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资银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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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银监通[2011]23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10.27

【实施日期】2011.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

度》的通知

(沪银监通〔2011〕231号)

在沪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各外资银行代表处:

为了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标准,规范调整上海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要求,我局根据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制定了《上海市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上海市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高度重视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切实加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上海各外资银行行长,各外资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报

告工作。

二、根据本制度规定和银行的工作实际修订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和问责制度,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个人,避免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的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

三、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在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同时,及时启动处置预案,协调有关部门科学配置资源,妥善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将各类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以切实维护上海外资银行的稳健运行。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修订版)》不再执行。

附件:上海市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外资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上海市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减少对辖内银行业造成的损害,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1〕8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市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和代表处(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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