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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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其许可审查规范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铁路卫生管理部门等依法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除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审批和监管的餐饮服务企业外,餐饮服务许可均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中对特大型餐馆,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审批完成1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水上运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由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餐饮服务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有营业执照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
4.清洗消毒管理;
5.人员卫生管理;
6.人员培训管理;
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8.加工操作管理;
9.餐厨垃圾管理;
10.消费者投诉管理;
11.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八)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等);
(九)自备水源(非城市管网用水)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十)不属于以下情形的说明资料: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未满1年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未满3年的;
3.申请人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4.聘用曾任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十一)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3.卫生检查计划;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十三)甜品站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1.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
2.甜品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十四)中央厨房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1.食品检验制度;
2.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3.将为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向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