审合一” 的调 节模式 , 以此 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益。 [ 关键词 ] 和谐行政 ; 行政诉讼 ; 调审合一 [ 中图分类号 ] 9 5 [ D1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0 9 10 (0 10 — 0 3 0 10 — 2 3 2 1 )3 0 7 — 3
出, 也可 以 由法 院建议 , 但无 论 由谁 提 出都必须 基 于
地实现 行政相对 人 的 目的 。当然 , 既然是 调解 , 双方 当事人 都必须要 有所 让步 ,放弃 自己的部 分权 利和 要求 , 双方都 能够 接受 。通过调 解 , 使 行政 相对 人虽 然放弃 了 自己的部分权 利 ,但 自己诉讼 的真实 目的 应该得 到基本满 足 。有人 可能认 为行政相 对人 会被 迫妥 协 , 但是 , 妥协 都 有受 迫 的性 质 , 有压 力 谁都 没 不会 主动妥协 。 多数个 案 中 , 在 我们很 少见 到行政相
对人牺 牲 自己的根 本利益 而同意 撤诉 的。 ( ) 三 行政 诉讼调 解制 度可 以 实现行政 管理 中的
共 赢
双 方 当事 人 的 自愿 。 实体 上 , 自愿原则 包括过 程 自愿 和 结果 自愿 。 在调解 过程 中 , 方不得 将 自己的意志 一 强 加给另 一方 ;调解结 果也 应 当是 当事人 的真 实意
的必然要求 。 笔者认 为 , 政诉讼 调解 制度应该 以民 行 事诉讼调解制度为蓝本, 按照 自身的特点 , 借鉴 民事 诉 讼调解 理论来 构建 。
( ) 一 行政 诉讼调 解制度 的原 则
为通过裁 判 的方 式来解 决可 能对 双方 都不 利 的情 况 下 , 以选 择调 解 解决 , 终 形成 合 意 , 可 最 以签 订 书面 协议且 积极履行 职责 ,这更 符合 当今社会 对效 率和
选 择 了回应对手 的最优 战 略。 ( ) 四 行政 诉讼 调 解 可 以化 解信 访压 力 , 保持 社
会 秩序稳 定
权力 , 引发不 必要 的行 政管 理秩 序混 乱 。因此 , 民 人 法 院 在调解 中的作 用 十分 重要 , “ 是 有法 必依 ” 的重 要 保 证 , 只有 法 院 介 入调 解 程 序 , 国 的行 政 调 也 我 解 制度 才 能严 格 地遵 循 法律 ,更 好 地保 护 国家 、 集
处分权 不能 无 限制 行使 。 就行政 主体 而言 , 然拥有 虽 广泛 的 自由裁量权 ,但其 行 为必须 在法 律框架 内进 行 ,不 能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 甚至 规章 的禁止 性规 定。 第五 , 调解要 具有终 结性 。 就是说 一经调 解 , 也 行 政 诉讼 双方 当事人 即达成 合意 ,行政 诉讼 案件 也 随
形象 ;可 以防止 引发群体 性事件 ,避 免社会 发生 动
荡 ; 以减少 行政执 法 的成本 , 会 因为硬性 执法 而 可 不
增加执行的代价 ;还可以赢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和 理解 。对人 民而言 , 与政 府协调 解决 , 可使 自己的 目
的得 到较好较 快 的实现 , 以节 约诉讼 成本 。所 以 , 可
断上访 , 给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带来 了沉重的压力。 据统 计 , 市所判 行政 审判案 件 , 原告 败诉 后 的 某 判决 案件申诉上访率在 7 %以上。所以 , 0 当今中国将调 解 引入行政 诉讼 中十 分必要 而且 可行 。 三、 和谐行 政下 行政诉讼 调解 制度 的构 建 行政诉 讼 调解 制度 是构 建和谐政 府 、和谐 社会
在行政 审判过 程 中引入较 为温 和的调解 方式 ,可 以 缓和公 权力与 私权利 之 间的剧烈 冲突 ,使公 权力 和
第三, 不局限于诉讼 主体。 行政案件所涉争议往往并 非是 行政 主体 和相 对人 之间 的争议 ,在 解决行 政行 为合法性的同时 ,还需要对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争 议进行化解 , 因此 , 需以三方会谈 的形式解决。 第四,
思表示。 法官在整个过程 中应保持中立 , 由当事人平 等 协商 达成协议 , 保证 协议 的公平 、 合法 。 2 合法原 则 。合法原 则 既是行 政诉 讼 中的重要 . 原则 , 也是 行 政 调 解 制 度 的重 要 原 则 , 它是 行 政 救
济 得 以实 现 的重要 保 障 。合 法原 则 , 方 面要 求调 一 解 协 议 的 内容必 须 依 据 法律 , 合 法 律 , 得 与法 符 不 律 相抵 触 ; 一 方面 要求 调 解协 议 的 内容 不得 损 害 另 国家 的 、 共 的和 他 人 的合 法 权 益 也 是 “ 公 这 调解 ” 与“ 和解 ” 的不 同之处 。如果 法律允许 行 政机关 与相
体 和他人 的 利益 。
3平等 原则 。 行政 实体法律 关系 中, . 在 由于行政
信访就是因为社会转型 、利益调整引发的民众
与政 府矛盾 的集 中反 映 ,这些 矛盾之 所 以没有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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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 所以, 它与行政相对人之 间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 ,在进人行政救济之
之 宣告 终结 。 二 、行政 诉讼 调解 制度是 和谐行 政 的重要 价值
取 向
私权利 更加有 效地交 流 和沟通 ,逐渐 达到一 种和谐
的平衡 状态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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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 讼调解 制 度及特 点
行政 诉讼 调解是 指在行 政诉讼 中 ,在 自愿 的基 础上, 由人 民法 院审判 人员 主持协 调 , 政机关 与行 行
政 相对人 针对特 定 的行 政争议 ,遵 照行 政法上 权利 与义务 的规定 , 平等协 商 , 达成 协议 , 从而 终结诉 讼 、
(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可以丰富当事人程序选 一)
择 权
解 决纠纷 的司法 活动 。行政诉 讼调 解制度 具有 以下 鲜 明的特 点 :
丰 富 当事 人程序 选择权 也是 落实 以人 为本 的选 择。 追求 一种 完善 的形式法 治状 态 , 将社 会 的一 切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