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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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若干

政策措施

为更好地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吸引国内外企业入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的批复》、《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结合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第一条重点发展航空偏好型产业。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精密仪器、新材料、航空培训、航空维修、飞行器租赁、航空器材销售等项目,视企业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财政专项扶持。

第二条支持外贸发展。对符合综保区产业导向的加工贸易企业和一般贸易企业,根据其进口实绩,按照其进口货物分别给予3分人民币/美元、1.5分人民币/美元的物流运费奖励,并重点支持出口。

第三条加大跨境电子商务扶持力度。对年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入驻,视企业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补贴;支持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体系建设,对年配送量在100万单及以上的物流快递企业给予0.15元/单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及相关新型业态项目。对期货保税交割、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保税交易、文化贸易和现代物流、现代金融、融资租赁、信用担保、服务外包、研发设计等项目,视企业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财政专项扶持。

第五条鼓励进出口商品交易展示销售。对入驻保税商品交易展示中心商铺,自投产后第一年进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及后续年度年进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押金的,自租赁之日起前三年租金全免。

第六条加强用地和厂房保障。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亩均投资强度超过50万美元的入驻项目,原则上优先供地,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供地时按不低于国家政策允许的最低价格作为土地出让起始价并按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财政建设补贴;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入驻项目,原则上租赁仓库或标准厂房。对于年度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入驻项目,自租赁之日起,第一年给予租金100%的补贴,第二、三年分别给予租金80%、50%的补贴。其它入驻项目,自租赁之日起,第一年给予租金60%的补贴,第二、三年分别给予租金40%、30%的补贴。

第七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入驻综保区的项目,视其当年的地方贡献情况,由财政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对申请银行中长期贷款建设的入驻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指厂

房建设和设备购置投资)贷款利息总额(基准利率)20%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申请无抵押担保贷款的,给予担保费50%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微企业、一般企业年度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分别按10%和20%给予财政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积极提供配套服务。对用工人数超过5000人以上的入驻项目,综保区为企业建设职工宿舍,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并在宿舍租金、物业费收取上给予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市委、市政府相关人才优惠政策;企业员工子女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险享受县内常住人口待遇。

第九条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对在综保区内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省级以上)交易结算中心、研发设计中心、分拨中心、维修服务中心、贸易销售中心等跨国企业;入驻综保区内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年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视为综保区重特大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支持社会中介平台以商招商。对市场化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项目(不含省内),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外资项目不超过5‰、内资项目不超过3‰的财政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享受以上各项政策的企业须是综保区内经

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十二条符合本政策的对象按本文件从优、从高,不重复享受长沙县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出台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奖励或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政策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出台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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