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议事规则
最新-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精品
![最新-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23bdfe33964bcf84b8d57b1e.png)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任确定。
时间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必要时,可以邀请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由分管的副主任提出主导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
决定重要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时,可以进行举手表决或投(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票表决。
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负责落实;对落实的情况,分管的副主任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396f1558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e5.png)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3月1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五章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人大议事规则
![人大议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22201dfe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22.png)
人大议事规则
人大议事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的规范,旨在确保召开人大会议、表决、实施等措施的有效进行和正常程序。
议事规则首先加强了国家领导人在大会上的责任,强调国家领导人的统一领导,决定代表大会的行动表达了中央的意志。
另外,议事规则也明确了代表大会的组成、组织、投票作出决定的规则、以及其他解决争议和处理议事事务的程序等等。
它既促进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效运作,又体现了我国重视吐血执法和尊重法治原则的国家的政治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68024eda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27.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第四章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调查委员会第七章发言和表决第八章公布第九章附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人大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方案
![人大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d339452f242336c1eb95e38.png)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人大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方案人大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方案第一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条主任会议每两月至少举行一次。
根据需要,主任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三条主任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主任会议根据内容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
请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和“一府两院”提出,办公室收集汇总,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会前征求其他各位副主任的意见并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八条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⑴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决定全年各阶段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⑵依据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提出会第 2 页共 5 页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决定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
讨论需要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督促办事机构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⑷决定提交常委会的质询案。
⑸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⑹决定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⑺对需要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推荐人选如有不同意见,及时与提请单位交换意见,待意见比较统一后,再行推荐提名。
⑻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案。
⑼向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撤职案。
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45f71c81b84ae45c3a358cca.png)
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共X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工作,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关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机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四条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二)需要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机关重大改革事项;(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机关干部的招录、任免、交流、考核、奖惩及纪律处分等事项;(五)机关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六)机关大额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处置、预算安排;(七)机关内部管理、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八)上级对机关开展的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九)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理论武装、意识形态、人才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十)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机关党组议事和决策一般采用机关党组会议形式。
机关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机关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八条机关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五篇范文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五篇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4c323024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03.png)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五篇范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年**月**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监督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下列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构成。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处级干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常委会委员、办事机构负责人视工作需要能够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能够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能够临时召集。
第六条主任会议务必有主任会议全体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务必经全体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主任会议的职权范围:-1-(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提出会议的议程与日程草案;(二)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与代表建议、批判与意见的办理情况,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四)对区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五)对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决算的决议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应当提出对决算问题的决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六)对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能够决定由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者书面答复;认为必要时,能够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决定对不满意的质询案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能够决定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七)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构成人员名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A)能够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者提议并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九)提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日期、建议议程、常务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工作报告与大会安排意见(草案)等有关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十一)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事项,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十二)能够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十三)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或者者专题调查研究等具体事项;根据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一府两院”关于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与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报告,必要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十四)检查督促对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审议意见与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意见的办理工作;(十五)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重要建议、批判与意见;(十六)讨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重大问题;(十七)讨论、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与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调整专项工作报告及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十八)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十九)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重要事项;(二十)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与其他重要日常工作;(二十一)法律法规给予的其他职权。
中共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议事规则
![中共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议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dd139d44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79.png)
