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油厂新井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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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子川采油厂新井计量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油井计量是油田勘探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着深入掌握油藏状况,不断深化地质认识,掌握油井产能真实情况,统一规范和加强油井计量管理工作,为勘探开发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采油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成立新井计量管理领导小组。主管生产副厂长任组长,开发科科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勘探科、开发科、勘探开发研究所、生产运行科和各采油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科,开发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新井计量管理的组织协调、安排部署、监督考核等工作。其职责是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负责采油厂新井计量管理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各生产单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查及考核各生产单位的新井计量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新井计量管理工作情况。采油厂所属各采油队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应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章化验器具的配备
第四条各井场测量器具(配备量油杆、钢尺、取样杯、烧杯、量筒、电加热板、计算器等器具)必须齐全,经常使用,及时清洗。
第五条站、采油队化验室:配备取样器、含水测定仪、密度测定仪、量油尺、烧杯、量筒、电加热板、恒温水浴锅、离心机、天平等器具。
第四章取样、化验
第六条油井取样、化验。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新投产井第一个月内每天取样化验进行测产,产量稳定后按老井要求取样化验。
第七条取样方法。取样器具必须保证干净、干燥,一律在油井出油口取样进行随机取样,每次取样间隔4小时,全天取样不得低于3次。为便于取全、取准油样,管输井井口应留有取样口,同时,必须达到单井计量条件,便于计量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化验方法。井场、班组:将所取油样倒入烧杯,放在加热板上加热,并滴入5-6滴破乳剂或放入适量洗衣粉,用玻璃棒搅拌。待油样翻滚后,再倒入标准量杯中,待油水完全分离后,平视读出刻度,计算出油水比。
第五章计量及统计规定
第九条测量液量2次/日,分别为上午7点和下午19点。测量后填写报表:
(一)井组根据测量结果总量,填写《生产液量日报》,根据《液量日报》数据,计算填写《生产日报表》,做好《测产记录》。
(二)单井根据测量结果填写《生产日报表》和《测产记录》。
第十条《生产日报表》相关事项说明:
(一)当日上午7点至次日7点的24小时为一个计量日。
(二)上日无运出量,当日产量为2个计量日测量之差;上日有运出量,当日产量为本日罐存+运出量-上日罐存。
(三)井组各井产液、净油、含水3项测量结果计算井组总液量、油量、水量,并折合综合含水率。
(四)本日罐存油量计算为:上日罐存+本日产油量-本日运出油量。
第十一条单井计量要求:长2井测量时间为12至24小时,长6井测量时间24或48小时,水平井必须单井单罐计量,计量达24小时以上,每次测量取样3次,结算结果以平均值为准。要求测量过程记录齐全。
条十二条产量数据报送程序:
(一)采油工井场测量后,计算油井总量及产能于每日上午
8点前上传至采油站。
(二)采油站根据各井场测产结果进行动态分析并分解当日单井产量,于9:00点前上报采油队。
(三)采油队根据各站上报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并生成曲线,于每天上午9:00前上传到开发科,开发科统一汇总。
(四)各级分析必须有书面记录,产量动态变化要有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新投产井初周月,除正常计量外,单井每天必须轮流测产,准确测量液量、含水和净油,问题井及时测试功图-液面、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对长期上水井及时取样化验水质,分析出水原因,水平井必须每月开展功图-液面测试。
第六章填报书写要求
第十四条采油工每天认真、准确、及时、真实地填写油井生产日报和油井记录,并按规定将数据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各采油队向采油厂上报的数据必须与单井计量报表数据统一。
第十六条文字书写一律采用仿宋体;数字书写要大小匀称,独立有形,要自右上方向左下方倾斜书写(数字与底线通常成60°倾斜),要紧贴底线,不能顶格;页面保持整洁、完好,无污损。
第七章考核
第十七条考核内容:机构健全,领导重视程度;器具的配备率达100%(站点化验器具不得少于3套,驻井采油不得少于1套);单井计量条件达到98%;取样化验必须按要求执行;计量统计真实性达100%;各类报表、数据的填报真实性及书写规范等内容。
第十八条考核方式:新井计量考核采取不定期(每月最少一次)抽查和按季度考核两种方式,分别占总分权重的40%和60%。全年考核得分依据不定期和四次季度考核得分加权平均后即为全年考核得分。
第八章计量工作处罚
第十七条计量测量处罚:
(一)在抽查或检查过程中第一次发现采油工填报不认真或不按时填报,进行全厂通报批评,发现1天不测量、不填报表,扣发当月活工资30%,该站长全厂通报批评。同一位采油工累计发现2次填报不认真或不测量、不填报者扣罚该采油工当月全额活工资,并扣罚该站长当月活工资的50%并进行全厂通报批评;累计发现3次者正式工停职,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用工合同,撤销站长职务,采油队长全厂通报批评。
(二)若在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2天及以上的不测量、不填
报表,正式工停职,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用工合同,撤销站长职务,采油队长全厂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计量测产处罚:
(一)不具备单井计量条件同时上报采油队未得到及时整改则扣除主管生产副队长当月活工资50%,采油队长30%,次月仍不进行整改则全厂通报批评主管生产副队长及队长,并扣除当月全部活工资。
(二)无测产记录或测产记录填写假数字,正式工停职,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用工合同,撤销站长职务,采油大队长全厂通报批评。
(三)单井含水化验要有书面记录,对填写假数字或无记录的按不测产处罚。
第十九条计量数据准确处罚:
(一)液量误差在0.5方、含水5%以内视为正常。
(二)液量误差在0.5至1方、含水在5%至10%,扣发当事人当月活工资。
(三)液量误差在1方、含水10%以上,正式工停职,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四)采油工、班长、站长人为“压新井产量”,将按此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计量数据分析处罚:
(一)井场数据传至采油站,采油站不进行参考对比直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