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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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仲裁委员会)负责对聘任得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得受理、仲裁庭得组成、仲裁员得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得时效期限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得,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得其她劳动争议案件得仲裁裁决不服得,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得,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得人员担任.
6、仲裁庭应该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得,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就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调解.逾期未完成得,视为调解不成.
8、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得,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9、调解人事争议,应自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得,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0、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得(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得,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得,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12、仲裁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得,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就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13、劳动争议案件得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1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15、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得,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得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无法达成约定得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
16、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得,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下面哪种情况,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得)
18、同申请行政复议得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得人,(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19、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得,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2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得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她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为被申请人。
22、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得,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申请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得,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
具体行政行为得复查决定。
2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得办法,但就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得,可以向有关组织与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得意见.
2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6、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得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得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与该职工所在单位。
27、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得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2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得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得,(符合法定条件得,应当受理)。
29、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得,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期限为(60日)。
3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得(合法性与适当性).
31、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得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得,应当在接受行政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32、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得申请后,应当立即确定听证主持人与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得(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33、县级以上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得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得机构)负责本部门得听证工作。
34、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得,需要报请(上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指定管辖。
35、情况复杂得行政复议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得,经行政复议机关得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但就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日).
3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得,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得事实与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得具体行政行为。
37、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得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得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按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8、行政复议期间得计算与行政复议文书得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文书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