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剖析及侦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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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现状及原因。目前,制假贩假行为十分猖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层出不穷,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正受到愈来愈严重的侵害。全市经侦系统“打假”工作任重而道远。我市近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现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假售假品种多,范围广。全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近几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情况显示,我市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涵盖食品业、建筑业、机械制造业、家电业、药品制造业和农用品制造业等多个行业,但近期我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仍以制售假烟、假酒、假食品为主。(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模日益庞大,团伙犯罪日渐突出。近年来,制假售假犯罪分子为了能够获取高额利润,牟取比以往更大的暴利,多人纠结,团伙作案,并在团伙的内部进行周密分工,模仿公司、企业经营模式,产、销实施流水线、一条龙运作,规模日渐庞大。(三)零星犯罪增多,出现很多制假售假“个体经营户”。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缩小一次性贩卖伪劣商品的数量,以“游击队”的形式来往穿梭于城区之间进行小额交易,一旦被抓获,因数量小、取证难,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而被移交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导致公安机关立、破案数量偏小。当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猖獗的原因在哪里,在此,我试着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内因:此类犯罪的内因可以概括为八个字“贪图暴利,惟利是图”。实际上,这八个字几乎是所有经济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的表述。但是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假冒伪劣商品远远不能达到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值,不能按照正常用途进行使用,其成本低廉,但是其出售的价格却能等同于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格,利润空间很大,高出正常商品利润的几倍或几十倍,犯罪分子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甘愿铤而走险,牟取巨额利润。在对抓获或逮捕的制假售假犯罪分子录取的讯问笔录中,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承认贪图不法利益,幻想一夜暴富是其从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最初动因,对财富极端贪婪的妄想使他们滑向了犯罪的深渊,走上了一条不归路。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外因:一是一些地方的执法力度不够,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没有及时、严厉、有效地惩处是当前此类犯罪持续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一些已构成刑事处罚的案件没有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而一些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时仅停留于打击现行犯罪,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深挖细查。二是商品市场上的监督力度不强,市场缺乏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管手段也是我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盛行的原因。目前在全市范围内还未形成商品入市的零星监控点;商品的抽查制度还很不完善,不全面;一些管理人员明知市场内在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而无动于衷,袖手不管,从而更加助长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概述。依据法学界的通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生产销售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一方面,犯罪分子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商品生产和销售秩序,致使假货、劣货充斥市场,对合格产品造成极大的冲击。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了伪劣产品,或者直接对自身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失,或构成危害,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伪劣产品是假产品与劣产品的合称,假产品是指种类、名称与内容不相符的产品,产品成分是假冒的;劣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人违法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1)掺假。具体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

的产品冒充真的产品,两种产品的性质完全不相同。(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行为人,对此,法律没有特殊规定。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故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观认识因素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且知道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甚至危害程度,意志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态度,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希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产生危害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生产销售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结果发生,只有这样,行为人的非法利润才能得以实现,因而本罪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二)界定本罪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销售者对出售的产品中存在的瑕疵作出明示或销售者出售劣质产品,但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商品价格的,或者在出售过程中,声明该商品并非是正常商品的,该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产品的瑕疵作出声明,就说明销售者没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故意,不存在牟取非法利润的企图,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本罪。2、牟取非法利润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是要求有“销售”环节才能构成本罪。4、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本罪。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他罪的区别。(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行为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它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及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2)客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表现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表现为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

(3)行为对象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的产品往往是真实产品,一般对人身健康无害,只是该产品所标识的商标是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假冒的注册商标。(二)本罪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本节其他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其他罪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其行为方式相同,只是在犯罪对象上有所区别,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刑法》第141条至148条本节其他罪可能发生竞合的情况,因而应分别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不构成《刑法》第141条至148条规定的本节其他罪,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就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既构成《刑法》第141条至148条规定的本节其他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第141条至148条规定的犯罪进行处罚。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侦查。(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侦查要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开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侦查工作,应紧密围绕该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即要通过开展侦查工作,查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具体情况,从而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二)侦查要点1、开展初查(1)查清具保或报案的情况的管辖权限及罪种。某些举报或报案的情况不够刑事处罚标准,就应当及时移交工商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此外,所举报或报案的情况不构成本罪,而应构成他罪,在初查阶段也应调查清楚。(2)对举报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窝点进行实地勘察。2、犯罪证据的收集犯罪证据的收集是打击犯罪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决定了案件能否顺利破获和是否能够移送起诉。本罪的证据收集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伪劣产品。这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物证,没有伪劣产品,行为人就不涉嫌犯罪或不涉嫌该种犯罪。(2)销售金额。销售金额的认定对本罪的定性相当重要,其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产品后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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