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审判实务
《2024年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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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篇一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基于快播案的反思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性,如易篡改、难保存等特点,其真实性鉴定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快播案”展开对电子证据鉴真问题的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反思与建议。
二、快播案背景及电子证据概况快播案是一起涉及网络侵权、传播淫秽物品等罪名的刑事案件。
在此案中,大量的电子证据如网络数据、用户行为记录等被用于定罪量刑。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成为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三、电子证据鉴真问题的挑战(一)技术性挑战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存储等过程涉及复杂的技术环节,篡改难度较小,这使得其真实性鉴定变得尤为困难。
例如,数据篡改后可能无法通过肉眼识别,甚至可以借助专业软件隐藏修改痕迹。
因此,需要借助先进的电子技术手段来检测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二)法律规范缺失目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等环节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鉴定往往依赖于技术专家的意见,而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
四、快播案中电子证据鉴真的反思(一)强化技术手段在快播案中,应加强电子证据鉴真的技术手段,如采用区块链技术、数字水印等技术来防止电子证据被篡改。
同时,应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二)完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等环节,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同时,应加强对电子证据鉴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结论与建议(一)结论快播案中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凸显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问题。
由于技术性挑战和法律规范缺失等因素的影响,电子证据的鉴定往往存在困难。
电子证据与电子取证案例分析与实操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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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手机短信作为关键线索协助侦破案件
01
案件背景
一起涉及毒品交易的重大案件,线索极少。
02
侦破过程
通过对涉案人员的手机短信进行深度挖掘,发现关键线索,成功破获案
件。
03
电子取证手段
运用手机取证技术,对涉案手机中的短信、通讯录等进行提取和分析,
发现涉案人员之间的通信规律和交易信息,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帮助。
THANKS
感谢观看
电子取证的标准和规范尚未统一,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差异。
应对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电子取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推动建立统一的电 子取证标准和规范,提高取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培训与教育
缺乏专业人才
目前电子取证领域专业人才匮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培训和教育不足
现有的培训和教育体系对电子取证领域的关注不够,导致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辅助侦查和审判
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收集、 分析和呈现,有助于司法 机关查明案情、正确适用 法律。
提高司法效率
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处理相 对便捷,有助于提高案件 办理效率和质量。
02
电子取证基本原则与方法
合法性原则
合法授权
取证过程必须获得合法授权,确保取证行为的 合法性。
合法手段
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取证,不得使用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特点
无形性、多样性、易变性、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种类及来源
种类
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数据库文 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记录等。
来源
可能来自于计算机、手机、网络服务 器、云存储等电子设备或系统。
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作用
01
《2024年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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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篇一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基于快播案的反思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一直是司法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快播案为例,深入探讨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反思现有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快播案背景及电子证据概况快播案是指一起涉及网络侵权和盗版问题的案件,其中电子证据在案件审理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快播公司被指控非法传播侵权内容,其中涉及的电子证据包括用户数据、服务器日志等。
这些电子证据在案件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鉴真问题的严重性。
三、电子证据鉴真问题的现状在快播案中,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如篡改、伪造等;二是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如收集、保存、使用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是电子证据的关联性难以确定,即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这些问题不仅在快播案中存在,也是当前电子证据鉴真问题的普遍现象。
四、电子证据鉴真问题的原因分析电子证据鉴真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技术原因,如电子数据的易篡改性、数据的碎片化等;二是法律原因,如现有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三是人为原因,如故意伪造、篡改电子证据等。
五、对快播案的反思快播案暴露出我国在电子证据鉴真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二是法律制度对电子证据的规定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电子证据时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六、改进建议针对电子证据鉴真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二是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司法人员处理电子证据的能力;三是建立第三方鉴定机制,对电子证据进行专业鉴定,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四是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电子证据鉴真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国在电子证据鉴真方面的水平。
电子证据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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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案例简介】
❖ 2.韩先生通过网上竞拍以116元拍得二手帕萨特轿车案 ❖ 上海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是沪上最大的永达汽车经销公司的子公司。
