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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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 真实性。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5.1施行)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 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2、常见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01.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电子证据的常见表现形式
网页证据
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
Word文档
QQ聊天、微信聊天、阿里旺旺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文字、语音、视频
微信聊天记录:红包、图片
支付宝
录音
电子照片
3.保全
电子证据的保全(证据收集) 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 申请保全与法院依职权保全 担保 取证和存证方式---自行取证、公证取证、 第三方平台取证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 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电子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 “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 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 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
----何家弘(2002)
概念: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 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 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 事实的数据,当然,也可表述为“存储于电子介 质中的信息”。
----张卫平教授
3、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 特点:(1)高度的技术依赖性; (2)存储、传输的隐蔽性; (3)易篡改性;(技术属性) (4)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者信息(法
3、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
概念: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电子数 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 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 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其他以 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 实的信息。
3、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
3.保全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 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 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 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3.保全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 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Fra Baidu bibliotek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 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 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 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互联网诉讼中 电子证据审判实务
目录
一、电子证据概述 二、互联网审判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三、电子证据典型案例
一、电子证据概述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2、电子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3、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2012) 《刑事诉讼法》(2012)
《行政诉讼法》(2014)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施行)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5.1施行)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 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 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 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 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律属性)。
二、互联网审判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2、常见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3、证据保全 4、鉴定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 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 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 行说明和辩论。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电子证据推定“真实” 的几种情形。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合法性: 主体(法定性、中立性)合法性 证据取得方法和工具的合法性 程序合法性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关联性: 从方法论上讲,关联性是首先应当审查的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证明力: 两个误区: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小于传统证据 技术性太强,动辄启动鉴定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5.1施行)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 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 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 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 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 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2、电子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2016年朝阳法院一项调研报告:中国裁判文 书网近三年5000份知识产权民事判决书统计分析 后显示,约89%的案件中使用了电子证据,其中 著作权案件约占97%,不正当竞争案件约占82%, 商标权纠纷案件约占76%。
2、电子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 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原由基层法院审理的11类 案由的涉网民商事及行政案件。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5.1施行)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 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其中的涉网著作权案件、网络购物案件、网 络侵权责任案件等案件几乎100%涉及电子证据。
3、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
概念:电子数据证据与电子证据在学理上存 在内涵和外延的区分,但在司法审判中,二者往 往具有同一性。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电子数据 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的传 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数据电文, 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 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 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 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电子证据证据取证 取证和存证方式: 自行取证 公证取证 第三方平台取证
4.鉴定
电子证据证据鉴定 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 鉴定中需要注意的程序性问题? 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
三、典型案例
1、自行存证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更改、易灭失的特点, 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当事人甚至律师的证据意 识缺失,直接提供自行截取的电子证据的截图等 提交法院,如果在开庭前提交,对方当事人及时 删除了相关内容的,则原告的截图无法与电子证 据原件核对,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或者对方 当事人的自认,则截图一般无法得到法院采信, 其他电子数据证据也是如此。补救:当庭勘验。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对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仍需遵循是否具有证 据能力(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有 无和大小的一般规则。
与传统的书证和物证相比,电子证据审核认 定规则的特殊性则基于其本身的技术属性,主要 体现在对真实性和合法性上。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真实性:主体(法定性、中立性)、计算机 等系统软硬件、方法和工具、完整未篡改、可验 证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 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 案件事实的根据。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 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 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 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案例1:自行存证
陈广旭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 网络传播权案
2、公证取证存证
在电子存证平台出现之前,当事人除了自行 取证外,只能到公证处保全电子数据证据。优点 是:有《公证法》的规定,有公证员的监督,可 信度比较高,易被法院采信。缺点是:一般需要 到公证处,支付的公证费较高,取证时间受到公 证处工作时间限制(淘宝卖盗版书、网站盗播影 视作品、体育赛事等在非工作时间,权利人取证 难)
3.保全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 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 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 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 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案例2:公证存证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公证存证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等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互联网金融
电子合 同
3、第三方平台取证存证 前几年,随着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出现,通过
该些平台取得或者保存的证据开始被提交法院。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我见到的比较早的是广东某 司法鉴定中心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司法见证书》, 载明原告某时间到该中心,使用该中心的电脑打 开某些网页,见证书中还有各种截图,其实并非 严格意义上的第三方存在平台。再之后,就是在 图片案件中,权利人使用了可信时间戳取证。到 最近两年,区块链技术取证平台也开始进入审判 视野(无法解决上链前真实性问题)。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两个问题: 电子证据原件问题 电子化证据相关问题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 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 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 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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