中共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共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议事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议事原则是:(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三)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职相统一,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重大决策充分协商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的职责范围是:(一)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的决定、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确定贯彻实施意见,讨论决定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及重要文稿。
(二)讨论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监督重点、总结报告及以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作出的决议、决定、下发的文件和署名公开发表的文章。
(三)原则通过政府提交的全市改革开放、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方案,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提出有关建议。
(四)讨论通过政府提交的重要人事任免议案,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议提出任免建议。
研究决定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人员编制上报方案,正科及正科以上干部提拔人选及选调、遴选、考录进入人大机关的人选。
(五)研究决定机关年度财务预算,并按分工明确党组成员抓好预算执行工作。
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年修正)
![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8b138065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68.png)
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5.29•【字号】•【施行日期】1991.05.0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1年5月4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审议议案,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和举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于上半年举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了解情况,以便对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等,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253f3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d3.png)
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2年2月23日上海市奉贤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历届上海市奉贤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书面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人大业务知识,人大议事规则掌握不够全面
![人大业务知识,人大议事规则掌握不够全面](https://img.taocdn.com/s3/m/155a5c43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c1.png)
人大业务知识,人大议事规则掌握不够全面中国人民大学作为中国国内一所著名的高等学府,承担着培养人才和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在学生学习过程中,了解和掌握人大的业务知识和议事规则是至关重要的。
一、人大的业务知识人大是国家立法机关,其职责是通过法规、条例、决定等形式处理国内各类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
作为法定的国家机关,人大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权力,具体包括以下职责:1.制定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2.监督、审查、批准国家的预算、国民经济计划和重大项目的决策;3.选举、监督和罢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4.审查和批准国际条约和外交协议;5.审查和批准拟任和拟免公务员的名单;6.对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给予审议和决定。
二、人大的议事规则为了使人大的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必须遵守一定的议事规则。
以下是人大议事规则中的几个重要方面:1.议程的确定在人大的工作中,议程的确定是十分重要的,其首要任务是制定日程安排。
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的议程依次为:大会开幕,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并批准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全年工作计划等。
具体情况还会因会议需要而不同。
2.决策方式在人大的工作中,决策方式也是至关重要的。
常用的决策方式包括:一致通过、绝对多数通过、相对多数通过、百分之二三通过等。
3.人事任免程序人事任免程序是人大的重要部分,任免前程序应经过批准。
程序中包含了提名、审查、评选等环节。
总之,人大的业务知识和议事规则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
掌握这些知识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家的决策过程,提高我们的法制意识,增强我们的公民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3d6c6bab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43.png)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开1. 会议召开时间: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人大常委会应当在闭幕后的十五日内召开会议。
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由常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2. 会议召开地点:人大常委会议一般在北京市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他地方召开。
3. 会议召开方式:人大常委会议可以采取集中会议、分散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二、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的确定: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由常委会主任会同常委会副主任和秘书长确定。
常委会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议程。
2. 会议议程的公布:人大常委会议议程应当在会前公布,并告知全体常委会委员。
3. 会议议程的修改:人大常委会议议程的修改应当经过全体常委会委员的讨论和表决,并由常委会主任宣布。
三、会议主持1. 会议主持人:人大常委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
在常委会主任不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应当由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代理主持。
2. 会议主持人的职责:主持会议的人应当严格按照议程主持会议,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四、会议表决1. 表决方式:人大常委会议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
2. 表决结果的确定:表决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宣布表决结果,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五、会议记录1. 会议记录的制定:人大常委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及时公布。
2. 会议记录的内容: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议程、表决结果等内容。
六、会议保密1. 会议保密原则:人大常委会议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会议的机密性。
2. 会议保密措施: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泄露。
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应当及时归档,不得外传。
以上就是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常委会委员应当认真遵守会议规则,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积极贡献。
全国人大专委会议事规则之浅见
![全国人大专委会议事规则之浅见](https://img.taocdn.com/s3/m/13692677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5b.png)
全国人大专委会议事规则之浅见作者:高思远来源:《人大研究》2023年第12期议事规则是人大专委会履职的基本依据。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
全国人大社会委组建后,为依法履行职责、有序开展工作,起草制定了《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委议事规则》。
2023年,新一届社会委成立后,修改形成了《十四届全国人大社会委议事规则》。
这两个议事规则,根据宪法和法律,借鉴吸收全国人大各专委会的会议制度,结合社会委工作实际,对人大专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了有益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一、全国人大社会委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全国人大社会委议事规则以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部分组成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等3个会议类别为主体结构,规范了委员会议事的原则、内容和程序。
《十三屆全国人大社会委议事规则》共5章、23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制定议事规则的依据;明确社会委行使职权和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为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三章为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这两章分别规范了两类会议的召集、主持、出席、请假、列席、议程、日程、会议材料、议题范围、报告和纪要等。
第四章为表决,明确表决方式、表决通过比例、表决通过议案的办理和报告。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者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由部分组成人员出席或者参加的委员会会议,学习、交流或者研究、讨论专项议题和专项工作。
《十四届全国人大社会委议事规则》在原有议事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3条、修改了11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关于总则。
明确制定议事规则的目的;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等基本原则。
二是关于会议议题。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对照社会委职责,进一步规范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三是关于发言和表决。
第四章由“表决”修改为“发言和表决”。
明确会议发言的主题和形式;完善表决方式,为民主、高效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772b1583f705cc1754270973.png)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
在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1987年专门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9年4月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议事程序。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1.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
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天左右。
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得举行。
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必须多于半数,少于或等于半数,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
这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多数委员出席,才能使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体现,使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更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权威。
