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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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
解答》的通知
(2007年4月5日京高法发[2007]101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2月26日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电子证据部分
1、如何理解“电子证据”?
答:凡是表现为电子形式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是电子证据。目前常见的电子证据包括计算机软件、BBS记录、BLOG记录、计算机网页、电子邮件、数码照片等。
2、电子证据是否必须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答:经查证属实,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3、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从电子证据是如何形成、如何存储、如何传送、如何收集以及电子证据是否完整等方面认定。
4、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对计算机软件的异同进行对比?
答: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异同进行对比:
(1)双方当事人对于进行对比所使用的设备、采取的方式(包括对比的方式和对比的内容等)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无充分理由予以支持;
(2)对比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相关技术人员在场。
5、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可以根据前述原则对其真实性进行认定;当事人对接收或者发出电子邮件的事实予以否认的,可以要求主张接收或者发出电子邮件事实的一方继续提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若主张接收或者发出电子邮件事实的一方确实无法提出其他证据,但是能够提出调查线索,并提出调查申请的,可以就此进行调查。
二、举证责任部分
6、在著作权案件中,应如何分配著作权权利归属的举证责任?
答:在著作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权利归其所有的事实。当事人提供了涉及著作权的作品原件、底稿、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的认证、权利登记证书、授权合同以及其他能够初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的,可以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
7、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就其侵权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
答:原告举证证明了以下事实的,可以认定其已就侵权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
(1)被告使用了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达形式;
(2)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
对“接触”的证明不只局限于以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已实际接触原告作品的情况,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合理的可能”接触过原告的作品的,也可以认定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
8、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原告就双方的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
答: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应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源程序、文档等文件相同或者相近似;在原告难以取得被告的源程序等文件或者被告拒绝提供其源程序等文件的情况下,原告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虽不相同或者相近似,但是被告的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就双方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张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9、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就其反驳侵权的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
答: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下列事实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已就反驳侵权的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1)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源于被告自行创作;
(2)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源于第三方;
(3)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因在于执行共同的标准或者表达形式有限;
(4)其他造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合理理由。
10、在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案件中,“音源同一性”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原告应就被告的录音录像制品与其录音录像制品的音源具有同一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证明双方的录音录像制品中的表演者、词曲、编曲等因素相同的,可以认定双方的录音录像制品音源同一;被告提出异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公证、认证部分
11、当事人以公证书存在笔误为由对公证书的效力提出质疑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公证书笔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由公证机关进行补正;公证书笔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原则上允许公证机关对相应的笔误进行补正,但是补正行为可能影响关键事实,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的除外。
12、因装订问题导致公证书发生漏页情况,当事人对此提出质疑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因装订问题导致公证书发生漏页情况时,如有工作笔录、封存的光盘等证据予以证明的,可以允许公证机关对此进行补正。
13、公证机关使用委托公证方提供的设备进行了涉及计算机信息的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客观性提出质疑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以公证机关使用委托公证方提供的设备为由对公证客观性提出质疑,且提出合理理由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对公证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14、当事人对公证证明过程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于公证证明过程提出异议,且提出合理理由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关的公证活动记录予以证明,也可以向公证机关调取相关工作记录。
15、域外证据是否要求必须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答: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应当经过公证、认证。对于能够从官方或公共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检索文献等证据材料,一般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方当事人仅以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司法鉴定部分
16、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对方同意鉴定,鉴定申请亦符合鉴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准许;虽然对方不同意鉴定,但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予以准许。
17、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委托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