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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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 重庆开县重庆开县“12·23”“12·23”“12·23”特大特大特大““井喷井喷””事故事故
■事故经过事故经过
2003年12月23日夜,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由川东石油钻探公司承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号井,在起钻时突然发生井喷。由于大量的天然气和硫化氢气体从井口喷出达30米高程,失控的有毒气体随空气迅速扩散,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面积灾害。井喷事故波及28个村庄,总共造成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243人死亡,4000多人受伤,9.3万多人受灾。当时有媒体估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人民币,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环境受到的影响无法估量。
■事故事故原因原因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现场作业人员对这口高产出的气井预测不足,对高含硫高产
出的水平井钻井工艺还不够成熟,违章违规,在起钻过程中,泥浆的循环时间严重不足,又不按规定进行灌注,没有及时发现溢流的征兆,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产生井涌、井喷。
事故扩大、恶化原因:现场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拆除了在钻具中安装的回压阀,也就是防井喷的装置,导致了井喷的严重失控。井喷失控以后,没有及时对放喷管线实施点火,以致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有害气体喷出,造成了这次事故的扩大和恶化。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确定为特大责任事故后,重庆市公安机关随即成立了“12·23”专案组,于2004年1月2日正式立案侦查,1月10日,经检察机关批准,依法对王建东等3人实施逮捕。
王建东,四川省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师、开县高桥镇16号井现场负责人。
宋涛,四川省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技术员。
向一明,四川省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副司钻。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03年12月20日、21日,王建东在发现并证实钻具内的测斜仪已损坏后,将此情况告诉了宋涛,提出要换测斜仪,卸下钻具内的回压阀,并令工人实施。宋对王的这种明显违反操作规定的提议未表示反对。据事故原因分析,正是卸掉了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才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井喷失控。王建东明知卸下回压阀可能导致井喷事故的后果,却提出了卸下回压阀的钻具组合方案;宋涛明知王的方案违背了有关的规定,不提出异议,未尽到现场技术人员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两人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3年12月23日19时至20时,向带领4名工人在罗家16号井进行钻具起钻操作中,违反了单位有关细则中“起钻中严格按要求每起3-5柱灌钻井液1次”的规定及川探12队针对罗家16号井高含硫天然气井的特点所做出的“每3柱灌满钻井液1次”的规定,在起了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1次,导致井内液压力下降。事故专家组的鉴定报告认为: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是造成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向一明的行为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高危行业在规划建设中必须考虑工程周边居民的安全,确保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从事高危产品生产的企业有义务面向周边居民群众普及安全防范常识,使他们在事故发生后有能力采取自我保护措施,有意识迅速撤离。而开县井喷事故的发生,让我们发现作业人员对现场安全问题的重视不够,而且人们安全意识的缺失和自救能力的缺乏是事故死亡人数剧增的重要原因,要加强人们安全生产、自救、互救、急救观念意识,同时从这次惨痛的事故中汲取教训,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