2002年“五一”节期间,该公司尝试推出网上轿车竞卖。据了解,这是上海的 汽车销售公司第一次在网上拍卖二手车辆,永达公司共上网了5辆轿车,而其中 一辆是带牌的德国全进口二手“帕萨特”。同年5月6日下午,正在家中休“五 一”长假的上海网民韩先生,从易趣网上看到了这样一条拍卖信息:永达公司正 在拍卖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他翻到该页网址发现,该轿车的起拍价标明是 “10元”。当时离竞买截止日期还有几小时,网上已有人在竞买该辆轿车,竞 拍的最高价是“111元”。由于该辆车没有设置竞拍的底价,韩先生便报出了 116元的价格。出人意料的是,几小时后,韩先生竟然收到了从易趣网站发出的 电子邮件确认函,确认他以116元“买下”了这辆帕萨特,并告知他与永达公司 联系购车事宜。 ❖ 韩先生兴奋不已。长假结束后,他立即与永达公司的一位交易员取得了联系,那 知对方听后却表示“这是一场误会”———因为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错 误”,永达公司不可能以此价格交车。韩先生闻后颇为不快,他坚持认为双方拍 卖成交已成事实,永达公司不履行合同就是违约。 ❖ 接到诉状后,永达公司对此也提出反诉,称116元出售二手帕萨特“不是他们真 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在网上的报价起始价是10万元,客户委托的价格是12.8万 元,公司自定的一口价是16.4万元,因此认为这份电子合同是不公平的。它违背 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旁征博引双方据“理”力争 ❖ 由此引发了被称为国内网上竞拍第一案的网上交易违约诉讼案。该案最终以庭下 调解终结。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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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等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也称为数字化证据,涵盖了电子记录、数字数据以及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对于许多法律事务来说都是关键性证据。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于我们理解和利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具有其独特的特性,如电子存储性、可编辑性、易逝性等。
这些特性使得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存和呈现过程中与其他类型的证据有所不同。
电子证据的来源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网络交易记录、电子文件等。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在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首先,必须确保在收集过程中不会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或破坏。
其次,应使用专业的工具和技术来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
此外,为了防止篡改或丢失,应尽快进行收集和保存工作。
四、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随着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在许多案件中,电子证据成为了解案件真相的关键性证据。
例如,通过分析电子邮件和社交媒体信息,可以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行踪;通过审查网络交易记录,可以查明财产来源等。
五、电子证据的挑战与问题尽管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仍存在许多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往往难以验证。
其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认可程度和规定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跨国案件中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
此外,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这对于许多司法机构来说是一项挑战。
六、改进建议针对电子证据的挑战和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六、改进建议首先,加强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使用和验证等环节的规范和标准。
同时,应加强司法机构对电子证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的认知和处理能力。
刑事电子取证法律案例(3篇)
![刑事电子取证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95955b8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1c.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其中网络诈骗案件尤为突出。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在侦破网络诈骗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为例,探讨刑事电子取证的法律适用和证据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发生多起网络诈骗案件,受害人均是通过网络平台投资虚拟货币,后发现资金无法提现,遂报警。
经侦查,警方发现这些案件均涉及同一诈骗团伙,该团伙通过虚假投资平台吸引受害者投资,骗取巨额资金。
三、电子证据搜集在侦破此案过程中,警方针对以下几类电子证据进行了搜集:1. 受害者投资记录:包括受害者在网络平台上的注册信息、投资记录、交易记录等。
2. 诈骗团伙的聊天记录:包括诈骗团伙成员之间的聊天记录、与受害者的聊天记录等。
3. 诈骗网站及服务器数据:包括诈骗网站的源代码、服务器日志、数据库等。
4. 涉案人员的电子设备:包括涉案人员的电脑、手机、U盘等存储设备。
四、电子证据分析1. 受害者投资记录分析:通过对受害者投资记录的分析,可以确定受害者投资的金额、时间、频率等,进而判断受害者的损失程度。
2. 诈骗团伙聊天记录分析:通过对诈骗团伙聊天记录的分析,可以揭示诈骗团伙的组织结构、诈骗手段、涉案人员等。
3. 诈骗网站及服务器数据分析:通过对诈骗网站及服务器数据的分析,可以揭示诈骗网站的运作机制、诈骗手段、涉案人员等。
4. 涉案人员电子设备分析:通过对涉案人员电子设备的分析,可以获取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通讯记录、活动轨迹等。
五、法律适用在侦破此案过程中,警方依法对电子证据进行了搜集、固定、鉴定和审查,确保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并经鉴定人鉴定。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证据内容、证据来源、证据形成过程等因素综合判断。
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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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法电子文档与证据认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实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认定过程较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认定要素以及相关规则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电子证据法。
一、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存储、传输或呈现的证据。
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复制、易修改、易删除等特点。
因此,在电子证据的认定过程中,需要重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要素1. 可信性要素电子证据的可信性是认定其法律效力的基础。
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需考虑以下要素:(1)产生环境:包括电子文档生成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确定其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性;(2)存储介质:要确定电子证据是否存在丢失、损坏、篡改等风险;(3)生成过程:包括电子证据从生成到呈现的全过程,需确认其中是否存在中断、修改、删除等情况;(4)相关数据:要验证电子证据中的关键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
2. 完整性要素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要求证据的内容不受篡改或者损毁。
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生成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生成的过程中没有被篡改或损坏;(2)传输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被干扰或损毁;(3)存储环节的完整性:要求证明电子证据在存储过程中没有被删除或损坏。
三、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1. 原始数据原则根据电子证据的原始数据原则,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应尽力获取、采用原始数据。
原始数据是指电子证据产生时所存在的数据,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
采用原始数据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鉴定规则鉴定是电子证据认定的重要环节。
对于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法院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能够分析、解读电子证据,提供鉴定结论。
