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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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二、适用范围
各科室
三、内容
(一)管理要求
1、成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麻醉科、保卫处主管领导组成,并认真落实其职责。各部门实行的麻精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药库、药房、麻醉科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管理,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2、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房、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同时执行: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窗口“六专管理”。药剂科每月组织检查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药剂科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与验收、储存保管、发放、处方的开具与调剂、报损与销毁等规定。
4、对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合法生产或的经营单位采购,对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处方开具及留存等方面予以规范。
(二)采购与验收
1、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采购:由药剂科指定专门药学专业人员,凭印鉴卡向具有麻精药品经营权的批发企业定点购买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
2、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须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告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三)储存与保管
1、医院须设立专柜储存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库房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使用保险柜。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二类精神药品应设置专区储存,储存保管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必要时给与通风、温控及除湿措施,以防药品霉变、潮解、
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
2、各相关科室、病房储存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对进出专柜的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发放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领取部门提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凭上次领用药品的空瓿领取本次的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在专用账册上双人复核签字。二类精神药品的领取,应由专人到药品仓库领取,应当面验收点清并签字。
(五)处方开具与调剂
1、处方开具原则
(1) 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2)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3)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4)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5)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6)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7)凡在我院使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立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开方医师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8)除需长期使用麻醉或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9)医师须要求长期使用麻醉或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2、处方流程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或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确定患者需要使用麻醉或一类精神药品。医生与患者共同签署《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患者持签名并有医师盖章的知情同意书、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委托亲属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知情同意书留药房存档后方可到药房领取药品。
3、处方用量
(1)除需长期使用麻醉或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2)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在处方诊断栏中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6)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4、处方权获得
(1) 按照规定,每年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2) 医师取得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及一类精神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