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公开原则_学年论文[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审判公开原则
———从当前热点刑事案件的审判为例
摘要法谚:“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这个意义上,法院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守护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公开原则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公开审判而专门制定发布的多个细则性规定。审判公开原则是守护这道防线最重要的监督程序。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越来越成为当下积弊和民怨的焦点。各类没有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发挥其真正监督功能的案件中,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不仅是司法权不能独立,还要受制于行政权等因素的尴尬,更是公民日益苏醒的权利意识和公权力之间的角力。
关键词公开审判司法独立知情权司法监督
一、我国现有的审判公开原则规定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理过程公开。法院审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在法庭上公开的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导。二是审判结论公开,即公开宣判。判决书及其据以下判的事实和理由应以公开的形式宣布,允许新闻记者报导,法庭也应向社会公告。三是审判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①此外,还有学者认
①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为,审判公开还应包括裁判文书公开。
但是,不论是法定不公开审理还是决定不公开审理,仅仅是审理不公开,但是判决都是应当公开的。
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l款:“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理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还明确规定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法律要件。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把不公开审理分为了一律不公开和一般不公开;而在第十四条第2款中把不公开审理分为法定不公开和决定不公开两类。不论是作为法定不公开审理,还是决定不公开审理,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还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意见》第15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意见》第16条规定,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二、审判公开原则的必要性
2009年11月19日全国瞩目的“白宫书记”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刑事案件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是这起成为全国焦点的刑事案件中,法院、法官竟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采取种种措施限制新闻记者以及公众的旁听权利,开庭前并未按法律规定发布开庭公告,并且拒绝公众旁听和媒体采访;律师进法庭时要被迫接受法警的安检;受害人家属的律师因为被当庭收走笔记本电脑而被迫离席;受害人被法警强行拖出法庭;被告人被法庭临时指定律师,被
社会质疑为“闭门审理”,被媒体形容为闹剧。
同样备受关注的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受审猝死案”,媒体被建议“最好不要到场”。商南县委宣传部部长郑晓燕对于开庭时媒体能否到场的问题说:媒体想进入庭内旁听很困难,因为审判庭只能容纳六七十个人,即使有媒体获准进去,也不能录像录音。郑晓燕建议媒体最好不要到场,届时宣传部将会给所有媒体发通稿,内容都是经过司法部门核查无误之后发布出来的。
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庭审时,媒体记者也从全国各地来到这里,要求旁听庭审。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协调,习水县法院和遵义市中院向贵州省高院提出申请。8日早上,诸媒体被告知,只有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的4名记者可以进入庭审现场,但不得携带任何器材设备和纸笔。受害女生康某的父亲想申请进入法庭,未被允许。②
这些受全国瞩目的案件审判中都存在着严重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错误。法院、法官在审判中滥用司法权,违背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审理案件时,虽然明为公开开庭审理,司法机构却采取种种手段进行“闭门审理”。
同时,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有一些违背法律的情况。如贵州习水案,因为涉及被害幼女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那么,只要是与案件审理无关的人,无论是谁,都不能进入庭审现场。开庭时,除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场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进入法庭。③而不应该有协商的余地。
审判公开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的一项制度设计,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却极为有限。绝大多数参加人只是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公开审判案件,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发挥其真正的监督功能。虽然审判公开原则和相关制度早已经写进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但司法过程中各种有法不依、司法腐败、任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依旧层出不穷。
三、审判公开无法完全实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的不足,法律意识淡薄。
1.对审判公开原则的双重性意识不强烈,审判公开不仅仅是审判机关的权力,更是当事人、社会公众的权利。但是就目前的社会现状而言,无论是立法还
②2009年4月l0日《京华时报》法制版
③l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