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档案学会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企业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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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档案学会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
定点企业资格管理试行办法
(2010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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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档案设备用品生产与服务质量,做好档案用品定点企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档案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申请中国档案学会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获得定点资格的产品与服务,本会将建议政府采购及相关单位优先采用。
第二章定点企业审定
第四条中国档案学会成立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企业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由中国档案学会秘书长牵头,邀请有关专家5—7人组成。
审查小组的任务是:
(一)制订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审查申请定点企业的资质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对申请定点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定点企业资格,以中国档案学会名义颁发证书并对外公布。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重点应具备下述几个方面:
(一)企业领导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企业重视新产品的开发及设计评审;
(三)有完整、合理、统一的工艺技术条件;
(四)生产设备良好;
(五)检测仪器、设备齐全良好;
(六)质检人员素质好,质检程序科学;
(七)质量信息反馈畅通;
(八)外协件选点及管理严格;
(九)售后服务良好。
第七条企业应备规模的生产能力。
第八条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企业,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所有制形式,均可自愿向中国档案学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定点类别
第十条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企业共分五类:
(一)档案密集存储设备类;
(二)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类;
(三)档案包装材料与产品类;
(四)档案保护设备与产品类;
(五)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类。
第五章工作程序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审核企业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进行现场考察,企业应提供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的材料,并对样品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
第十三条样品检测由国家相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经中国档案学会认可的质检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在资质审查、现场检查和样品检测报告齐全的前提下,召开审查小组会,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等原则。
第十五条凡被确定为定点的企业,均应向中国档案学会交纳定点管理费,收费办法由中国档案学会参照有关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定点企业应每年6月30日向中国档案学会报送本企业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总结报告。其中“档案密集存储设备类”定点企业要报送6家使用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客户资料,包括客户联系人姓名、使用产品型号、数量、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其中3家客户为1年以前的客户。
第十七条中国档案学会于发布定点企业资格公告后的次年6—7月对定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复查,并根据定点企业提供的客户资料或客户的投诉对定点企业产品与服务进行抽查和审查。复查、抽查和审查的结果将作为发放下一年度定点企业资格证书和定点企业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企业应按照“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六章公告与证书
第十九条被确认的定点企业,由中国档案学会颁发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企业证书,向有关单位推荐使用,可在中国档案学会网站、《档案学研究》杂志上发布统一公告,企业可凭证书宣传其产品。
第二十条定点企业证书有效期1年。定点企业证书授予权属中国档案学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对冒用单位视情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定点企业退出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中国档案学会将收回《档案设备、用品与服务定点企业证书》:
(一)自己主动提出退出者;
(二)没有按时向中国档案学会交纳定点管理费者;
(三)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
(四)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者;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复查、审查和抽查,产品与服务质量有严重问题者。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档案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