3. 比对规则当涉及同一事实的多份电子证据时,法院可以采用比对的方式予以认定。
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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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作者:王蕊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颁布,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意味着聊天记录、网页截图、微博私信、网上交易记录、电子邮件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对于电子证据出现最频繁的知识产权诉讼领域有着更重要意义。
【关键词】电子证据;知识产权;证明力一、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在民诉法修改之前,电子证据已经在不少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所涉及并被法院采纳,网页截图、电子订单、网上交易记录频繁出现在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特别是在对电子证据依赖较高的知识产权诉讼中。
电子证据一般存储在计算机存储系统中,是以数字形式呈现,其数据或资料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
电子证据具有准确性、多元性、依赖性、易破坏性、脆弱性等特点,它可以以文字、图像、视频多种方式或以组合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但是电子证据运行环境的依赖程度很大,且易遭到破坏。
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有自身的特点:(1)电子证据渗透到该领域中各个分支。
在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几乎都有电子证据的出现。
(2)电子证据多以公证的方式出现。
因为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难度较大,目前法院和当事人对公证证据过于依赖。
(3)某些电子证据为孤证证据。
例如某法院受理的多起侵犯商标权案件中,权利人仅向法院提供了经过公证封存的侵权样品,未提交其它证据证明侵权的事实。
当然在实践中,某些当事人即便提供了除公证电子证据以外的侵权证据,因其真实性不能确定,法院也很少采纳。
二、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因电子证据自身的特点,容易被修改且不易被人发觉,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本文着重对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论述。
(一)合法性认定。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提交的绝大部分是公证电子证据,实践中对此持取信态度,因此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合法性的认定主要是指证据的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陈宇:电子证据的司法审查与认定
![陈宇:电子证据的司法审查与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03888a2b3968011ca30091d6.png)
陈宇:电子证据的司法审查与认定法律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没有做出细化的规范和认定,如何正确安全的应用电子数据存证工具,且将繁琐复杂的数据存证在确权维权过程中同时达到强效力和高效率,成为产业界普遍存在疑虑的地方。
为破解上述瓶颈,知产+育才扶秀第五期以电子数据存证与实务为主题,邀请法官、律师及企业代表,从司法实践、技术应用等实务实践角度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进行保全和存证的方式进行充分研讨,并对电子数据存证这一创新方式和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出建议。
本文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宇在此次活动中的发言整理,内容经由陈宇法官确认。
电子证据是指作为证据使用的,通过电子技术和设备形成,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从电子证据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来看,早在1999年《合同法》以及2004年出台的《电子签名法》中,对于电子证据已有所提及。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次将电子邮件、电子证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等明确认定为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数据正式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和第3款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畴。
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性:一是,电子证据安全性较差,容易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甚至误操作也可能轻易将其损毁、消除。
相关人员缺乏保留一手证据的意识,也影响了电子证据的安全性。
二是,电子数据的存取、阅读和传输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提取证据需要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设备,更具复杂性。
三是,电子数据容易被当事人伪造、篡改、毁损,丧失原本的状态。
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认定(一)真实性的审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司法资源、技术水平和认知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法院的司法裁判并不实现客观真实,所能追求的只是使可查清的法律事实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事实。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质证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质证](https://img.taocdn.com/s3/m/ef37c68127d3240c8547ef22.png)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质证一、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如何质证1、对电子数据合法性的质证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一样,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被裁判者采信。
诉讼律师在对电子数据合法性进行质证时应着重把握电子数据合法的标准。
电子数据合法性主要指来源的合法性,即电子数据获取的程序、方法、途径合法,其目的主要在于排除非法证据。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及《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2、对电子数据关联性的质证据统计,司法案例中对电子数据质证中,对关联性提出质疑并被裁判者采纳的机率远远高于对真实性、合法性的质疑。
这说明,对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的质证尤为重要。
对电子数据关联性的质证,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第一,电子数据与案件当事人有关,即电子数据内容涉及的主体与案件有关联。
在这一层面上,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特点,要注意结合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质证。
比如,对于短信或微信聊天,首先要从发信人或对话人的真实身份开始质证;确认了真实身份以后,再从该人与案件是否有关联的角度进行质证。
再比如,债权人为明确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数额而对债务人的配偶进行了录音,作为债务人的代理律师完全可以对该证据进行否认,因为录音对象并不是债务人本人,录音与债务人毫无关系,配偶不能代表债务人作出意思表示,不能约束债务人。
第二,电子数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特别是与待证事实或证明事项相关。
诉讼中,举证一方提供电子数据,往往是为了证明某一个特定事实的存在。
但是,该电子数据究竟能够达到这一证明目的,则取决于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
如果电子数据内容无法证明举证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或与举证方主张事实存在矛盾,质证方律师就可以提出“与本案事实没有关系”,或“不能证明对方的主张,恰好能证明我方的主张”的质证意见,否定该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第一,客观公正性。
诉讼书中的电子证据怎么提供
![诉讼书中的电子证据怎么提供](https://img.taocdn.com/s3/m/e915c767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69.png)
