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空巢老人互助养老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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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空巢老人互助养老模式探析

许加明

摘要:互助养老模式有助于解决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城市社区针对空巢老人推行互助养老,应当遵循社区主导、多方参与、自愿进出、互帮互助的原则。为促进城市社区互助养老活动的开展,应加强有关立法和政策导向,注意宣传引导、开拓筹资渠道、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技能、完善互助机制。

关键词:城市社区;空巢老人;养老模式;互助养老

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5)02-0016-02

作者简介:许加明(1981-),男,南京大学社会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淮阴工学院(江苏淮安223003)人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人口社会学、老年社会工作。

收稿日期:2014-11-25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城市社区空巢老人守望互助体系的构建研究”(2011SJB840003)成果之一。

空巢家庭,指子女长大后外出学习或工作而只剩下老年一代人独自生活的家庭。据2010年全国老龄委公布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报告,我国农村的空巢家庭比例已达38.3%,城市的空巢家庭的比例已达49.7%,其中大中城市的空巢家庭比例高达56.1%。由于空巢家庭的日益增加,传统的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养老尤其是空巢老人的养老需求。为此,山东青岛、湖北枝江、河北邯郸等地开展了互助养老模式的试点工作,并得到了民政部的肯定。

一、关于互助养老的内涵

互助养老的主要特点是互助。我国古代的互助养老主要以血缘为纽带,依靠家族亲友互助,因此也可以叫做家族养老。有的地方的家族养老建有“义庄”,其经济基础主要为“义田”,它由家族中比较富裕的家庭捐献。贫苦家庭的老年人是“义庄”的主要救助对象。新中国成立以后取消了“义田”,“义庄”也失去了政治和财产的合法性[1]。

近年来,互助养老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悄然兴起,并引起学术界和老年工作者的关注。联系20世纪90年代天津、杭州等城市出现的老年人互助组合养老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朱传一指出:“互助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集合了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三种模式的优势,在老人们熟悉的环境中,主要依靠社区集体力量解决老年人问题。这种模式丰富了老人相互间的友情和精神世界,老人们在服务过程中学习到护理他人也包括护理自己的知识,增强了老年人的独立生活意识[2]。结合最近几年全国各地互助养老的实践,可以把互助养老界定为:生活在相同地域的老年人,利用空间距离的就近优势,依托所在地互助养老点的养老资源和老年人自身的力量,在所在地居委会的指导下,组建互助养老小组,引导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健康老人为患病老人服务,通过开展多样化的互助活动,满足老年人在养老过程中遇到的物质生活、医疗保健和精神文化等方面的服务需求,从而实现养老过程中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

二、城市社区互助养老应遵循的原则

为了有效解决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在城市社区应当积极推行互助养老模式。城市社区开展互助养老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区主导

所谓社区主导,就是由社区出面组织建设空巢老人互助养老点,为互助养老点配备基本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娱乐设施,并承担互助养老点日常运转过程中的水、电、暖等必需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在此基础上,组织居住在社区中的空巢老人参加互助养老,并按照空巢老人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的相似性,帮助空巢老人结成互助小组,依托互助养老点的养老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助活动。

(二)多方参与

城市社区空巢老人互助养老,需要政府、社会、社区、家庭、驻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多方共同参与,将空巢老人福利权的实现责任分散到社会和公民个人。在资金来源上,不仅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还要积极吸纳公益组织的慈善基金和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15

社会捐助;有条件的空巢老人家庭及其子女也应该承担一部分。在实施过程中,可以考虑引入社会组织为空巢老人提供服务指导和培训,并吸纳志愿者的积极参与。

(三)自愿进出

空巢老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互助养老活动,社区组织或其他人不得违背空巢老人的意愿,为其做出参加或不参加互助养老的决定。空巢老人可以随时申请加入互助养老点,享受养老过程中的互助服务;也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放弃养老过程中的互助服务。

