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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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的选择适用

【摘要】通过三阶层体系与四要件论的比较,阐述下面几个问题:第一,两者分别存在什么问题;第二,提出犯罪论体系的建构需要处理哪些基本问题;第三,在现行刑法规定之下,如果要借鉴三阶层体系,需要考虑处理的一些问题是什么。

【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论;三阶层体系

一、我国传统四要件论及其评价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吸收前苏联犯罪构成的学说并在总结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其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集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于一体,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对于传统的四要件理论,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维持论,以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为代表;第二种是重构论,即或者主张直接借鉴三阶层体系,或者主张对三阶层体系进行适当的改造,前者最具代表性的是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先生,后者的典型代表是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先生,他主张以违法和责任作为犯罪论体系的两个基点;第三种观点就是以冯亚东先生为代表的完善论,认为四要件体系基本可行,只要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完善即可。

四要件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体系地位。现在的通说把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放在主体要件里来研究,可是放在主体要件里并不合适。因为年龄本身对违法性并无影响。现在的通说一方面把它当作罪过的前提,另一方面又把它放在主体里,这就出现了错位。如果把它当作罪过的前提,就应当放在主观要件里来讨论,而不是放在主体要件里来讨论。

第二,刑法理论界一直主张“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直强调认定犯罪要坚持住客观相统一。可是这仅仅是停留在口号层面,还没有完全落实到构成要件体系的安排,没有落实到具体个罪的认定。

二、三阶层体系及其评价

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现代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即该当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然后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由于三个犯罪成立要件之间具有层层递进的逻辑结构,因而被称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的缺陷,主要有这么几点:第一,三阶层之间的关系不统一。大体上,对三个阶层之间关系的学说有三种:一是行为类型论,认为构成要件和违法、有责没有关系,是个独立的类型;二是违法类型说,认为具备了构成要件原则上就可以推定其违法,这是目前德、日的通说;第三种观点是构成要件不但是违法类型而且还是责任类型,换句话说,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原则上就可以推定其具有违法和有责。但是,一旦面对复杂的案件时,三阶层理论确实也会面临麻烦。因为所谓的疑难案例,用三阶层理论来分析,不是疑难在违法,也不是疑难在责任,而是疑难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上。即复杂的案子说不清楚具体符合哪个罪的构成要件,在这个意义上来讲,作为违法类型也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期待可能性与责任是什么关系。现在的通说将期待可能性当作了责任的一个阻却事由,于是,有学者在批判我国四要件理论的时候说,期待可能性在中国的四要件理论中“没有住所”。

三、三阶层体系与四要件论的统一性

实际上,不管是三阶层还是四要件,它们评价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并不存在重构论者所想象的那么大的差距。三阶层所讨论的实体内容,四要件中都有所体现如:三阶层中的“违法”,可以对应“客体”;三阶层中“责任”,可以对应“主观要件”……。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很难说孰优孰劣。所以,可以得出:主张三阶层的人其制度性论据并不多,从现有情况来看,主要就是共犯。有人说,三阶层理论有利于贯彻共犯限制从属性说;按照分工分类,将共犯分为正犯和狭义的共犯(帮助犯、教唆犯),正犯具备了该当、违法,就可以构成共犯。

例如:年近50岁的张某因患有严重精神病一直未能娶妻,为此,其兄乙从人贩子手上收买了一名妇女李某以作“弟媳”。某日,张某见李某独自一人在房间内,便实施暴力欲行强奸,乙见状为防止李某逃脱,将房门反锁,张某最终强奸得逞。

从中国四要件论分析得出: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并无疑问,但就强奸行为来说,由于作为实行犯的张某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导致对作为帮助犯的乙无法论之以强奸罪。

相反,如果采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将作为行为主体的自然人本身及其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使构成要件成为违法的类型,将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作为责任要素。所以乙和张某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然因张某不具有责任能力,故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乙的行为依然成立强奸罪(帮助犯)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简单、率直地评价三阶层好还是四要件好,目前,我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犯罪的实体是什么,犯罪的体系建立在犯罪的概念之上,犯罪的实体内容是什么就是一个基础性问题。第二,应当肯定,“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史上不可取代的重要成果,“主客观统一”原则把人当作人看,因为人和动物的区别在于人会思考问题;犯罪也是一样,只有在罪过的支配之下实施的行为才可以被处罚——处罚才有意义。所以,主客观统一没有问题。但是,

建立一个犯罪论体系,哪些内容是主观的,哪些内容是客观的,还值得思考①。

注释:

①胡东飞.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刑法学.

参考文献:

[1]何超.犯罪构成理论三要件和四要件比较[J].法治与社会,2011.2,(05).

[2]袁建佩.对我国犯罪构成的思考——与传统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相比较[J].人力资源管理,2011.5,(14).

[3]薛新红.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适用——从三阶层与四要件犯罪构成论的比较说起[J].人民论坛,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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