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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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国际商法》

题目: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的

认识

姓名:***

学号:*********

学院:经济学院

班级:2008级国际贸易2班

时间:2011年7月6日

浅析我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一、相关课堂总结

随着国家交往日益频繁,由于各种原因会产生争端,实际中使用非司法手段解决85%至90%的贸易争端,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争端,保持全球经济稳定具有最独特的贡献。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是以提供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预见性为核心,该制度保障各成员协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进行贸易报复,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贯彻。其原则包括:通过多边制度、有效迅速、公平及善意,最突出的是“一致通过、除非一致不同意”的原则。其两大作用和职责是:解决争端和澄清现有规则,前者有短期利益与价值,以后者为前提,后者则更偏重构建制度的价值和作用。鉴于以上原则及作用,争端解决机制有强制性、自动行、统一性及司法性的特点。

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述机构程序及仲裁执行程序。磋商请求应是书面的,之后10日内双方参与磋商,只有磋商解决失败,才能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书面文件、陈诉答辩,咨询陈诉、中期报告、阶段审核及最后报告,对于60日内一致不通过的可提出上诉。专家组程序应注意:注明是否经过磋商,指明具体措施(核心内容),表明提出问题的法律依据概要,申请是自动批准的,且法律依据明确性问题无绝对标准;上述机构的设置是解决机制中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其强调了争端方的上诉权;仲裁执行程序是为争端解决的执行、监督程序而建立的,以此加强世界贸易组织法的约束力使其更有“法治”色彩,更完善有效,并对未执行方采取报复程序。

二、对国际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综评

国际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来,解决案件数目让人惊叹,取得如此辉煌成绩的原因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更有效,成员更信赖,并愿意援引;其覆盖范围较之前的有极大的扩展,《谅解》适用于解决所有与WTO体系法律文件相关内容引起的任何争执,且进一步使成员国权利义务扩大,并开展更多的新领域。

国际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以下三特点:首先,它把一般国际法中两种不同性质甚至不易相容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相组合。其次,国际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问题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简直就像一座迷宫”。最后,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最赋实用性的一种制度之一。

在所有争端解决程序中运作效果最好的是执行程序,发达国家提起的案件超

过2/3,发展中国家提起的则不到1/3,表明尽管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关注利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但显然不如发达国家使用积极。而从被起诉方来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小,都存在着较多可成为被诉对象的可能性。其中美国、欧盟是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最主要的使用者,他们不仅想凭借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相互间的贸易障碍和争端,同时还希望借助机制进一步打开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由于该机制作为多边体制也能起到打开他国市场的作用,又不会引起其他国家的非议与反报复;日本在起诉方面相当消极,因为其倾向于运用非争讼手段解决争端,因而较少起诉他国,且日本的贸易壁垒多是世贸多边法律规则所覆盖的,别国客观上难以起诉;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人才和经验的缺乏,在起诉方面不如发达国家主动积极,但另一方面,其需履行较全面和具实质性的减让和市场准入义务,而且它们被诉的比例很高。

争端解决机制所涉及的产品多是有形产品,但随着无形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特别是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越来越注重该部分。如美国就印度缺乏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保护请求协商案件,声称其违反了TRIPs协定,此后成立了相关专家小组进行裁定,最终专家小组认为鉴于印度针对药品农业化学产品的专利申请没有建立在一个能充分保证发明的新颖性和优先权的制度的情况下,且印度由于没有授权排他的销售权利,违反了TRIPs协定相关要求,专家小组在DSB会议上宣布印度需按规则接受处罚并应执行15个月。

三、有关国际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问题

关于磋商程序问题,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个阶段,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实践中,接到磋商请求的成员有时可能会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或进行任何讨论,从而使整个磋商阶段名存实亡。第二,《谅解》允许磋商成员以外的成员在“具有实质贸易利益”的前提下加入正在进行中的磋商程序中,但需经请求进行磋商的国家同意,否则只能单独提出磋商请求。第三,若磋商成员达成友好解决办法,应通知DBS和有关理事会及委员会,避免争议长期处于“休眠”。

关于透明度问题,虽然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及其他所有文件,通常在散发给各成员政府后会立即公布在WTO网站,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过程是秘密进行的,适当增强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问题,是一个敏感话题。其需求表现在:针对争端参与方的透明度、针对非参与方和公众的透明度以及非参与方且非政府(NGO)等进入法律程序的机会。针对透明度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持有的态度存在较大区别,以美国、欧盟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极力推动增强透明度,而发展中国家在透明度问题上普遍持谨慎态度。

四、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有关问题

尽管《谅解》被称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重要的成就之一,但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仍存在许多突出的制约发展中国家积极有效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主要障碍。例如:1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有效实施。《谅解》在不同条款中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其目的在于为发展中国家平等地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解决活动提供便利,但是,实践表明,许多条款由于缺乏实质内容、没有具体实践方式或根本未被发展中国家援引等原因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实施。2冗长的期限。根据《谅解》规定,从争端解决程序开始到最终地落实,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这将造成那些发展中国家多数贸易实力弱小且出口依赖单一产品的企业无法挽回的损失。3有限的补偿。由于期限较长,期间对受害国没有任何补偿,这对发展中国家,影响尤为严重,因为这些国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化解其“合法”存在期间所带来的负面效应。4报复方面的弱点。若未撤销经DSB认定为“不可接收”的措施,受影响的国家可以采取与其所遭受损失相当的报复措施,及中止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框架内给予被投诉国的减让或其他承诺。但实践中对于经济实力弱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报复是很难实施的,特别是报复对象是一个重要的贸易大国时尤其如此,不仅需考虑政治方面问题、且受制于不平等的经济关系及对发达国家经济依赖性极强,且贸易报复本身都含一定的经济成本。5不菲的开支。由于申请诉讼的各种开支、费用支出相当庞大,且发展中国家很难在本国找到能够胜任有关案件的法律专家,以此发展中国家常常需从令人望而生畏的费用及案件把握中权衡,寻找“最明智”的解决办法。综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寻求解决方案时,面临着“选择方面的明显不对称”。

我国也是发展中国家之一,也同样面临以上的重要问题和障碍,我想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政策:首先,要充分认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因为争端解决的胜败,往往涉及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福利,一旦败诉,损失绝非数字可以衡量,不仅相应的市场份额有所损失,而且该国需进一步修改法律。其次,我国应该考虑建立一个有效处理政府间国际贸易争端的国内法机制。这样,才能知己知彼,迅速、充分、有理、有力地抵制违反国际贸易秩序的行为,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再次,注重相关人才培养。应尽快加强培养熟练掌握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人才,着力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团队,这些成员应具备对各国法律史研究、比较分析法研究、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法等能力。最后,我国应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问题的具体几点措施应包括:具体程序方面,应以磋商为主,专家组程序、上述机构程序及仲裁执行程序次之;争端解决结果方面,应以相互满意为主,要求授权报复次之;在整个争端解决过程中,应严肃认真准备、妥善充分地参与、谨慎节制地援用报复、力争迅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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