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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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标准化概述

1、标准化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几个阶段?现代标准化有哪些特点?

答:可分为远古时代人类标准化思想的萌芽、建立在手工生产基础上的古代标准化、以机器大工业为基础的近代标准化、以系统理论为指导的现代标准化阶段。

现代标准化有以下特点:系统性、国际性、动态性、超前性、经济性及社会性。

2、叙述标准与标准化的定义?标准化的目的和作用有哪些?

答:标准: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标准化的目的和作用:①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手段、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②标准化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③标准化是合理简化品种,组织专业化生产的前提④标准化可以促使合理地利用国家资源,节约资源节约原材料⑤标准化可以有效地保护安全和环境⑥标准化是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的桥梁⑦标准化可以推动贸易发展、消除贸易壁垒。

3、我国的标准化原理有哪些?

答:①简化原理:具有同种功能的标准化对象,当其多样性发展规模超出了必要的范围时,即应消除其中多余的、可替换的和低功能的环节,保持其构成的精炼、合理,使总体功能最佳。②统一原理: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对标准化对象的形式、功能或其它技术特性所确立的一致性,应与被取代的事物的功能等效。③协调原理:在标准系统中,只有当各个标准之间的功能彼此协调时,才能实现整体系统的功能最佳。④优化原理: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关系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效果。

4、标准化科学研究的内容有哪些?

答:1、研究标准化的基本概念,发展历史及标准化实践活动中的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 2、研究标准化活动的一般程序和每一个环节的内容。3、研究标准化的各种具体形式。4、研究标准体系的构成要素和运动规律。5、研究标准体系的外部联系。6、研究标准化活动的科学管理。

5、什么是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强制内容的范围是什么?

答:国家要求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称为强制性标准;或者说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称为强制性标准。

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强制内容的范围是: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保、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6、我国的标准分为哪几级?按属性分类标准可分为哪几类?

答: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

按属性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法律体系

1、请简述标准化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标准化法律体系由标准化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标准化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所规程。

2、标准化法《总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制定标准的范围、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和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方针和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3、简述我国的标准化行政管理体制。

答:我国标准化行政管理体制是建立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基础上的。总的说来,我国要建立一个行政、法制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以

推荐标准为主;强制性质量监督和自愿性质量认证相结合,以强制性质量监督为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就是要改变标准分口管理、政出多门的现状,建立一个高度民主集中,统一的有权威的国家标准化行政部门。统一全国的标准化方针、政策;统一标准化规则和计划;统一标准的编号和发布;统一对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等等。

“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就是要避免标准化行政部门“一家包打天下”的错误做法,要简政放权。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地部门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性,放手让大家一起做好标准化工作。

4、1979 年国务院颁布的标准化管理条理中关于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的规定,从什么时候起作了改革?改革以后标准的属性是如何划分的?

答:自《标准化法》1989 年 4 月 1 日实施以来,就改变了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制。改革以后标准的属性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5、哪些标准应当属于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答: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也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⑴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⑵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⑷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⑸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⑹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⑺互换配合标准;⑻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6、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实施监督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强制性标准是我国技术法规的一种形式。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企业在产品的明示和担保中承诺采用某项推荐性标准,就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监督部门应该依据企业明示承诺执行的推荐性标准监督检查该标准的执行情况。一项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国家指令性文件,在一定范围内该标

准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出厂的,必须符合申请质量认证时采用的标志,包括推荐性标准。

生产、销售或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企业或个人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7、《标准化法》的特点有哪些?

答:《标准化法》的特点是:①充分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是一部推动维护我国标准化改革的法律。②与当时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③体现了标准化管理的科学性。

8、企业产品标准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制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制定?

答: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标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在内部使用。企业不采用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但主要性能指标水平一般应高于推荐性标准的要求。

9、企业对哪些推荐性标准必须履行强制执行的义务?

答:①企业已对外明示。②已通过第三方产品认证,而认证时指明是推荐性标准的。③国家的文件已明确必须采用的。

10、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 33 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行;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11、无标生产如何界定?按照《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如何处罚无标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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