(四)互帮互助

互助养老点不配备专门的服务人员。参加互助养老的空巢老人既是服务主体,又是服务对象,在日常生活中互相服务,形成相互关心、相互照应、相互牵挂、相互帮助的良好态势。在服务过程中,倡导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健康老人为患病的老人服务。在相互服务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每位老人的优势,满足共同的和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城市社区互助养老的发展策略

互助养老虽然古已有之,但现代社会的互助养老和传统社会的互助养老毕竟存在本质的不同。在城市社区的空巢老人中推行互助养老还处于探索阶段。为逐步完善互助养老模式,使其在解决城市社区空巢老人养老问题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立法先行,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在城市社区空巢老人互助养老模式建立与发展初期,应该注意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导向作用,使互助养老有法可依,有统一的政策导向。不同地区的空巢老人互助养老,形式上可以多样化,但必须遵守统一的法律制度。地方性的互助养老法规和政策,一方面要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地方特色,另一方面要确保不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加大宣传,普及互助养老基本理念

与农村相比,城市中的人际关系较为疏远,人际信任程度较低,邻里之间的感情基础较薄弱。在城市社区推行互助养老,其难度要高于农村。城市社区应通过各种渠道,借助多种形式,向居民宣传互助养老的基本理念,普及互助养老的相关知识。要让居民认识到,互助养老可以保障自己老年的生活,可以减少子女的负担,是一种特别适合于空巢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方式。要引导空巢老人放下戒心和私心,以友爱互助之心,积极参与互助养老活动。每位老人都应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服务理念,抱团取暖,利用集体的力量解决在居家养老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为了让更多空巢老人主动加入互助养老,可以在参加互助养老的老人中选出一些典型,请他们现身说法,激发其他空巢老人参加互助养老的积极性,增强其参加互助养老的自信心,提高其参加互助养老的效能感。

(三)多元筹资,完善互助养老基本设施

城市社区开展互助养老,必须建设空巢老人互助养老点,建立配套的服务设施和活动设施。要根据空巢老人养老的多样化需求,不断完善养老设施。养老设施建设需要资金支持。为解决后备资金不足的问题,社区应当积极拓宽筹资渠道。空巢老人互助养老点建设和运转所需的房屋、场地租赁、设备设施购置、工资支出、水电费开支和药品耗材等相关费用,主要应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这应该纳入民政部门的年度预算。同时,要积极争取慈善基金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逐步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改善运营条件。城市社区中的空巢老人不同于农村空巢老人,他们大多都有退休金。一些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空巢老人,也可以承担部分互助养老服务活动费用。

(四)各展所长,丰富互助养老服务内容

城市居民往往从事不同的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和业余爱好,有的体力好,有的技能强,有的知识丰富,有的见闻广。退出工作岗位后,子女不在身边,他们的爱好、特长在家庭生活中往往难以发挥效能。老年人互助组合,最先也是由社区中具有知识和技术专长又有奉献精神的老人,组织部分健康、才智的老人帮扶困难老人[2]。城市社区推行空巢老人互助养老,要让每一位空巢老人各展所长,运用自己的专长为其他空巢老人服务,同时享受拥有其他专长的空巢老人带给自己的养老服务,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丰富互助养老的服务内容。在相互满足共同的物质生活和医疗保健等基本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满足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技能培训,提高互助养老服务水平

城市社区推行空巢老人互助养老,要提倡空巢老人相互帮助、相互服务,发掘空巢老人的潜能,实现服务资源的共享。然而由于提供养老服务的老人没有接受过专业服务训练,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将是一个潜在的问题。因此,对空巢老人开展相关服务项目的技能培训,提高空巢老人互助养老的服务水平,对于城市社区空巢老人互助养老的顺利推行非常重要。可以由社区邀请专业护理工作者、医疗工作者和心理健康工作者,为空巢老人开展老年养生、急病救治、医疗护理、心理调适等知识技能的义务辅导。同时,鼓励知识型空巢老人、有一技之长的空巢老人为其他空巢老人提供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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