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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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自《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的1000余年中,婚姻立法的变化很大。前期的法 律十分严峻,夫妻、父母子女、家长和家属间的 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 展,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法律也比同时代的 其他国家进步。其中很多规定对后世影响很大, 不少内容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所继承
欧洲中世纪(公元12~15世纪)末期还发生了罗 马法复兴运动(见注释法学派),使罗马亲属法 的原理和规则对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很大的 影响。宗教改革(16世纪)和罗马法的复兴,都 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 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
第二节 近现代家庭法概况
一、西方国家家庭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 (二)英美法系国家 (三)前苏联国家 (四)伊斯兰国家
▪ 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方面的许多规范和制度都 发端于当时的礼,如聘娶婚中的“六礼”,婚姻 离异方面的“七出”和“三不去”以及纳妾、立 嫡、服制和宗祧继承等。
(二)封建时代的户婚律
封建社会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法并用的,
而且是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婚姻家庭制度详 于礼而略于律,以礼入律和礼、律交融是中国封 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大特色。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其婚姻立法远 较同时代的许多国家完备。早在《十二铜表法》 (见罗马法)中,就有关于家长权等规定。
从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末~前1世纪后半期) 到帝国时期(公元前30~公元476),民众大会 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等,是 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 律效力。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 中有不同的规定。
中国历代户婚律的沿革
战国时《法经》,以奸淫入于杂律。秦简已有 “家罪”之名。
比较系统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从汉代开始的,汉 《九章律》中有《户律》一章。
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 北齐律中改称《婚户律》,北周律中有《婚姻》
和《户禁》两篇。 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
隋《开皇律》将婚、户二律合而为一,《大业律》 中又分为《婚律》和《户律》。
(二)欧洲中世纪的家庭法
在整个中世纪,欧洲各国婚姻立法的发展比较缓 慢,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见教会法) 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早期封建制国家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如法 兰克的《萨利百度文库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中有 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是习惯法的汇集。它在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纪元后的数百年内,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地区广 泛传播。随着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寺院法 从11、12世纪进入全盛时期。在有关婚姻、家庭、 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上,寺院法的权威凌驾 于世俗立法之上。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 尼亚福特的雷蒙德编撰的教令汇编第4编即为婚 姻法。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立法 权才逐渐由教会转入国家手中,这一过程被称为 “婚姻还俗运动”。
按照罗马法的有关规定,婚姻的种类有二:一种 是有夫权的婚姻,其规定属于市民法,另一种是 无夫权的婚姻,其规定属于万民法。
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十分低下, 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在 无夫权的婚姻中,妻的家庭地位是有所提高的。 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如婚姻当事人处于家父权 之下,即使并非本人所愿,家父也可令其离婚。 到了帝国后期,这种离婚方式已被废除。
唐律中有《户婚》一篇,是中国古代具有代表性 的婚姻家庭立法。
宋、辽、金、元各代的法律中均有关于户婚事项 的规定。
明律的《户律》中有《婚姻》等七门,是对唐 《户婚》律的继承和发展。
清代的户婚立法基本上是因袭明律的。
二、外国古代家庭法
(一)古巴比伦和古罗马的婚姻法
(一)古巴比伦和古罗马的婚姻法
早期奴隶制国家的婚姻立法,可以公元前18世 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有关制度 为代表。这个法典公开肯定买卖婚姻,在夫妻关 系中,丈夫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得将其妻交与债 权人充当债奴;在亲子关系中,家长的权力极大, 有权决定子女的婚事,甚至有权将子女出卖为奴; 在婚姻终止的问题上,男女双方也很不平等,自 由民可以遗弃未生子之妻,只须付与女方相当于 聘金的费用并返还其嫁妆。
(一)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一般均将婚姻家庭 法(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基于体系结构的不同 又有法国式编制法和德国式编制法的区别。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首设人法一编,将私权的 享有,人的法律能力和亲属、婚姻家庭事项等规 定在一起;其他有关编、章中也有若干涉及亲属、 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
第二章 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古代的家庭法 一、中国古代的家庭法 (一)奴隶社会的家庭法
在中国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 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 调整。奴隶制的婚礼和家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法 最重要的渊源。
在冠、昏、丧、祭、乡、相见的六礼中,婚(昏) 为其一。嫁娶中又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 请期、亲迎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有“七 出”、“三不去”的规定,以及“三从四德”、 纳妾、立嫡、服制和宗祧继承等都发端于奴隶制 时代。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 全面表达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在欧 洲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在贯彻 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原 则时,它在亲属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 的规定,还有不少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痕迹。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则将一般性的规定置于总则 编,以亲属法作为单独的一编即第四编。《德国 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 的产物。它在亲属部分中吸取了1804年《法国民 法典》的成果,同时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在 内容上比《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更加完善,形 式和立法技巧也更加周密、成熟,至今仍为联邦 德国所沿用。民主德国则于1965年12月20日颁布 了新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
(二)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单行法主义,这些国家没有统 一编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 法构成的,如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已婚妇 女财产法、处理夫妻案件法、收养法等。英美法 系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单行法名称和内容不 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