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证据审查与判断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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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问题探讨【摘要】证据是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依据,对认定犯罪事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审查与判断证据是确保准确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条件,是正确认识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本文通过分析刑事案件证据与审查判断的基本概念,结合实际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改进措施,以期通过本文的阐述为有效提升办案人员业务水平,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

1.刑事案件证据与审查判断的基本概念

什么是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定义,体现了崭新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质证据观。刑事诉讼法证据是指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必须是和案件有内在客观上的必然联系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事实,有存在和表现的具体形式的事实。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至于证据的种类各国不尽一致。英美证据法一般将证据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即,口头证据、书面证据、实物证据。有的证据法理论将司法认知也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通常以证据方法确定证据的种类,通常有:人的证据、物的证据、书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

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审查判断证据也即评定证据的真伪,就是指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辩护人双方的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等。这些都是法律对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

2.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判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近些年的办案情况,笔者认为在审查证据中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2.1重言词证据,轻查证核实

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对证明有犯罪事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的特点,应注意相互印证,合理排除矛盾,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而个别办案人员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作了交待,就大功告成,而不注重收集其他证据予以核实,忽视用其他证据来固定口供的重要性。

2.2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以致于因时过境迁而造成证据灭失,无法取证

如有些现场发现的盗窃案件、毒品案件,侦查人员没有及时对现场的物证、痕迹进行提取固定,没有及时对目击证人提取证言,

导致事后无法取证,特别是当前外来人员犯罪率相应较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如在某贩卖毒品案中,其在批捕阶段翻供称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因同案犯在逃,公安机关没有对在旅馆缴获的毒品提取指纹并进行鉴定,难以证明其对缴获的毒品知情,因此,案件的证据非常单薄,只能对其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2.3重直接证据,轻间接证据

公安机关在破案过程中,工作重点放在了抓人(犯罪嫌疑人)和找人(被害人)上,而忽视了案发现场的痕迹和物品的收集,致使某些间接证据因没有得到及时采集而永久遗失,从而导致该案的证据变成“孤证”。

2.4重视大案的侦查,相应忽视小案的取证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重、特大案件的证据收集一般是比较完善的,其案件质量相对比一股的盗窃、抢劫等案件质量要高。而事实上对于法院来说,所受理的案件大部分都是小案。因此,个别经办人重视大案,忽视小案的做法导致了一定的案件质量问题。

2.5对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重视程度不够

接着上面的问题,除了大案之外,办案民警对所谓“小案”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重视不够,如许多的现场草图,既没有方向坐标,也没有现场附近街道的名称,这样的草图对案件是丝毫没有帮助的:对于视听资料,除了一些命案之外,办案部门极少通过视听资料来固定证据的,更不要说固定嫌疑人的供述了。对于这类证据重视不够,往往导致案件的证据单一,嫌疑人的一旦翻供则变得证据

单薄。

2.6对刑诉法强制措施认识上的偏差

公安部门普遍存在一种观点,即“捕得即诉得”,导致在工作中只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一般是再做一份审问笔录,其它材料不再收集,往往影响案件的质量。

3.改进证据审查判断工作的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进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

3.1加强学习,提高办案民警的取证意识

首先,要学习法律知识,正确理解立法精神。通过学习法律条文及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从而达到熟悉掌握法律原意,理解立法精神,并以此指导具体的工作。将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规范在法律的框架内。其次,要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特别是我们不太熟悉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对外贸易、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以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只有在熟悉掌握法律的基础上,才能在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做到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

3.2树立严格的执法精神,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

坚持实事求是的审查判断的基本原则。(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2)收集证据必须依法全面、客观地进行,严禁刑讯逼供。(3)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据以定案。(4)忠于案件事实真相。只有全面、客观、真实地审查证据,才能得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作到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无

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3正确认识科学技术的巨大作用

利用现代科技力量,解决在证据审查判断中出现的问题。通过运用计算机提高工作效率,以克服人员少案件多工作量大的问题,通过掌握全面金融、证券、房地产等方面的知识,打击在高智能、高技术条件下犯罪行为;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涉税等一些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作为侦查部门对于在经济领域查办案件,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过程中,更应注意加强学习,不断探索其规律,以适应新的工作要求。

3.4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探索引导侦查的改革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积极引导侦查部门全面收集证据。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通过个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证据审查判断方面的交流,达到对证据的审查观点要相一致。

同时,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要求做到“全”、“实”保证做到“确实、充分”;但各个阶段有所侧重,侦查阶段要“全”字在前,审查起诉阶段以“实”为基础保证达到“两个基本”,而在法院定案阶段则应以“确实、充分”为前提,使刑事证据经得起历史检验,为惩处违法犯罪和保护守法提供有力的依据。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每个证据材料都要审查它的内容,它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又要审查它的来源是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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