诉讼书中的电子证据怎么提供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在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不同,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等特点,这使得其提供和使用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和程序。
那么,在诉讼书中,我们应该如何提供电子证据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和数据,常见的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文档、网页截图、音频视频文件等等。
在准备提供电子证据之前,第一步是要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保留原始的电子数据,避免对其进行任何篡改或删除。
如果原始数据无法直接提交,比如存储在云端或者已经损坏,那么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和解释,并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电子邮件,我们需要提供完整的邮件内容,包括邮件头(发件人、收件人、主题、发送时间等)和邮件正文。
如果邮件中有附件,也应当一并提供。
同时,要注意保存邮件服务器上的相关记录,以证明邮件的发送和接收过程。
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也是常见的电子证据。
对于短信,要保存好手机中的原始短信,并确保手机没有经过刷机或恢复出厂设置等操作。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提取和固定。
比如,可以通过微信的“备份与恢复”功能将聊天记录备份到电脑上,然后将备份文件提交给法庭。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仅截取部分聊天记录,而应当提供完整的、能够反映真实情况的聊天内容。
电子文档,如 Word 文档、Excel 表格等,应当提供原始的文件,并说明其创建时间、修改时间等信息。
如果文档经过多次修改,应当提供不同版本的文档,并说明修改的原因和过程。
网页截图在作为电子证据时,要同时提供网页的网址和截图的时间。
为了增强证明力,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对网页内容进行固定。
音频视频文件作为电子证据时,要保证文件的清晰可读,并且要提供文件的来源和录制时间等信息。
在收集和整理好电子证据后,接下来就是如何在诉讼书中呈现这些证据。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的困境及其纾解——基于民间借贷视角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的困境及其纾解——基于民间借贷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4756bd63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c3.png)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的困境及其纾解——基于民间借贷视
角
刘文莉;张超
【期刊名称】《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2(27)4
【摘要】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实务中出现了证明责任分配混乱、证据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证据证明力难以准确把握的窘境。
对此,应以规范说的基本理论
为出发点,由主张积极事实或者积极权利的一方,承担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结果意义
层面的证明责任,明确区分“抗辩”与“否认”。
在真实性的认定上引入直接认定、间接认定、推定和当事人自认等规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在合法性的
认定上注重运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关联性则要求电子证据与借贷法律关
系之间存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关联性。
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着重考察可靠性
和完整性,对复制件的认定不必恪守原件标准。
【总页数】7页(P69-75)
【作者】刘文莉;张超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13
【相关文献】
1.民间借贷案件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
2.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规则研究
3.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规则研究
4.论我国医疗诉讼鉴定实践困境及制度纾解——以323份裁判文书鉴定意见认定为视角
5.民事诉讼间接证明的模型应用——基于民间借贷纠纷证据环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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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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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篇一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基于快播案的反思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性,如易篡改、难以直接证明等,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成为司法审判中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快播案为例,深入探讨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并从该案中反思电子证据的鉴定标准和程序,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快播案背景快播案是一起涉及网络侵权和传播色情内容的案件。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大量电子证据被收集和鉴定。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该案出发,分析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
三、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一)电子证据的特点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伪造、易删除等特点,这使得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成为司法审判中的关键问题。
同时,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传输等环节也容易受到技术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完整性和可信度受到质疑。
(二)快播案中的电子证据鉴真问题在快播案中,大量电子证据被收集和鉴定。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和程序,导致鉴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鉴定方法和技术手段不统一等。
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四、反思与建议(一)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和程序针对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应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和程序。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鉴定流程、明确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统一鉴定方法和技术手段等。
通过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和程序,可以提高电子证据的鉴定质量和可靠性。
(二)加强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是保证电子证据鉴真质量的关键。
因此,应加强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应建立鉴定人员的考核和评价机制,确保其具备从事电子证据鉴定的资格和能力。
(三)加强技术防范措施为了防止电子证据被篡改、伪造和删除,应加强技术防范措施。
这包括对电子设备进行加密、设置访问权限、建立备份等措施。
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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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定位作者:杨志兵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01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八项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种类,在今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独立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反映了现代科学技术对刑事诉讼的影响,也标志着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日趋完善。
【关键词】电子数据;过去;现在;定位随着数据交换、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的依赖性日渐增加,“无纸化”正逐渐成为经济活动的一种潮流。
