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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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9月11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父赌气,先后在其家中和咸阳市广场地下宫等处酗酒。当晚12时左右,何某某又到咸阳市吴家堡桥北羊肉泡馍馆喝酒。饭馆经理发现何某某饮酒过量,怕他闹事,劝他不要再喝了,并让服务员李某、徐某护送何某某回家。李、徐二人用自行车把何护送到何的家门口,等候何家的人出来作个交代。此时何某某进屋拿出一把菜刀,向李某的头部猛砍一刀,徐某见状逃离,何持刀追赶未赶上。何某某的弟弟和父亲赶到现场,见李某砍倒在地,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李某终因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案发后,何某某所在的工厂和车间均以何某某平素没有劣迹,一贯表现较好为理由,要求对何某某从宽处理。

【法律问题】

何某某在醉酒状态下杀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解析】

成都精英律师都燕果解析: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失去控制,持刀杀死无辜人,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要看他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就是说,本案实际上是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原则上确认醉酒人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因为(1)醉酒人具备犯罪主体的条件。从医学角度看,醉酒因程度不同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兴奋期,又称轻度醉酒。这时醉酒人的高级神经大脑皮层功能受到抑制,思维能力和行动的精确度减退。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语无伦次,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严重减弱。第三期为昏迷期,又称高度醉酒。此时醉者面色苍白,皮肤湿冷,极易引起并发症甚至危及生命。(2)醉酒人具备犯罪的主观条件,即主观上有罪过。因酗酒而量成醉酒,完全是人为的,酗酒的人知道醉酒后,会减弱意志自由的能力,这是醉酒人在酗酒时可以预见的,又预见而故意酗酒,在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3)酗酒是一种恶习,违背社会功德。醉酒是人为的,完全可以控制。行为人醉酒后实施的危害行为,不但破坏社会秩序,而且往往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足以惩治和预防醉酒人犯罪。

醉酒,有生理醉酒和病例醉酒之分。醉酒人,即普通醉酒人,又称生理性醉酒,指因饮酒过量致使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醉酒。在生理醉酒状态下,醉酒人因酗酒导致酒精中毒而引起一定程度的神经絮乱,一般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生理醉酒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故意酗酒,醉酒后虽然在精神上有一定程度的絮乱,但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自己持刀杀人的危害后果,作为一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是明知的,但任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时故意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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