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隆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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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隆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工作理念,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为主导、公安、城管、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联动机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

老隆镇未设站,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履行救助工作,切实做好接待求助人员工作,由镇财政发给一次性临时救助费。

三、救助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求助人员实到人数进行救助的原则,防止冒领或骗领行为发生。

四、救助办理程序

1、流浪乞讨人员向社会事务办口头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流浪乞讨的原因、经过、去向。

2、救助管理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镇社会事务办发给到下一站点救助经费。

3、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领到救助经费后,必须及时离开本辖区,否则,再来求助,救助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待,不予救助。

五、职责分工

1、社会事务办负责贯彻实施《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区域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劝其返回原籍,发给一次性救助经费(到下一救助站点)。

2、派出所、城管部门负责实施保护性救助,发现其他流浪乞讨人员中病倒路边人员,急时通知社会事务办或者120进行急救。派出所应配合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以便于流浪乞讨人员劝返工作。对于侵害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财产和人生安全以及胁迫、诱骗、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

3、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由社会事务办应急时送入医院,

由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医治工作,费用由民政部门解决。

4、财政所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5、纪检监察部门对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工作要求

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实施救助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严格按照《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贡献。

本工作制度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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