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没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会议,就无法作出决定。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这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常委会实行列席制度。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经邀请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从原来的每次10名左右增加到30-40名左右。
每届人代会议事规则制订时间规定
![每届人代会议事规则制订时间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76a092d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91.png)
每届人代会议事规则制订时间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订十分重要。
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订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是在每届人代会召开前一段时间内进行制定。
具体时间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订时间需要考虑到履行众多议程所需的时间。
每届人代会议程十分繁重,包括审议和通过各种法律、决议、报告等,需要很长时间来完成。
因此,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定时间应当早于人代会的召开时间,以保证规则能够及时制定,并且在人代会中得到正确的执行。
其次,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订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人代会议事规则是为了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代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制定的,因此,制定过程中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以确保规则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再次,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订时间需要充分考虑到预备会议的召开。
在人代会正式召开之前,通常会举行一次预备会议,目的是为了准备人代会议的各项重要事项,包括制定议事规则。
预备会议通常在人代会召开前的几个月内召开,以确保规则能够在人代会召开时得到有效的执行。
最后,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订时间还需要考虑到审议和修改的过程。
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经过层层审议、修改和完善的过程。
这个过程需要时间来保证规则的完整性和适用性,以便确保代表会议的有效进行。
综上所述,人代会议事规则的制订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应在人代会召开前的一段时间内进行。
此外,制定时间还需要充分考虑到议程的复杂性、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预备会议的召开以及审议和修改的过程等因素。
只有确保制定时间充足,才能保证人代会议事规则的质量和有效性,从而为人代会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a0300e2b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41.png)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以下简称常务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四条常务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会会议必须有常务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务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务会全年议题安排计划和工作需要研究拟订,提请常务会会议通过。
常务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会举行会议,常务会办公室应在半个月前发出预备通知,将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常务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建议议程开展调查研究,为参加会议审议作好准备;会议举行7天前,应将开会日期、地点、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务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有关工作会列席会议。
列席常务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常务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3天前向常务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常务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公民可以旁听会议。
公民旁听办法由常务会委托主任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常务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7e81617f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9b.png)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XXX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实施。
我国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
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一)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全国人大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9947ec53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1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1.24•【文号】主席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87.11.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审议议案、报告,决定问题时,应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第四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
出席的,应在会前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不论什么原因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日期,提出常委会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必要时应当在举行会议前召开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协调工作。
第九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两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建议议题等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议题,要在会前组织有关委员、代表深入实地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并向会议提出书面报告或由有关委员在会上作专题发言。
第十一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一委两院”的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列席会议,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各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与议题有关的部分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可以邀请本行政区的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三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
第十四条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政府工作报告时,应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常委会会议采用公开形式,允许新闻单位采访、报道。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公开发表。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府一委两院”、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办事机构代为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之前,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应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对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负责人必须到会认真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并回答询问。
被任职的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委员,县人民法院的领导人员、审判委员会成员,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员、检察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到会做供职发言。
第二十一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和说明后,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委会会议日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县人大专门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修改、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和组织代表视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常委会受理涉法涉诉控告、申诉、检举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执法单位、垂直部门和司法机关年度测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并写出出调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
“一
府一委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情况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
第三十条县人大有关机构对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由常委会转“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向常委会提交工作报告。
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向县人大代表通报。
第五章质询
第三十一条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二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
议。
第三十四条质询案经审议决定后,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五条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做答复。
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就质询问题作出决定。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在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每次不超过10分钟,再次发言不得超过5分钟。
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一般不超过15分钟。
发言人的发言内容应与议题有关。
第三十八条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它方式。
对政府组成人员和法职人员的任职案,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免职案可以举手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条常委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
字上的修改,然后公布。
第四十一条为了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应拿出一定的时间,允许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一个时期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发表意见。
有些重要的意见、批评、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转给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十二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要做好记录。
发言人有权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的,可以进行校正。
议事记录由常委会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时,按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