伴随“无纸化”方式产生了电子证据这一新兴事物,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则引发了法律界不少争议。
本文将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略作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在国际、国内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常见的说法有电子证据、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等几种。
从国外立法实践看,较少有国家对它作单独完整的定义,而是倾向于阐述其外围概念来侧面界定电子证据本身。
笔者认为,对电子证据的概念可以定义为: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是通过电子技术和设备而形成的证据。
电子则是指含有电的、数据的、磁性的、光学的、电磁的、无线的技术或具有类似性质的技术。
与传统的非电子形态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1.存储方式特别。
电子证据离不开一定的电子介质,电子证据的各种信息存储在磁带、软盘、光盘、硬盘等电子介质上,一般不能脱离存储器单独存在,这些介质是信息的载体;2.展示方式特别。
电子介质中存储的信息须借助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来播放、显现,否则无法用来证明案件事实;3.难以区分原件和复制件,且是否被篡改过通过一般技术难以识别。
电子证据由于其具有数字化的特点,其生成储存传输的信息容易被篡改,从表面上看难以区分其复印件和原件,真实件和伪造件。
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
电子证据的认定与保全技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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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认定与保全技术分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上的交流和交易量也日益增加,而网络争端和诈骗案件也随之增加,如何准确鉴别和认定电子证据,以及如何保全这些证据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认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短信、网页截图等。
在法律上,电子证据虽然没有纸质文件具有的物证特征,但其证据价值同样重要。
在认定电子证据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是否真实可靠:鉴别电子证据的真伪,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验证,例如:证据源的鉴定、MD5验证等。
2.证据是否完整:如果证据不完整,可能会导致判断错误,因此,需要保全证据整个过程,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3.证据是否关联:证据之间的相关性是判断案件的关键,因此,需要在鉴定证据的同时,确认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二、电子证据的保全技术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包括:1.网络监控技术:可以对涉案网络进行实时监控,保障证据不被篡改、删除或伪造。
2.加密技术:对证据进行加密处理,可以保证证据的更高的安全性。
3.数据备份技术:数据备份是保证证据完整性的有效措施,唯一的目的是防止数据丢失。
4.防篡改技术:通过对证据所在的设备进行安全措施,例如:使用防篡改技术,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证据不被篡改。
总之,保全电子证据需要采取多种技术手段相结合,这些手段可以前 period 保证证据实现身份鉴定、权限控制、信息备份等功能,切实有效地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结论电子证据的认定与保全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繁琐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但总体而言,我们必须做到技术精益求精,法律监督不断加强,通过不断完善机制与手段,来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网络秩序与社会安全,提高该领域的解决问题的效率和质量。
电子证据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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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提供了全新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方式,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便利和机遇。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技术的基本概念、应用前景、技术挑战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电子证据技术的基本概念所谓电子证据技术,是指利用电子设备、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手段直接或间接地收集、保存、传输、审查和认定证据的技术和方法。
电子证据技术在传统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环节:(1)证据收集:电子证据技术可以在网络空间中搜集、复制、提取、保存证据,同时也可以对本地存储数据进行快速识别和提取。
(2)证据传输:通过电子证据技术,可以利用网络、存储介质等途径将证据进行传输。
这样一来,审判当事人可以完成跨区域、跨国界证据交换。
(3)证据审查:电子证据技术可以提供各种智能化的工具,以帮助审核、过滤和整理出具有参考价值的证据,同时也能辅助进行证据的鉴定和认定。
二、电子证据技术的应用前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在网络上的活动也不断增加,电子证据不断涌现,因此电子证据的应用前景非常广阔。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能够收集和分析大量数据:传统证据收集往往时间成本高,收集的内容也很有限。
而电子证据能够以极高的效率避免数据的遗漏。
(2)可以实时获取证据:网络上的交流、购物、社交等行为都可以通过电子证据技术及时获取,审判时效也可以因此大大加快。
(3)增加证据的客观性:网络上的活动,有着不可篡改、留痕明确的特点,因此获取的证据也具有较高的客观性。
三、电子证据技术的挑战随着电子证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会出现许多挑战,对应使用电子证据的技术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中,主要的挑战有以下几个:(1)证据获取难度大:目前还没有特别完善的电子证据获取标准,获取相应证据的法律程序亦尚不完备。
(2)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相对于实体证据,电子证据的经过时间和空间的改变有着更高的复杂性,真实性方面面临更大的问题,所以在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上应谨慎处理。
检察办案中的电子数据及其取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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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办案中的电子数据及其取证实务作者:刘政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5期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也影响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伴随着这些便利,电子数据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了当今的检察工作中、出现在法律监督工作中。
与传统证据不同,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使得电子数据变得隐蔽与智能化。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电子数据取证以及检验鑒定的案件越来越多。
笔者2009年开始从事电子数据取证及检验鉴定工作,历案数百余,对电子数据现场勘验、介质扣押以及实验室检验有些心得。
下面将就电子数据的定义、种类、属性以及检察机关办案中电子取证实务等方面做以介绍。
一、电子数据与电子数据取证的定义(一)电子数据的定义2013年之前,在我国电子数据不论从学理上还是法律上都没有统一的定义。
其中检察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定义见于2009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其中给出了如下定义:“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一段时间之内,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遇到由信息技术应用而产生的证据被定义为电子证据。
2013年正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首次纳入法定证据,与视听资料同列为第八种刑事诉讼证据。
从此之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之一具备了它的法律地位。
201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共同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中对电子数据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二)电子数据的种类电子数据的种类非常多,分类标准也非常多,如果从办案取证工作角度来分,我们感兴趣的是用户个人行为生成的各类数据。
