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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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程序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1)由单位或系统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建立基层党组织的请示报告。申明建立党组织的条件、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情况,其人选应填写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呈报审批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
(2)由上级党组织审查,组织部门具体承办:了解核对单位以及党员情况,对其组织成员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根据了解、核对情况,组织部门先提出是否建立基层党组织及其组织形式、人员构成方面的具体意见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审批。
(4)上级党的委员会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研究审批。
(5)以上级党的委员会名义发文批复,由组织部门具体承办批复手续。
2、撤销、改建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程序
(1)由原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撤销或改建的请示报告,写清撤销或改建的具体理由和方案。
(2)上级党组织根据请示的内容,先交组织部门考察,提出意见,再由党的委员会研究决定。决定后由组织部门具体承办批复手续。
(3)在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亦可直接对下属党的组织做出撤销或改建的决定。
3、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工作程序
(1)会前准备。书记、副书记负责调查研究并与党委成员通气商议,确定会议时间和内容。各党委成员做好准备。
(2)开会。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副书记主持。各位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表决、形成决议。并研究决定出贯彻落实决议的方案和措施。秘书或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清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缺席人及缺席理由等。
4、党的基层组织换届工作程序
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换届工作程序为:
(1)基层党组织根据党章规定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请示中需写清换届的根据,时间、召开会议形式,下届委员人数,选举办法等。若召开代表大会应报告代表人数和选举办法。必要时应将下届党委、纪委正、副书记的候选人情况写明。
(2)上级党委召开会议审批。
(3)根据上级党组织审批意见做好换届筹备工作,如起草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代表等。
(4)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作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5)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基本情况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及有关材料。
5、党员代表大会及选举工作程序
(1)会前筹备。
①由各支部在党内进行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和义务、换届的目的、意义、计划和要求的教育;组织党员酝酿党委、纪委候选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选出党员代表大会代表。
②党委要反复听取各支部酝酿讨论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意见;召开党委会议根据各支部酝酿讨论情况,研究确定党委、纪委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将候选人预备人选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讨论草拟工作报告,检查换届中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
(2)开会。
①部分代表和大会主席团检查换届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②由党员代表通过会议议程;由有关领导分别做开幕词和工作报告。
③组织党员代表讨论工作报告。在会中或会后进行修改,必要时可由党员代表大会对报告形成有关决议。
④根据规定的选举办法选举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⑤如须作出有关决议,可由党员代表大会通过。
⑥由有关领导致闭幕词,宣布闭会。
(3)选举工作程序。
①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党的委员会关于下届党委、纪委候选人预备名单的说明,并讨论通过此名单;审议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布置推选监票人及其它有关事项。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确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②召开代表团(组)会议,酝酿讨论下届党委、纪委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推选监票人。
③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
④摆好票箱,并由工作人员当场检查票箱后加贴封条;发放选票,说明选票填写方法;宣布代表总数、出席数、说明会议选举是否有效。
⑤选举。由党员代表填写选票;由选举人直接投入票箱;投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开箱清点选票,核对发出与收回的票数是否相符,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由大会主持人宣布收回选票情况,同发出的选票相当或少于的有效;若多于实发票数无效。
⑥计票。由工作人员分别按选票填写情况唱票、计票、监票人员应分别对唱、计票情况进行监督;最后统计选举计票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
⑦宜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⑧选举有关文书、选票等应交由党委职能部门归档保存。
(4)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要及时分别召开新一届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各推举一人主持,无计名投票选举党委、纪委正副书记。并负责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换届改选情况的报告。
6、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1)推荐发展对象
党小组或培养人,应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积极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分子作为发展对象。
(2)召开支委会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支部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可召开支委会,研究是否作为发展对象。
(3)政治审查
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由支部派人对其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现阶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等情况进行审查了解。
(4)写出综合审查报告
上述工作之后,党支部应写出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报告。内容包括:政治审查情况,现实表现,党内外群众意见及支委会意见。
(5)党委预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6)确定入党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党员必须由两名正式党员介绍。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支部指定或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入党在介绍人指导下,发展对象按要求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在《入党志愿书》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7)召开支部大会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后,要及时召开支委会,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是:发展对象汇报自己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情况和审查情况,支委会的初步意见,提请支部大会讨论;与会党员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有表决权的党员举手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总数的半数通过决议。
(8)填写支部大会决议
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后,支部应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将志愿书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9)组织员审查谈话
支部上报的审批对象,党委审批前,应指派党委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