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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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潘靖MZ10075
摘要: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看作是主权者的命令;自然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道德性、会平、正义理念;社会法学着重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三大法学流派的精神对当下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样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
一、自然法学概述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一)自然法学概述
自然法,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是指在人为制定的法之外永久存在、普遍适用的法,也即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来强制执行的法的对称。1这个释义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表明自然法是一种正义论,或者说是一套价值体系。第二层含义说明自然法并非实证意义上的法律,它高于一切实在法,是实在法的最终根据和来源,是人们观察、分析和评价实在法的价值准则和参照系。由于作为自然法内核的理性具有极大的抽象性,这种抽象性赋予了西方自然法某种不确定的特质,这种不确定性又导致了对西方自然法学说不可能做出精确、前后一致的说明、揭示和界定,而只能将之作为一个预设的、抽象的客观公式。不同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家从不同的背景出发,基于不同的社会需要,向这个公式里填注了不同的主张。西塞罗贡献的是他的正义自然法,阿奎那建立了“永恒法”、“自然法”、“人类法”和“神法”的自然法体系,17世纪的格老秀斯恢复和发展了与神学分离的世俗自然法,霍布斯、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富勒则将“自然法”分为“程序自然法”和“实体自然法”。可见,不同时代,不同哲学观念的学者对“自然法”有各自独特的见解,反映出西方自然法丰富的理论内涵。自然法在不同的时代因不同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诸多不同因素的作用,由不同的思想家
赋予它不尽一致的含义并作出见仁见智的解释。但是,无论在任何时代的自然法学家的笔下,“自然法是一种植根于人之心智之中的法律形式,以明辨善良与邪恶”。1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它源远流长,多经波折,一直延袭到今天,我们大体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复兴自然法)这么几个历史阶段。
第一,古代自然法。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术语,并确定了自然法的基调。他们认为,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国家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有它们先前已经确立的整合秩序。这个整合秩序叫做“自然法”或“理性”,有待人们用智慧去发现。
自然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以及以此建构的学说,肇始于斯多葛学派。他们认为,理性支配宇宙,人作为宇宙的一部分也受理性的支配。理性法就是自然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自然法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是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够平等地、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2斯多葛学派还主张,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的地位、夭赋和财富等方面不可避免存在差别,但人人至少都有要求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正义要求法律应当认可这些权利并保护这些权利。
到罗马法学家时,人们开始用自然法观念批判万民法。西塞罗进而以自然法作为检验实在法效力的高级法。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正义,是最高的天理,是各种形式的成文法所以能存在的依据。国家机关所制定的一切法律和法令,应该只是自然法的体现和运用,否则就不配称为法律,不过是“一帮匪徒的规则”3而已。
第二,中世纪自然法。中世纪的时候,由于基督教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影响和渗透,自然法观念中出现了明显的神学主义倾向。中世纪自然法学说的代表人物当推托马斯.阿奎那,他以自然法思想为核心,构造了基督教的法哲学。依据效力等级,他把法分为永恒法、神法、自然法、和人法四种。永恒法代表上帝的理性,是一切法的渊源。神法即《圣经》是对抽象的自然法的具体化和补充。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指引人类达到至善的理性命令。人法是君主制定的法,人法不得违背永恒法、神法和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通过对法的分类和解释,赋予教会权力和教会法合法的外衣,把自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然法置于神学的控制之下。同时,阿奎那又宣布自然法是“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1视自然法为表现上帝与人之间关系的那一部分的永恒法,从而赋予自然法至上的地位。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主义自然法学说虽与非神学的自然法哲学水火不容,但阿奎那提出了自然法的若干戒规这种以戒规(或原则)形式表达自然法内容的做法为近代自然法学家普遍汲取。
第三,近代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又称为古典自然法。中世纪后期,随着促使欧洲封建社会解体的社会力量的出现,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法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政治革命的理论武器。“近代自然法的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它是理性主义的,它汲取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尤其是亚里斯多德和阿奎那自然法学说中的理性主义因素,并排除其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逐步发展起来的”。近代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他们的主张大体上是:
1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生而有之、不可或缺、不容剥夺的。这些权利具有超越政治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本性,不是政治权威或立法机关所赋予,但却必须由他们所承认与宣告的。宣告只是对这些权利的郑重的肯定而已。人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平等、博爱、财产、安全、反抗等权利。他们还主张,个人本质上是他自己或其能力的私有者,不欠社会任何东西。未经个人同意不能受制于人,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利,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
2社会契约论:古典自然法学家一般都运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国家、法律与个人的关系。他们首先设想了一个没有国家、没有政府、也没有文明法律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里每个人都是孤立存在的,他们除了受自然法的支配以外,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支配。为了实现和保存自然法赋予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国家。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为公众的幸福而存在的,其权力来自契约(法律)。人们是契约的当事人,有遵守法律(契约)的义务。人们加入国家时,让渡了自己的权利,但始终保留收回让渡出去之权利的权利,当政府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时,对它进行革命是正当的。近代自然法学说所主张的国家起源契约论把封建君主的权利看作是没有经过契约授权的强盗的篡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
3分权主义:古典自然法学家,尤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都容易把权力运用到极限,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无限制的权力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