电子证据规定
![电子证据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32c9961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d4.png)
电子证据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在法律审判中所具有的证明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和审查进行了规定。
在中国,电子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根据刑诉法第50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有证据能力:1. 以电子数据方式制作的文件:包括文本文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等。
这些文件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2. 通过电子数据方式记录的音像资料:包括视频、录音等。
这些音像资料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 存储在计算机、存储介质或者其他类似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应当通过技术手段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审查电子证据时,法院还需要考虑以下要素:1. 鉴定:根据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提取:法院可以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对涉案的计算机、存储介质等进行提取,以获取相关的电子证据。
3. 保全:根据刑诉法第90条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在必要时可以冻结、扣押或者封存相关设备和存储介质。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的采信和审查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各方在收集、保存和使用电子证据时也要注意保护相关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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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 cows and sheep can flock, and ligers can only walk alon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科技的发展影响深远,包括诉讼。
随着电子科技的普及,在诉讼中,一些证据往往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
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尤为普遍,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似乎联系越来越紧密。
那么,这些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呢,下面就和大家聊聊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的认定标准。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
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的认定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
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民事电子数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构
![民事电子数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构](https://img.taocdn.com/s3/m/e0e3bdc3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64.png)
民事电子数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构发布时间:2021-12-16T03:42:10.860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1年10期作者:周溆芳子[导读] 非法证据是指收集和获取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非法证据之所以应当被排除,是因其不具备合法性,即证据收集的方法、手段或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证据材料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转化为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没有法律例外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查明事实、裁判案件的依据。
海南大学 570228摘要: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保护人权、发现案件事实所创设的制度。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民事证据中的数量与重要性与日俱增。
审判实务中针对私下录音与行车记录仪所摄录证据合法性认定的不统一,实际导致了我国法律适用的不平衡,因此建构统一的民事电子数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在必行。
关键词:电子数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合法性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理论根据(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与理论根据非法证据是指收集和获取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非法证据之所以应当被排除,是因其不具备合法性,即证据收集的方法、手段或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证据材料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转化为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没有法律例外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查明事实、裁判案件的依据。
创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在于,被不正当获取方式所玷污的证据可靠性大打折扣。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转向保护与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无关的诸多价值,而在审判中排除那些非法获取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建立于刑事诉讼领域。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于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之后,从最高院的判断标准来看,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规则针对以下三类证据进行排除:第一,取证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取证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第三,取证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二)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我国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经历了一个逐步严格的过程: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批复》(以下简称《最高法批复》)中明确:"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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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电子证据概述 二、互联网审判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三、电子证据典型案例
一、电子证据概述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2、电子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3、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2012) 《刑事诉讼法》(2012)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 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 案件事实的根据。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 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 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 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
