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兴起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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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兴起与发展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并率先取得突破的,而农村改革最重要的举措是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生动地说明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决策方法的科学性。

50年代未60年代初,中国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曾经出现过几次“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但每次都被否定于萌芽之际。1958年建立起人民公社的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由于高度集权,农民没有生产积极性,农业长期处于徘徊局面。粉碎“四人帮”后,全国还有1亿多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农村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急需来一个大的变化

在农村改革中,安徽省和四川省先走了一步。1977年6月,万里出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在他的支持下,安徽省农委经过反复调查研究,起草了《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并以省委名义于1977年11月15日在安徽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通过。这个文件规定生产队可以实行定任务、定质量、定工分的责任制,只需个别人完成的农活可以责任到人。这份文件可以说是粉碎“四人帮”后全国出现的第一份关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文件。与此同时,四川省委也实行了“放宽政策”、“休养生息”的方针,制定了《关于目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主要问题的规定》,

允许和鼓励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特别是肯定了四川农村不少地方已经实行的“定额到组、评工到人”的办法。

1978年夏秋之交,安徽发生了百年不遇的旱灾,安徽省委根据面对的困难,作出了“借地种麦”的决定。在这项政策鼓励下,安徽省风阳县小岗生产队的农民秘密达成了包产到户的协定。实行1年,小岗生产队获得了大丰收,起到了巨大的示范作用。与此同时,小岗村所在的凤阳县的其他一些乡村、安徽省肥西县的部分地区、四川省的一些地区也先后搞起了名称各异的承包责任制。

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在会上指出:如果现在再不进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在全国的统一方案没有拿出来以前,可以先从局部做起,从一个地区、一个行业做起,逐步推开。中央各部门要允许和鼓励进行这种试验。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两个重要文件,决定提高农产品价格,放宽农村政策,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和支持农村搞家庭副业,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允许“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报酬,实行超产奖励”,但是,两个文件仍明文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1979年9月28日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

决定》也仍然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

尽管如此,三中全会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大大鼓舞了全国各地的干部和农民,使农业生产责任制迅速发展起来。到1980年3月,全国实行包工责任制的核算单位占全国生产队总数的55.7%,包产到组的占28%,其余是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或是未实行生产责任制的生产队。可见包工到组和包产到组是农村生产责任制最初的普遍形式。

能否推广包产到组和包产到户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党中央在倾听群众呼声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自发状态的包产到户加以总结提高,以指导全国农村改革。1980年9月14日至22日,党中央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2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指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产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就这种地区的具体情况来看,实行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就全国而论,在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和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

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这是中国共产党在理论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它对于统一人们的思想、加速农村体制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自发和初步推行阶段进入到大发展阶段。

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纪要》肯定:包干到户基本上是分户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它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衣机具和水利设施,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一定的公共提留,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因此,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

1982年后,双包责任制进一步推广和完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随之废除。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对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给予充分肯定。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进一步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出这种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要求全面推行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文件下发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实行包干到户的农户就达到农户总数的95%以上。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到15年以上,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扩大经济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从1982年起接连发出的5个中央“一号文件”,一步步地按照农民的意愿和实践创造,完善政策,引导农民开拓改革的新领域,终于确立和巩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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