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问题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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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问题与反思
【摘要】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其中价值中立论又是在西方影响较大的一种社会科学的方法。本文追溯了价值中立的由来,阐释了价值中立问题形成的阶段,概括了价值中立问题的内涵,讨论了价值中立问题的应用范围和限度,认为价值中立原则仍然值得今天的中国社会科学所借鉴。
【关键词】价值中立;实证主义;人本主义;价值关联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思·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一、“价值中立”问题的由来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原则的提出,和实证主义与人本主义的极端争执有关。实证主义的开山祖师、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就强调社会学要仿效自然科学,主张像物理学研究自然现象那样客观的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不带价值判断地揭示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的规律。因此,在孔德那里社会学应该是和自然科学一样完全“价值中立”的,根本不应该有价值的因素,尽管他没有使用“价值中立”这一术语。迪尔凯姆进一步发展了实证主义,成为实证主义的集大成者。他“提出研究的三条基本原则:(1)在科学研究中,必须排除所有成见,必须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出来的概念,同时,还应该尽量排除感情的介入,因为感情是科学研究的对象,而不是科研真理的标准;(2)
对所需研究的对象进行定义是研究的重要前提条件,从外在的特点中去进行定义,不是说暗藏着的内部特点不重要,而是在目前的科学发展阶段我们很难认识它们;(3)考察社会必须观察实际,不能掺进个人的想像,必须努力从那种与个人言行无关的侧面观察它们。”实证主义强调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的一致性,主张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客观地、不带个人感情地、不掺杂任何价值判断地分析和解释社会现象,在他们看来绝对的“价值中立”是可行的,而且也正是因为驱逐了价值判断,社会学才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有一定意义,“追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客观性,从而使社会科学从神学及传统形而上学的统治下解放出来,成为真正的“科学”。但是,其缺陷在于混淆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界限。”
人本主义社会学则与实证主义社会学相对立,人本主义社会学深受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的影响,主张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作泾渭分明的区分。人本主义认为自然科学属于可感觉的世界,旨在探讨自然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规律性,属于“规范性科学”;社会科学属于不可感觉的价值世界,研究的是不可重复的历史个体——人及其行为,它属于“表意性科学”。自然科学描述事实,寻找一般规律,它不属于价值领域,与价值无涉;而社会科学则属于价值领域,研究任何社会现象都与构成这一现象的人的行为有关,人的行动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引下和在一定的动机驱使下做出的,为此,必须借助价值判断或价值关系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背后隐藏的“意义”。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还最早提出了“价值关联”的概念,指出价值关联是文化科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他认为人类的认识是研究者本人对现实的重构,并不是对现实的反映。他还指出研究者必须运用自己的价值观念去考察被研究对象,才有可能真正揭示出历史因果性。新康德主义明确划分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界限,纠正了实证主义的唯科学主义倾向,但是却走到了另外一个极端,陷入了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进一步从主观主义走向非理性主义。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在价值问题上的争执使19 世纪社会学发展面临困境,为了解决社会学方法论上的困境,马克思·韦伯试图调和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力图将实证主义和唯心主义哲学传统结合起来,在此情况下,韦伯详尽阐释了“价值中立”原则,韦伯强调社会学面对社会现象时应保持“价值中立”,但在韦伯这里的“价值中立”范围已经大大缩小,而且在韦伯看来“价值中立”并不是要取消价值关系,“价值中立”也并不是绝对的排斥价值关联。“价值中立”在韦伯那里大体有两层含义:(1)指科学研究的一种规范性原则,即科学家在研究工作中应以科学家的角色,而不以事件参与者的身份出现。这意味着研究社会现象首先作出客观的因果性考察,即区别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事实描述与价值判断、“是什么”与“应该是什么”,并把事实作为科学认识的基础。(2)作为科学的一种构成性原则,当人们说明社会现象的原因时,必须追
溯导致社会现象生成的人的行动动机,亦即需要理解人赋予行动的主观“意义”,而理解主观意义就必须借助人们的价值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学研究又是与价值相关的。韦伯的“价值中立不是要求学者没有或不能有自己的价值判断,而是要求他们应弄清在什么地方要诉诸分析的理解,在什么地方要诉诸情感,告诫他们不要把关于事实的科学分析与关于事实的评论相混淆。”在科学研究中,韦伯严格区分了价值中立性和价值关联性。价值关联性是指在研究工作开始之前,研究者在选题和收集材料上所表现的主观兴趣,同时,又指在研究工作得出结论之后,研究者在实际应用结论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目的性。价值中立性则是指研究者在选定了研究对象之后,必须放弃任何主观的价值观念,严格以客观的、中立的态度进行观察和分析,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通过对价值中立和价值关联进行详细阐述,韦伯用“价值中立”与新康德主义划清了界限,又用价值关联反对了实证主义无视社会科学特点的错误倾向,避免了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在社会认识上的片面性,从而对以上两种方法论传统进行了综合。
二、“价值中立”问题形成阶段
价值中立问题的形成经历了若干阶段:第一,实证主义价值中立论。第二,马克思·韦伯系统化了的价值中立论。第三,当代西方的价值中立论。价值中立论是西方社会科学研究中带有唯客观主义色彩的方法论原则。这一方法的实质是研究主体在依据自身的主观愿望选择了所要研究的问题之后,应客观地描述关于问题的全面资料和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这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不仅在西方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而且,近几年对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有很大影响。
(一)实证主义价值中立论
近代社会科学的研究,开始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社会科学领域,形成了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方法。以孔德、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思想家们认为,社会现象就是"事实"或"实物",科学的任务就在于描述现象,从而发现事物之间重复出现的社会规律,经过归纳、提炼,最后形成一般性的结论。主张统一的科学观,强调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有基本的连续性,社会发展过程在性质上与生物发展过程是相同的,社会现象不过是自然现象的高级阶段,生命是一个从最简单的自然现象延伸到最高级的社会有机体的巨大链条。因此,可以用自然规律来解释社会现象,并且主张用自然科学的模式与方法,来建立社会科学,保持价值中立。认为社会科学家的任务是描述客观事实,寻求客观规律。对被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及科学性,严守价值中立。这种观点把社会学视为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认为通过社会学研究可以探寻到认识和控制发展的规律。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意义在于,追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客观性,从而使社会科学从神学及传统形而上学的统治下解放出来,成为真正的"科学"。但是,其缺陷在于混淆了社会科学和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