概念: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电子数 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 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 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其他以 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 实的信息。
3、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 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 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5.1施行)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 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 真实性。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5.1施行)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 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 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 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 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 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3.保全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 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 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 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3.保全
《行政诉讼法》(2014)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施行)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律属性)。
二、互联网审判中,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2、常见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3、证据保全 4、鉴定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 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 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 行说明和辩论。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5.1施行)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 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 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 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 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两个问题: 电子证据原件问题 电子化证据相关问题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 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 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 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证据证据取证 取证和存证方式: 自行取证 公证取证 第三方平台取证
4.鉴定
电子证据证据鉴定 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 鉴定中需要注意的程序性问题? 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
三、典型案例
1、自行存证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更改、易灭失的特点, 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当事人甚至律师的证据意 识缺失,直接提供自行截取的电子证据的截图等 提交法院,如果在开庭前提交,对方当事人及时 删除了相关内容的,则原告的截图无法与电子证 据原件核对,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或者对方 当事人的自认,则截图一般无法得到法院采信, 其他电子数据证据也是如此。补救:当庭勘验。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 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电子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 “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 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 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
----何家弘(2002)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对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仍需遵循是否具有证 据能力(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有 无和大小的一般规则。
与传统的书证和物证相比,电子证据审核认 定规则的特殊性则基于其本身的技术属性,主要 体现在对真实性和合法性上。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真实性:主体(法定性、中立性)、计算机 等系统软硬件、方法和工具、完整未篡改、可验 证
其中的涉网著作权案件、网络购物案件、网 络侵权责任案件等案件几乎100%涉及电子证据。
3、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
概念:电子数据证据与电子证据在学理上存 在内涵和外延的区分,但在司法审判中,二者往 往具有同一性。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电子数据 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的传 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数据电文, 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 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电子证据推定“真实” 的几种情形。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合法性: 主体(法定性、中立性)合法性 证据取得方法和工具的合法性 程序合法性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关联性: 从方法论上讲,关联性是首先应当审查的
1、电子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一般规则
证明力: 两个误区: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小于传统证据 技术性太强,动辄启动鉴定
1、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5.1施行)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 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 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 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 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 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3.保全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 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 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案例2:公证存证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公证存证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等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互联网金融
电子合 同
3、第三方平台取证存证 前几年,随着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出现,通过
该些平台取得或者保存的证据开始被提交法院。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我见到的比较早的是广东某 司法鉴定中心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司法见证书》, 载明原告某时间到该中心,使用该中心的电脑打 开某些网页,见证书中还有各种截图,其实并非 严格意义上的第三方存在平台。再之后,就是在 图片案件中,权利人使用了可信时间戳取证。到 最近两年,区块链技术取证平台也开始进入审判 视野(无法解决上链前真实性问题)。