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学生手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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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华大学网络行为“十不”规范第10条是
2、获得东华大学奖学金评定
3、留校察看处分
4、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5、请假
6、文化素质类选修课
7、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予以补考
8、法律基础课
9、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0、发毕业证书条件
11、学费补助的额度
1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窃取试卷或其他作弊行为
严重的,给予的处分
1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带有效证件、
不具有学籍、未将学业警告回执交还学院或未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等不符合注册
条件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论其是否选课,该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为“零”。
14、严禁学生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纪者,参照《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七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5、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学校从事各类经营性、广告性等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6、学生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告者,给予退学警告。受到第三次学业警告者(即
一学期取得学分仍少于15学分),学校通知学生家长劝其退学,不愿退学的,
须与学校签署试读协议;在签署试读协议后再次受到学业警告者,予以退学。
1、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是六年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共有八条,请简要写出其中第五条的内容: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3、学生请假,应当将请假单交所在学院审核。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学院长审批;一周以上由教学院长签署意见,交教务处审批。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开学后旷课学时数累计达到25 学时以上的,给予学业警告。
4、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缴齐该学年应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缴齐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或逾期两周未缴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作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暂时缴费困难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规定的注册时间之前,向学校提出暂缓缴费书面申请,填写《东华大学本科生缓缴学费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缓缴手续。学费缓缴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半年。学费缴齐后,予以注册,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才有效。
5、严格考核资格,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前必须参加听课、实验、作业、讨
论、上机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一)选修课程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者;
(二)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者(允许自学者除外)
(三)迟交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三分之一者;
(四)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有上述(二)、(三)、(四)情形之一者,课程成绩记“0”分。
6、学生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课程补退选期退课的,退还该课程的所有学分学费;选课系统关闭后,上课后6周内(含第6周)退课的,退还50%的课程学分学费;上课6周以后,不再接受退课,不再退还课程学分学费。
7、课程考核成绩按期末考试或考查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
超过30% 。
8、军事训练和理论、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技活动、体育课、文化素质类选修课、分层次教学的课程不计入学分绩点;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计入学分绩点。
9、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分,一学期取得的学分数(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综合实践课程、第二专业课程和辅修课程除外)少于1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第八学期初,取得学分少于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中10 个学分及以上者,应停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选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者;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因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学位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11、当前,校园安全事故,特别是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部分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忽视交通安全,在校园内无证超速据驾驶摩托车,骑自行车玩“高难度”动作或超速行车,骑车听耳机、用手机、嬉戏打闹等现象禁而不止。据统计,松江大学城平均每个月都会有三十多起交通事故发生。2005年6月2日,在龙城路上,工技大一学生骑摩托车撞隔离栏致死。无视交通法规就是等于无视生命。为此,希望广大学生一定要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第八条要求“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
12、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预收下一学年的学费,学生毕业时根据其在校修读期间所修学分总数进行结算,补交重修和多修学分学费。转专业学生按转专业前后所读专业的收费标准分别收费。
13、学校实行困难学生认定制度。凡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德优良、学业合格者,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困难认定申请,经学校认定后按困难程度可享受学校相关帮困政策。困难学生一学年认定一次,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
14、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确保将获得的资助用于缴纳当年学费。
15、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困难学生,同时须具备(6 )项条件;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限额按现行政策规定,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 元。
16、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按约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